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就能達到這樣的境界,可見此話的神通廣大。那麼,他說的“把兒嫌”是什麼意思呢?
在監牢裏,人的一切行為,包括行動坐臥、吃喝拉撒、言談舉止等等等等,公認的最高的準則是:統統都不能妨礙影響別人,不能給別人造成不適和不便。如果違反了這條準則,那就是“把嫌”。
監牢屆之所以把不能“把嫌”作為最高的行為準則,筆者以為可能是這樣的原因:監管場所裏麵都空間狹小,而且常常是十幾甚至二三十人共處一室,又每天二十四小時都在一起,誰也躲不開誰,互相之間毫無隱私可言。裏麵的人又都很有性格,況且又都是頂著一腦門子官司的人,哪個不是心裏煩透了。要想和平共處,隻有大家都必須嚴格自我約束才能作到。而且,都是身在牢中的人,本身能夠享受的東西就不多,各人都盡可能地想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舒適些,在躁雜有限的空間裏給自己留一片假想的小天地。特別不願意自己僅有的一點點“個人空間”被別人打擾。故而,長期以來形成了這條公約性的行為準則。
說它是“最高準則”,是因為它是監牢屆中最基本、最普遍、最一般的要求。不遵守這一條,無論是誰,都是很遭人鄙夷,很讓人看不起,很丟份的。即使是牢頭獄霸,可以欺壓別人,但隻要還講究一點“個人形象”的,也不能“把嫌”。“把嫌”也被人看成是不懂規則,不夠意思,玷汙了坐牢人的形象。從這點看,它很象是一種坐牢人的“職業規範”和“職業道德”。從別人對你的要求看,是“職業規範”;從自己本身對自己的要求看,是“職業道德”。
掛鏈的人戴著捧子、鐐子,行動極不方便,但為了不“把嫌”,在號裏走動時就不能讓自己的鐐子發出任何聲響來影響別人。甲四的老李,第二天早上就要“奔赴”刑場走鏈了,當天晚上要求到馬道上去坐坐,還很仔細地先用地布把自己的鐐子都纏裹起來。就是為了遵守這項“職業道德”。甲六的大辛,更是練就了一“腳”絕活。他不必往鐐子上纏地布,隻要把鐐子上的繩子往手裏一提,無論再怎麼活動,絕對絲毫聲響也沒有,即使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一次,半夜裏我醒來翻了個身,大辛正從我身邊走過去放茅,就是由於一點響動也沒有,以致我一睜眼被嚇了一大跳。
在看守所裏要想一點不“把嫌”,也不是件很容易的事,特別是在“初級階段”。因為,一是剛進號,對各種各樣的“規則”和“潛規則”了解的還不全麵或是理解得還不透徹。二是技術等級達不到要求,有那心無那力。由於這兩條的限製,就是思想上再重視在行動上也難免掛一漏萬。
筆者並不是一個不拘小節的人,可在號裏也有過的“把嫌”的經曆。半夜起來放茅,我的動作和大辛簡直無法可比,小心再小心,有時還難免疏漏。甲六後一段時間,我睡在銀角B,那個位置本來是“第二小天鵝”的,我到那,他就到了我原來的鋪位。我夜裏放茅時的最佳途徑要經過“第二小天鵝”的新鋪位。而隻要夜裏放茅後,第二天早晨“二小”準要找我,說我踩著他了,連續幾次。我心想:“就算眼花了,我會連個大活人都看不見,踩上去嗎?”謹慎謹慎再謹慎還是如此。後來經過研究我發現,我並不是踩著了他的身體,而是踩在了他的被子上,這也算影響了他,那自然也就是“把嫌”了。為了不再“把嫌”,以後放茅,我幹脆放棄捷徑,來個“大殯--繞一圈”,從別人身邊走過去。“二小”也就不再找我了。別人都沒有他那麼高的敏感度,從來沒有找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