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直接推理(1 / 3)

一個邏輯學家不需親眼見到或者聽說過大西洋或尼亞加拉瀑布,他能從一滴水上推測出它有可能存在,所以整個生活就像一條巨大的鏈條,隻要見到其中的一環,整個鏈條的情況就可推想出來了,這便是推理的精妙之處。

相機的歸屬問題

某市公安局抓住了一個慣竊犯,在他的住所搜出大量現金及照相機等贓物。訊問時,此慣犯很不老實,一口咬定現金是撿來的,照相機是幾年前從舊貨店買的。公安局決定以審訊照相機的來曆為突破口,並由證人(照相機被竊者)出庭作證。下麵是審訊時的一段記錄:

審判長(問證人):“照相機有什麼特征嗎?”

證人:“有,這個照相機與眾不同,它有一個暗藏的按鈕,不熟悉的人是找不到這個按鈕的,也就打不開照相機。”

審判長:“被告,你把這架照相機打開。”

被告:“審判長,假若我把它打開,那就證明照相機是我的。是嗎?”

審判長:“不對,打開了,並不能證明它一定是你的;而不能打開,那就證明一定不是你的。”

被告犯有兩處詭辯錯誤。其一,證人說:“不熟悉的人是找不到這個按鈕的,也就打不開這個照相機。”這個判斷蘊涵著“誰能打開照相機誰就熟悉這個照相機”,而被告卻把它偷換為“誰能打開這個照相機,照相機就是誰的”;其二,從推理的角度看,審判長和被告都應用了一個充分條件假言推理。根據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規則,否定後件就能否定前件,但肯定後件不能肯定前件。例如,從“如果某人是山東人,則他是中國人”的前提,可推出“如果某人不是中國人,則他不是山東人”的結論,但不能推出“如果某人是中國人,則他是山東人”。審判長應用的推理是:如果照相機是你的,你就能把它打開,所以,如果你不能把它打開,那就證明照相機不是你的。

這是一個從否定後件到否定前件的正確的假言直接推理(僅有一個前提的推理叫直接推理,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前提的推理叫間接推理),又稱為假言易位推理。而被告應用的推理是:如果照相機是我的,我就能把它打開,所以,如果我能把它打開,那就證明照相機是我的。

這是一個從肯定後件到肯定前件的假言直接推理,違反了推理規則,犯了“肯定後件”的錯誤。審判長敏銳地覺察到這一點,因而指出:“不對,打開了,並不能證明它一定是你的。”

後來被告未能打開照相機,迫使他不得不低頭認罪。這就更加證實了審判長的推理是正確的,並充分暴露了被告的詭辯伎倆。

某公請客

我國春秋戰國時期的墨家學派,曾對形式邏輯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但在墨家的邏輯中也有錯誤。如在墨家的《小取》中,有這樣一個推理:

“盜,人也;殺盜,非殺人也。”

從“盜是人”的前提能推出“殺盜不是殺人”的結論嗎?不能。因為在前提中,把“盜”包括在“人”的外延之內,而在結論中卻又把它排斥於“人”的外延之外,這不僅偷換了“人”這個概念的外延,也偷換了它的內涵,使“人”這個概念失去了自身的確定性和前後一貫性,違反了同一律和不矛盾律,從而構成了詭辯。

有些人為“殺盜非殺人”的推理作辯護,他們說“殺盜非殺人”中的人,指的是盜以外的普通人。這個解釋顯然不能成立,因為它和“盜,人也”的前提是相矛盾的,二者不能並存。還有的人想用“殺死敵人不犯殺人罪”做理由來證明“殺盜不是殺人”。這個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因為“不犯殺人罪”和“不是殺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用前者來取代後者。打個比方說,難道我們能以“殺死豬不犯殺豬罪”為理由來證明“殺的不是豬”嗎?可見,為詭辯作辯護也難免陷入詭辯。

還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天,某公請四位客人到飯館吃飯,約好時間是晚上六點鍾。到了六點,已經來了三位客人,還有一位客人沒有到,而且還是主客。“我們再等一會吧!”主人微笑著說。“好,好,我們等。”俗話說客隨主便,三個客人點頭說道。一直等到六點半,還不見那位客人的影子。主人急了,自言自語地說:“唉!該來的不來。”說完搖了搖頭。說者無意,聽者有心。客人中有一人心裏感到不痛快,心想:“怎麼,該來的不來?那就是說我是不該來的了,我走吧。”於是找了一個借口,下樓走了。不但主客沒有來,還走掉了一位。主人心裏更著急了,歎了口氣說:“唉!又走了一位,真是,不該走的走了!”聽到這話,另一位客人心裏也嘀咕起來:“什麼?不該走的走了?看來主人沒有請我客的意思呀!不如走了算了。”於是悄悄地溜了,最後隻剩下一個客人了。這位客人與主人是老朋友了,他對主人說:“老兄,你以後說話要注意,哪有你這麼說話的呀!‘該來的不來’,那人家不就成了不該來的人?‘不該走的走了’,那人家還不走?以後可千萬不要這麼說了。”主人解釋說:“大哥,我可沒有說他倆呀!”這位老朋友一聽就生氣了:“噢!原來沒有說他倆,說的是我呀!好好好,我也走吧!”說著,頭也不回地走了。客人全部被氣跑了,某公請客的願望成了泡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