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監管
金融機構監管 1986年,縣人民銀行按照《暫行條例》對全縣金融機構進行了全麵清查,在此基礎上核發《經營金融業 務許可證》,並且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手續。1987年,開展了對金融機構“四相符”(牌、證、章、照)檢查,對有些亂掛牌、無 證無照的單位進行了限期糾正。1988~2000年,根據“綜合平衡,合理布局”的機構設立原則,認真批準金融機構的設立、更名、搬遷和撤並,共審批設立 機構網點88個、撤銷11個、升格2個、降格1個、遷址6個。
金融業務監管 1988年10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加強利率管理 工作的暫行規定》,開始對各專業銀行營業收費進行檢查。1993年,查出38個機構存在違規經營問題,超範圍吸儲、違反利率政策69筆,轉移財政性存款 213筆,累計積數82837萬元。2000年,市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信用社1999年末不良資產進行檢查,查出全市不良資產總額為36026萬元, 查實1999年度全市金融機構虧損2367萬元。
金融市場監管 1986年,瑞金開放金融機構資金拆借市場。1987年,縣人民銀行 加強服務,跟蹤資金拆借情況,設立了資金拆借台帳,提供資金餘缺信息。1988年初,市政府決定興建“贛東南貿易市場”,所需資金由縣工商局牽頭向社會集 資。縣人民銀行認真規範社會集資行為,使集資活動納入金融管理軌道。1996年,清理整頓社會金融市場,製止了2家企業非法集資;查封並取締了擅自開業的 “永順典當拍賣行”。1997年,強化保險市場的監管,規範保險代理人員行為,實行保險代理持證上崗。此外,為維護國庫券信譽和群眾利益,縣人民銀行與財 政、工商、公安等部門聯合製發《關於打擊國庫券非法交易的通告》,有效製止了國庫券黑市交易的泛濫。
第二節 稽 核
專項稽核 1988年,開展了“大額呆帳貸款”、“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理賠業務”、“鄉鎮企業貸款效益”、“國庫資金入庫情況”等11項專項稽核。通過稽 核情況反饋,為國家提供重要信息。1991年上半年,進行了“糧食利差補貼”、“郵政儲蓄合規性”和“縣建設銀行信貸資產質量”等稽核,查出截留彙劃資 金、積壓憑證、公款私存等問題。1993年,對15個金融機構進行存、貸款稽核,查出並收回財政性存款37.4萬元,補繳存款準備金36.7萬元,查出計 算差錯53筆,收回多付利息1169元。1996年,開展了“反儲蓄存款不正當競爭”稽核,共查機構22個,查出違規金額979.2萬元。1997年,對 一商業銀行內控製度進行稽核,查出各類違反內控製度問題3種、涉及金額857萬元,依照規定罰款1800元,並提出3條改進意見。
常 規稽核 1993年,稽核查出未經批準開戶的89戶,截留票據8筆,處以罰款9667.71元;查出6個行(社)違犯利率政策問題,共處罰款 15137.94元。1995~1998年,對市各金融機構進行常規稽核,共涉及金額10897萬元。1998年,對市財保公司和壽保公司1997年度各 項業務進行稽核,查出2公司超範圍計提使用保險代辦手續費以及非營銷員開展營銷業務,提高經銷險種業務費用開支標準等問題。對查出的問題,本著查、幫、處 相結合的原則,逐一提出整改意見,並按規定處以適當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