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朝鮮半島古代木構建築(12)(1 / 2)

根據實測數據,修德寺大雄殿鬥拱的拱隻高度也比較一致,基本在238mm左右,寬度同樣比較均勻,在136mm左右。據此推算修德寺大雄殿的材份情況,得出的結果可總結如下(實測圖如圖9.89b,推算過程如前,故略):

1材=21份×12份=238mm×136mm。

1份=238mm/21=11.333mm=0.037高麗尺。

9.4.1.4江陵客舍門材份推算

根據實測數據,江陵客舍門鬥拱的拱隻高度也比較一致,基本在182mm左右,寬度同樣比較均勻,在104mm左右。據此推算客舍門的材份情況,得出的結果可總結。

9.4.1.5浮石寺祖師堂的材份推算

根據實測數據,浮石寺祖師堂鬥拱的拱隻高度平均為194mm左右,寬度同樣比較均勻,在97mm左右,斷麵高寬比為2。據此推算祖師堂的材份情況,發現情況與同在一寺的無量壽殿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維持材斷麵為21份×12份,並按拱隻寬計算份值,則份值為8.0833mm,合0.26寸,如此拱隻斷麵高度則為24份,恰好是1材+1菜,說明祖師堂的拱隻使用的是足材。若此,則得出的結果可總結如下:

1材=21份×12份=170mm×97mm。

1菜=3份=24mm1份=8.0833mm。

中、日、韓三國中,中國有《營造法式》《工部工程做法則例》等;日本有《延喜木工寮式》等技術規範性質的建築文獻;但是迄今為止,朝鮮半島並沒有發現有類似的文獻,所以隻能從現存的為數不多的幾座建築中來推測高麗時代是否存在過一定的營造標準;如果有的話,這些標準是什麼樣的。通過對鳳停寺極樂殿、浮石寺無量壽殿、修德寺大雄殿以及另兩座較小的建築一一江陵客舍門和浮石寺祖師堂的鬥拱構件斷麵的計算和分析,可以看出高麗中後期在朝鮮半島上曾經存在過和《營造法式》的材份製度有某種相似程度的用材製度,其形態如表9.24、圖9.118所示。

關於的若幹說明:

1.高麗時代木構建築材份的計算結果中,隻有極樂殿、無量壽殿、修德寺大雄殿、江陵客舍門、浮石寺祖師堂的材份是根據現存建築的實測數據計算的,其餘的材份隻是比照《營造法式》材份製度的構成,按照規律推測的結果,但這種推測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2.根據極樂殿、無量壽殿、修德寺大雄殿、江陵客舍門、浮石寺祖師堂實測數據的計算結果,除了祖師堂以外,上述四座建築鬥拱拱隻的截麵高寬比約在1.769:1·1.755:1間,數值相當接近,可以說明高麗時代的木構建築中是存在一定的營造法則的。考慮到實際加工的誤差以及構件變形、實測誤差等因素,結合數學上的考慮,此表中將高麗時代木構建築材斷麵的高寬比定為1.75:1,並劃分為12×21份,這樣得出的份值在比較合理的範圍之內,而且可以得到實測數據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材斷麵比《營造法式》的3:2要更費材一些,說明是源自中國比較早的時期,而一直沿用了下來。

3.雖然通過上述計算,可以肯定高麗時代材份的存在而且得到了一定範圍的運用(上述建築的建造時間、地點均不相同),但是當時到底材份幾等?第一等材接近於《營造法式》的第幾等材?由於目前缺乏更多的數據資料,現在還不能作出確實的回答。上表隻是提出了若幹可能性中的一種。這種可能性是基於下述事實推測的:按照《營造法式》的慣例,無量壽殿是5開間的廳堂式結構,應使用四等材,但考慮到朝鮮半島的建築規模一般較小,所以把它定位在高麗時代的三等材上;江陵客舍門應該算餘屋之類,所以把它定位在高麗時代的第七等材上。以此為基礎,套用《營造法式》材份八等的結構,並且比較份值的大小後,高麗時代的一等材如果存在的話相當於《營造法式》的三等材。考慮到朝鮮半島傳統建築的一般規模,這一結果是有其合理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同在一寺中的無量壽殿(1376)和祖師堂(1377),建造年代幾乎相同,但是用材方式和鬥拱的做法均有較大差異,這種現象背後反映出的問題值得細究。

對高麗時代材份製度的推算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將其與中國的情況進行比較後,可以得出相當多的有意義的推論,而這些推論僅從建築的形象和實測數據中是無法得出的。如果能把這些推論與中國唐代木構建築的情況、朝鮮半島朝鮮時期的建築抑或日本建築的情況聯係起來考察,將會對研究古代東亞木構建築的技術發展和交流過程起到積極的作用。茲略舉數例如下:

1.不論具體的數值如何,上述討論說明高麗時代的朝鮮半島木構建築中確實存在過一定的材份製度。值得注意的是,仍然不能就此得出結論說此製度是《營造法式》直接影響的結果。事實上最遲至中國唐代就已經有了材份製度的萌芽,而且從材的斷麵比例來看,高麗時代的材更接近於中國唐代的比例。考慮到文化傳播上時間的滯後性,認為這種材份製度是到受唐代建築的影響更為合理一些,反之也許可從高麗時代的材份製度窺得唐代建築的一些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