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概述(7)(1 / 3)

國民黨軍隊對中央蘇區不斷進攻、圍剿,部分富農、奸商操控糧食,投機倒賣,中央蘇區曾一度出現糧食困難。1933年2月26日,中央人民委員會第36次常務會議,決議成立糧食調劑局,以“抵製富農奸商的積藏操縱,以防備國民黨的嚴厲封鎖,以調劑各地的民食,以接濟前方的軍糧”。糧食調劑局成立後,負責收購、儲存、調劑糧食。組織出口,打擊奸商,平抑糧價,保證軍需民用。對穩定和發展中央蘇區經濟,起了重要作用。據1933年的統計,糧食調劑總局,在當年4~8月的5個月中,調劑27萬元的商品流轉,獲得7000餘元的盈餘。全年儲備糧食25萬擔,確保軍糧供應,有效調劑地方糧食的餘缺。

合作商業主要有消費合作社、糧食合作社等,是勞動群眾自願組合,自籌資金創辦的一種合作經濟組織。1932年4月,臨時中央政府發布《關於合作社暫行組織條例》。據1933年9月統計·江西、福建兩省17縣共有各種合作社1423個,股金322525元,社員295993人,發展得最盛的是消費合作社和糧食合作社。1933年12月,在瑞金成立中央蘇區合作總社。據1934年2月統計,中央蘇區共有消費、糧食、生產合作社12028個,社員572658名,股金623156元。對活躍蘇區經濟,減少“剪刀差”現象起了重要作用。瑞金縣壬田區消費合作社,曾被中央政府譽為中央蘇區合作社的模範。

私營商業根據地的私營商業有個體經濟和私營資本主義經濟兩種形式,小商小販個體經濟占私營商業的80%以上。蘇維埃政府對私營商業采取保護和鼓勵的政策,給商人頒發長期護照,自由進出紅色區域,自由兌換現金,保護私商的正當利益。1931年11月,臨時中央政府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關於經濟政策的決定》中明確提出了保護私營企業的政策,並製定和發布了《暫行稅則》及《工商業投資暫時條例》等,鼓勵私商發展。小商小販積極尋找各種關係,開辟通商途徑,把大批食鹽、布匹、藥材,甚至槍枝彈藥運進蘇區,溝通了紅、白區域之間的貿易,活躍和發展蘇區經濟。

(六)財政金融

根據地的財政是在工農武裝割據的條件下,隨著工農民主政權建立而產生和發展。財政收入的構成.隨著革命深入發展而變化。根據地初創時期,財政收入以繳獲為主;根據地鞏固時期,財政收入源於蘇區稅收及公營經濟的盈利。

1931年11月,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中央蘇區的財政工作進入一個新階段,製訂各項稅收製度,建立各種財政法規,實行統一財政。主要稅種有農業稅、商業稅、關稅等。廢除一切苛捐雜稅,實行統一的累進稅。與此同時,開展增收節支、增產節約運動。財政的支出,堅持節約的原則。臨時中央政府要求一切工作人員“節省每一個銅板為著戰爭和革命事業”、“向著貪汙浪費作堅決鬥爭”,並號召各級政府開展群眾性的節約運動。僅1934年4~7月,中央蘇區經費開支就節省了130萬元。

農業稅依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稅則》之規定,將原征土地稅改為“農業稅”,以每戶每人收獲幹穀4擔以上開征,4擔按1%征稅,5擔按2%征稅,以此類推;1932年修改稅則。規定從3擔起征,3擔為4%,同時規定對紅軍家屬、政府工作人員、學校教員、孤兒、寡婦、殘疾人及患病者,予以免稅或減稅。農業稅還包括山林稅,山林稅中又分茶子稅、茶葉稅、果子稅、竹麻稅等。是時,農業稅收在財政收入中占居重要地位,廣大農民群眾以納稅支援革命戰爭作貢獻為榮,踴躍繳稅。

工商稅商業稅收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蘇維埃政府扶植公營經濟、合作社經濟,保護中小商人合法經營,積極發展紅色區域商業貿易。公營及合作社商業的稅率低於私營商業。收入少和資本小的私營業者納稅率低於收人多、資本大的商業大戶,生活必需品稅率低於非必需品。資本在200元以下及肩挑小販一律免稅。

關稅蘇維埃政府製定了完全自主的關稅製。對出口的穀、米、豆子、茶油、木材、煙、紙,進口的食鹽、煤油、火柴、棉布、藥材、電池、電筒等一律減半征稅;對迷信品稅率則高達100%。關稅是根據地控製貨物進出口的重要手段。

財政收支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後,頒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暫行財政條例》,明確規定財政部門的組織係統、隸屬關係和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建立了統一的預算、決算、會計、審計和國庫製度。把收錢、管錢、領錢、支配錢的4個機關分開。明確規定稅務局隻管收錢,收入全額上繳國庫。用錢機關必須按月作預算,送上級批準後,發給支票向國庫領取。國庫則隻憑支票付款,沒有預算、決算的開支項目不付錢。並統一簿記、單據,做到每條帳目都有憑證,每種單據帳簿格式劃一。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各機關預、決算,檢查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帳目和收支情況。財政支出的主要項目有:軍需戰費、政府費用、扶植經濟建設以及文教衛生事業費用、進行社會救濟的經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