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劉奕菲、黃博這樣半路出道的幾乎很難見到。這就造成了,藝人的一切,都由娛樂公司說了算。同樣的,當初劉奕菲出道之後,就可以選擇娛樂公司,合同如果不好,我就不簽,即便是簽進了公司,也是有一定的自主權的,比如選擇廣告的權利,某個活動不喜歡,就不去參加了。
但是在韓國的娛樂公司裏,藝人是完全沒有自主權的,看金泰妍這個樣子就知道了,對公司老板,簡直是謂之如虎。
金鍾河那邊的速度很快,隻是過了一天,就給李易打來了電話,告訴李易,合約的事情,已經辦妥了,剩下的就是走一些法律程序了,這個需要的時間要稍微的久一些,不過幾個練習生方麵,已經徹底的沒問題了。
至於李易和幾個練習生之間的合同,則是完全依照了幾個練習生和S、M的合同照搬了過來,無非是加上了一條,到華國之後,薪資待遇方麵,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當李易拿到九份合同的時候,簡直有些不敢相信,這也叫合同?資本家壓榨童工,也沒有這麼狠啊!
先是金泰妍的合同,分成方麵,三七分成,但是,這和黃博與輝耀公司簽訂的三七分成可不是一回事,是金泰妍占三成,公司可以占七成。廣告,社會活動等,藝人必須服從公司安排,否則,按照違約處理,違約金?也不算多,五千萬華幣。當然,合同裏麵也寫了,對於公司的一些不合理安排,藝人可以與公司方麵溝通。
沒錯,就隻是溝通,但是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公司身上,如果公司下了堅決的命令,藝人最終還是得服從公司的安排。當然,藝人還有一個選擇,那就是宣布退役。
還有就是合同的年限,當初金泰妍與S、M公司簽訂的是15年的超級長約,現在已經過去了兩年多,還剩下12年零5個月。在金泰妍沒有出道之前,李易隻要每個月支付給金泰妍差不多三千塊左右的華幣就可以了。
另外,還有諸多的限製,比如不許私自戀愛,不許在非公司安排的情況下單獨接受媒體的采訪……林林總總的幾十條,總之,金泰妍隻要進了李易的公司,就是待宰的羔羊,沒的跑了!
接著,李易又拿起了林允兒的合同,年限方麵少了一些,隻有10年零2個月,因為林允兒已經做了接近5年的練習生。
其他的倒是和金泰妍一樣,就是分成方麵,竟然是一點五、八點五的分成,林允兒隻能拿到自身創造出來的價值的百分之十五。這麼一看,金泰妍的合同,簡直就是超級優厚的待遇了!
剩下的七份合同,年限也都是10到13年不等,分成方麵,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