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美國富人收入要交多少稅(1 / 2)

美國是世界上貧富差距最大的國家之一,社會的財富主要集中在少數人手上,對此美國民眾越來越不滿意。但美國人有一點,對富人不太仇視,他們隻是希望政府對富人多收稅,以減小貧富的差距。

在過去20年中,媒體和民調機構一直在調查民眾對美國社會財富分配是否公平以及如何能夠更公平分配社會財富的看法,而在民調機構9次大的調查中,每次的結果都是大多數民眾讚同社會財富應當更加均衡地分配,最高時期美國有68%的民眾讚同這種觀點。

但也有觀點認為,高收入人群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比例較高,應在最高稅率上進行調整。如2006年,美國收入最高1%家庭的總收入約占美國家庭收入的19%,但他們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占美國個人收入所得稅總額的39%。收入最高5%家庭的總收入約占美國家庭收入的56%,但他們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占美國個人收入所得稅總額的86%。

從曆史上看,1913年美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稅率為1%至7%,1918年稅率為6%至77%,1930年為1.125%至25%,1940年為4.4%至81.1%,1950年為17.4%至84.36%,1970年為14%至71.75%。1987年開始,個人收入所得稅最高稅率大幅下降,五個等級的稅率為11%至38.5%。1988年至1990年,對富人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最高稅率更是下降到28%,而中低收入者的征稅稅率起點上升到15%。2003年至2009年,美國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則維持在10%至35%的稅率。

從1950年至2007年,盡管美國最高的稅率為28%至91%不等,但聯邦政府每年征收的個人收入所得稅總額一直維持在占當年GDP總額的19.5%。1993年,美國舊金山的投資經濟學家哈瑟提出,美國聯邦政府對國民的個人收入所得稅征收總額不應超過國民生產總值的20%,通常應維持在19.5%,這就是著名的哈瑟法則。

既然美國政府征收的個人收入所得稅每年有一定的限額,那麼對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稅率就成為調節杠杆。如果天平偏向富人,中產階級就要多繳稅;如果天平傾向中產階級,富人就要多繳稅。但不論天平向哪方傾斜,低收入者都是贏家,往往處於不必繳稅的優待之中。

美國對富人個人收入所得稅的征收在小布什擔任總統期間稅率是比較低的,最富有的人最高也隻是繳納35%的個人收入所得稅。1913年,美國年收入50萬美元以上的人繳稅的稅率是7%,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年收入100萬美元以上的富人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稅率上升到77%。“一戰”後,最高個人收入所得稅的稅率下降到24%,但年收入10萬美元以上的人就要按最高稅率繳稅。

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大蕭條時期,對富人的稅率又開始上升,1939年,年收入500萬美元以上的人,個人收入所得稅稅率是75%。1944年至1945年“二戰”期間,年收入20萬美元以上的人都要按94%的稅率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1964年以後,年收入20萬美元以上的人基本上要按最高的稅率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1982年至1992年,對高收入的標準下調,年收入10萬美元以上的人都要按最高稅率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過去幾年,個人收入所得稅的最高稅率一直維持在35%,需要按此稅率繳稅的人年收入通常在35萬美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