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孝明帝年間,蘭陵公主與駙馬都尉劉輝感情不和,劉輝同河陰縣民張智壽的妹妹容妃、陳慶和的妹妹慧猛私通。更加激起公主憤怒,兩人發生衝突。劉輝將公主推下床去,又拳打腳踢。以至傷了肚裏的胎兒。劉輝害怕懲罰,倉皇出逃。
劉輝的父親劉昶,是南朝宋文帝劉義隆的第九個兒子,由於皇室內部傾軋,不得已投奔北魏,很受孝文帝重用,封為丹陽王。蘭陵公主是孝文帝的女兒,是在孝文帝的兒子宣武帝正始初年下嫁給劉輝的。這位公主性情妒忌凶狠,有一次發現她的侍婢與駙馬私通懷孕,一怒之下,她將侍婢生生打死,並且還剖開肚子,挖出胎兒,剁為數塊,然後又在侍婢腹中塞滿雜草,再將裸屍擺到駙馬麵前。劉輝心懷大恨,從此疏遠公主。兩人的不和,使得靈太後和王室成員們非常不安,勸解無效,不得不同意二人離婚。一年以後,又在一些王公大臣的撮合下,勉強恢複關係。但不久就發生了劉輝與容妃、慧猛私通和公主被毆傷胎的事。
公主被打、劉輝出逃,激起了臨朝聽政的靈太後的憤怒,她指令主持門下省大政的清河王元懌處理此事。門下省將劉輝和容妃、慧猛判處死刑;張智壽、陳慶和知情而不加防範,處以流刑,發配敦煌當兵。靈太後最後下詔說:“容妃、慧猛從寬免死,髡苔之後,處以宮刑。其餘如門下省所擬。”
門下省和靈太後的處置公布後,引起朝廷許多官員的不滿,尚書三公郎中崔纂上奏道:“臣見詔旨緝拿劉輝,捉獲者有職之人賞升二階,無職之人進一階,免去廝役,是奴婢的可以進為良民。臣以為劉輝並無叛逆罪過,捉拿他的賞格卻與逆賊等同,不能不說有些過分。按照《鬥律》規定,祖父母、父母殺子孫,隻能判五歲刑或四歲刑,心存偏見而故意殺害的,酌加一等。公主雖貴,她懷的胎,也不能不是丈夫的兒子,量刑應以此為據。又依先朝舊例。定罪應當先判首犯,後判從犯。劉輝既然未曾拿到,就該暫緩對次要犯人的判決。至於容妃與慧猛,隻不過是犯了奸私之罪,就算是在淫蕩時被當場捉住,證據齊全,也隻能按律判罪,不能越刑而判,把她們視同宮廷犯罪,與奴隸同等責罰,怎能算是妥當?況且,據張智壽口供,他的妹妹容妃早已出嫁,並生有二女,顯然已經成為夫家的人。既然如此,容妃犯罪,與娘家兄長何關?為何要連坐到她兄長身上?不能由於憤恨劉輝摧辱公主,便任意加刑於二女及其親屬。凡是刑賞都應無私於天下,無欺於耳目,不能以不適當的懲處施行於天下。違反法律的處分,理當重新考慮。”
尚書元脩義、右仆射遊肇,也提出了類似的不同意見。他們還說,門下省並非執法判案部門,請將此案交給有關法司,重新予以審理。
可是,一意孤行的靈太後拒絕了大臣們的反對意見,強行下詔說:“劉輝悖亂法理,罪大惡極,不容寬縱。懸重賞捉拿他,意在必獲。容妃、慧猛與劉輝私通。促使劉輝更為荒暴,造成嚴重惡果,不誅二女,怎能警戒往後?已嫁之女,固然不能牽連兄弟,但張智壽與陳慶和既知妹妹奸情,毫無防禦舉揩,招引劉輝,助成淫穢,難道是沒有罪過嗎?特敕門下省審理,是鑒於此案非同一般,而且古代不也有詔獄嗎?命門下處置此案,不算違理。尚書省官員不思量此案悖理的深淺,不考慮有損教化的輕重,違情背理,拘拘死守條文,固執己見,辜負了寄托和希望,理應受到責罰。崔纂免去郎中職務,尚書、仆射等,皆應奪俸。”
後來,公主因傷勢過重,不久死去。劉輝在溫縣被捕,囚於司州,死刑未執行時,又遇赦得免。以後又複官升官。這一案子,承受最嚴重懲罰的大約也就隻是容妃、慧猛和二人的兄長了。
《魏書·刑罰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