即西人亦豈受其誣乎?外國所謂民權者,與義務對待之名詞也。所謂自由者,與法律對待之名詞也。法律義務者,臣民當盡之職;權利自由者,臣民應享之福。不有法律義務,安得有權利自由?所以日本《憲法》第二章題曰《臣民權利義務》,而其第一條即曰:凡為日本臣民之要件,當依從法律。伊藤博文解之曰:日本臣民各享有法律中之公權及私權,所以臣民要件,必以法律為定。夫言公權私權,而必本乎法律,可見悖乎法律者即不得享有公權私權也。所以第二條即曰:日本臣民凡合乎法律命令所定之資格者,可任為文武官。此蓋謂能盡法律之義務,即有服官之權利矣。其義務之最重大而顯著者,莫如當兵納稅。故第三條曰:日本臣民,依從法律,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四條曰:日本臣民,依從法律,有納稅之義務。義務盡矣,則必有自由之權利。然使自由而不本乎法律,則人人皆處於化外而天下亂矣。所以第五條即曰:日本臣民於法律之範圍內,有居住遷徙之自由。第十一條曰:日本臣民苟不害治安,不紊秩序,不背為臣民之義務者,有信教之自由。第十二條曰:日本臣民於法律之範圍內,有言論著作印行及集會結社之自由。此三自由,即今日妄人騰諸眾口,播諸報章,視為任性妄為之世界者也。然試問有出乎法律之範圍外者否乎?總而言之:權利必本於義務,能盡應盡之義務,即能享應得之權利。自由必本乎法律,能守分內之法律,即受分內之自由。日本伊藤博文所謂法律中之自由,為臣民應有之權利,故自由於分定之內者,可勿庸多加鉗製。此生計與智識發達之本原,必使凡人於法律所許之區域內,享受自由,綽有餘裕,而不得迫蹙之等語。此之謂也。然此猶立憲君主政體之日本為然也。試更征之共和民主政體之美國,更可見全球萬國無殊理無異政矣。美國於千七百九十一年續定憲法,第五章雲:

凡訊案除按照法律懲治外,不得阻其自由。此語最為扼要。

其餘條例甚多,有雲除法律規定外者,有雲除依尋常法律判決外者,有雲除罪犯照例審定外者,如此之類,不一而足。

今日蓎人亂黨,盛稱民主政體有各種之自主,試問亦有出乎法律之外者否乎?夫既守法律範圍,則所謂自由者,不過使安分守法之人得享其應有之樂利而已,豈任性妄為之謂乎?

假使外國政法皆如亂黨所說,恐不能一日立國矣。安論富強?乃近來更有創為蜚語者,謂學堂設政法一科恐啟自由民權之漸,此乃不睹西書之言,實為大謬。夫西國政法之書,固絕無破壞綱紀,教人犯上作亂之事,前文已詳。至學堂內講習政法之課程,乃是中西兼考,擇善而從。於中國有益者采之,於中國不相宜者置之,此乃博學無方,因時製宜之道。迭次諭旨已極詳明。此次章程亦甚明晰。且政法一科,惟大學堂有之。高等學堂豫備入大學政法科者習之。

此乃成材入仕之人,豈可不知政法,果使全國人民皆知有政治,知有法律,決不至荒謬悖誕,拾外國一二字樣一二名詞以蠱惑人心矣。

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

近來少年躁妄之徒,凡有妄談民權自由種種悖謬者,皆由並不知西學西政為何事,亦並未多見西書。耳食臆揣,騰為謬說。其病由不講西國科學而好談西國政治法律起。蓋科學皆有實藝,政法易涉空談,崇實戒虛,最為防患正俗要領。日本教育名家,持論亦是如此。此次章程,除京師大學堂、各省城官設之高等學堂外,餘均宜注重普通實業兩途。

其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應由學務大臣谘行各省切實考察禁止。

私學堂禁私習兵操凡民間私設學堂,非經稟準,不得教授兵式體操。其準習兵操者,亦止準用木槍,不得用真槍以示限製。應由學務大臣谘行各省曉諭民間一律遵照。

學生不準妄幹國政,暨抗改本堂規條孔子曰:“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又曰:“君子思不出其位。”位者,本分之謂也。恪守學規,專精學業,此學生之本分也。果具愛國之心,存報國之誌,但當厚自期待,發憤用功。俟將來學業有成,出為世用,以圖自強,孰不敬之重之。

乃近來士習浮囂,或騰為謬說,妄行幹預國政。或糾眾出頭,抗改本堂規條。此等躁妄生事之徒,斷不能有所成就。

現於《各學堂管理通則》內列有《學堂禁令》一章,如有犯此者,各學堂應即照章懲儆,不可稍涉姑容,致滋流弊。

師生員役均禁嗜好

學務繁重細密。凡從事學堂之員紳,及各科學教員,必審擇精力強健,辦事切實耐煩,不染嗜好者,方於教育有裨。

查洋藥為鴆毒之尤,各省學堂均應懸為厲禁。無論官師學生及服役之人,有犯此者,立行斥退,萬不可稍從寬假。

學堂教員宜列作職官,以便節製,並定年限外國學堂教習,皆係職官。日本即稱為教授、訓導,亦稱教官。此後京外各學堂教習,均應列作職官,名為教員,受本學堂監督堂長統轄節製,以時考核其功過而進退之。

不得授從前書院山長之例,以賓師自居,致多窒礙。惟監督於教員,亦宜以禮相待。學堂教習既列為職官,當有任期,或三年一任,或二年一任,或視該學堂畢業之期為一任。除不得力者隨時辭退,優者任滿再留,中平者如期更換,未滿時不得自行告退,另就別差。學堂辦事人員亦同(有事故者不在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