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 糧油市場(1 / 1)

第一節 糧商糧行

1986年,縣糧食局在境內主要圩鎮集貿市場新建、改建糧油經營門點,至1988年,建成糧油門市部51個,總 麵積6532.46平方米;1992年糧食部門將象湖鎮八一南路小商品市場改建為糧油貿易中心,內設成品行、複製品行、飼料行、產需對手交易行和國有糧 店,形成全縣規模最大的糧油集散場所。

1992年9月,取消城鎮居民國家平價糧油供應,糧油銷售全麵放開,個體糧店、糧商、糧行應運 而生。各鄉鎮均設立糧油貿易市場,每逢圩日交易糧油食品;城區分布糧店20餘家,經營大米、麵粉、麵條、大豆和食油。與此同時,境內湧現糧油批發商35戶 (城區9戶、武陽8戶、謝坊4戶、黃柏4戶、大柏地3戶、瑞林2戶、丁陂2戶、岡麵2戶、日東1戶)。至2000年,全市城鄉擁有糧油專營商號98家。其 中,城區分布40餘家,規模較大的股份製及私營糧油商14家。

第二節 糧油市場管理

1988年秋,縣政府根據國 務院有關政策,規定全縣凡定購品種中的大米、稻穀、油脂一律由糧食部門統一收購、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準收購、經營。農戶出售的餘糧,必須由當地糧管所 議價收購,定購以外的糧油產品,允許上市銷售,實行餘缺調劑。同時,嚴格糧食出境手續,凡輸出省外的糧食應出具由糧食部門監製的“準運證”,並明確規定, 未完成國家收購計劃的糧油不準出省;低於省定最低限價的糧油不準出省;當地市場沒有安排好,不準糧油出省;原糧一般不準出省。公安、工商、稅務、物價、財 政和糧食部門相互配合,共同管理糧食市場,取締非法倒買倒賣糧油活動,打擊投機糧商。全縣各鄉鎮成立糧油檢查站,管卡出境的糧食。

1989年,縣政府成立瑞金縣糧食市場管理協調小組,監管糧油市場。

1992年9月,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搞活農產品流通的通知》和省政府《關於啟動農村市場搞活農村商品流通的通知》精神,鼓勵糧食生產,開放糧食市 場,促進糧食商品流通。建立縣級糧油集貿市場,為糧油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提供對等成交,互通有無,公平交易的場所,實行全方位開放,價格隨行就市,國 營、集體和個人均可參與零售、批發經營和對外貿易。與此同時,嚴格市場管理,規範市場行為。縣糧貿市場以糧食部門為龍頭,及時吞吐縣內糧油,開展代購、代 銷、代儲、代運業務;發揮市場信息功能,提供價格谘詢,糧油質量鑒定,公平司稱等綜合服務;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合法經營,打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 違法活動。

1994年,縣政府下發《關於加強糧油市場管理的通知》,對全市糧食市場加強監督管理和執法檢查。實行糧油經營注冊登記, 辦理證照,取締無照經營;糧食批發企業必須具備市場資信、資金周轉和固定場地、倉庫、檢驗設施等條件,並承擔社會責任。國家定購糧油,為國有糧食部門收 購、經營、管理,完成當年征購任務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到產糧區收購屯積糧食或販運糧食出境,違者處以沒收、罰款或按低於國家定購價收歸國有。實行糧 食外運“放行證”製度,憑糧食局糧食出省公路、水路運輸“放行證”放行。

1998年,市糧食局、工商局根據省糧食局《關於加強糧食市 場管理、整頓糧食流通秩序》的通知精神,對全市糧食市場進行規範運作。凡在市內從事糧油經營和加工的單位、個人、私營業主,必須遵守糧食市場規則,守法經 營。對無照經營欺行霸市、哄抬糧價、摻雜製假、以劣充優等行為予以打擊。依據國家糧油質量檢驗有關規定,實行糧油產品源頭質檢製度。糧油及其製品加工企業 生產的產品必須及時申報檢驗。質檢工作由市糧油質檢站負責,合格產品發給《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單。非國有糧食企業不得直接到農村收購糧食;省外糧食批零企 業和用糧單位來市內采購糧食和市內糧商糧販采購糧食均由瑞金市糧食批發市場洽談業務並以糧食批發市場的銷售發票為查驗憑據。

1999年1月5日,市政府批準成立市糧食經檢大隊,配合工商局負責本市糧油市場的監督管理。

2000年,瑞金市執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生產和流通有關政策措施的通知》,堅持集貿市場長年開放,允許農民在農村集貿市場出售自產的糧食。鼓 勵和支持糧食經營企業和個體糧商到糧食集貿市場與糧食批發市場購買和銷售糧食,並發給有關證件。同時打擊摻雜製假、欺行霸市等違法行為,取締無照經營活 動。保護糧食合法買賣,經批準的用糧企業和糧食經營企業收購的糧食,涉及跨地區運銷的,必須出具糧食收購資格證複印件和收購地縣級以上(含縣級)糧食或工 商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方可放行,否則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