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為羊
戰國時代,惠施一派的辯者提出了許多既違反常識又違反邏輯的詭辯命題,“犬可以為羊”就是其中的一個。狗怎麼可以是羊呢?這些辯者沒有留下什麼具體論證的資料,邏輯史家根據惠施一派的“合同異”的思想,推測他們的論證很可能是這樣的:
羊是動物,犬是動物,所以,犬是羊。
如果這個推測不錯,則上述論證是應用了一個三段論推理,然而它違反了三段論“中項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的規則,犯了“中項一次也不周延”的錯誤。所謂周延,是指判斷本身直接或間接地對其主項(或謂項)的全部外延作了斷定時,就稱這個判斷的主項(或謂項)是周延的,反之不周延。上麵例子中的中項“動物”作為兩個肯定前提的謂項,都是不周延的,即大前提並未斷定羊是動物的全部,小前提也未斷定犬是動物的全部,這樣,中項“動物”就失去了聯結大項“羊”和小項“犬”的橋梁作用,因而推不出“犬是羊”的結論。
如果從辯證邏輯的角度看,上麵的論證犯了“用一般代替個別”的錯誤,因為“動物”是一般,羊和犬是個別,羊和犬除了共同具有動物的屬性外,還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上述論證隻片麵強調羊和犬的共性,抹煞了二者之間相互區別的個性,由此得出“犬是羊”的詭辯結論。
詭辯論者在議論中常犯這種錯誤,例如:魯迅在《論辯的魂靈》一文中,揭露了反動派這樣的詭辯:甲生瘡,你也生瘡,所以你和甲一樣;賣國賊是說誑的,你也是說誑的,所以你是賣國賊。
例中兩個三段論的中項分別是“生瘡”和“說誑的”,作為肯定判斷的謂項是不周延的,所以,都犯了“中項一次也不周延”的詭辯錯誤。
晉明帝論距離
《晉書》記載了晉明帝小時候的一個故事:
有一天,隻有幾歲的晉明帝在元帝身邊玩耍,正巧碰上從長安來的使臣,元帝問他:“你說太陽和長安哪個離你近?”明帝答:“長安近,因為沒有聽說過有人從太陽那裏來。”
元帝聽了很高興,想把兒子當眾誇讚一番。第二天便當著許多大臣的麵又問他:“你說太陽和長安哪個離你近?”“太陽離我近。”這個孩子竟改變了答案。元帝感到很驚奇,便問他說:“你為什麼和昨天說的不一樣呢?”明帝答:“為什麼說太陽離我近呢?因為我抬頭能望見太陽,而望不見長安啊!”
“日遠長安近”與“日近長安遠”,這是兩個具有相反關係的判斷,不能同真必有一假,隻有幾歲的晉明帝卻想證明它們都真,可謂是個小小的詭辯家。其實,他的兩個論證都是錯誤的。當他論證“日遠長安近”時,理由是“我沒有聽說有人從太陽那裏來”,這個理由和“日遠長安近”聯在一起,構成了一個省略三段論,把省略掉的大前提恢複出來就是:“凡是沒有聽說有人從那裏來的地方,都比聽說有人從那裏來的地方離我遠。”用這個大前提作為衡量事物離我們遠近的標準,是不能成立的,犯了大前提虛假的錯誤(盡管結論是真實的)。當時晉朝以建業(現在的南京)為首都,如果使用上述標準,那麼在建業聽說有人從長安(現在的西安)來,沒有聽說有人從洛陽來,就能證明洛陽距建業比長安距建業遠嗎?
當晉明帝論證“日近長安遠”時,理由是“我抬頭能望見太陽,卻望不見長安”,這個理由和“日近長安遠”連在一起,也構成了一個省略三段論,把省略掉的大前提恢複出來就是:“凡是我能看見的東西,都比看不見的東西離我近。”用這個大前提作為衡量事物離我們遠近的標準,也是不能成立的,同樣是犯了大前提虛假的錯誤。古人雲:“目能視千裏,而不能自見其眉。”如果使用上麵的標準,就會得出十分荒謬的結論:眉毛離我們比能望見的太陽還要遠。
詭辯論者一個顯著的特點是在論證問題時,帶有極大的主觀任意性,他們不顧實際情況,隻是隨意地提出一種論據為某一觀點作辯護,或者提出另一種論據證明相反的觀點是正確的。
頭長角
我們都知道,隻有羊、牛、鹿之類的動物頭上才會長角,但是古希臘的詭辯家們卻推斷出:人的頭上也能長出角來。
歐幾裏得憑著能說會道,在大公那裏當了謀士。有一天,他對同事說:“你沒有失掉的東西,你就擁有這件東西,對嗎?”他的同事不假思索地說:“當然對呀。”“好極了,現在你沒有失掉頭上的角,那麼你頭上就有角了。”“你胡說!”同事急了,“我頭上怎麼會有角呢!”歐幾裏得得意地說:“我是從你讚成的前提中得出的,哈哈哈!”“你在侮辱我!”同事生氣了。於是兩人爭吵起來,一直吵到大公那裏。大公問明情況後,明白了其中的原委,想了一想,對歐幾裏得說:“在我的城堡裏,你沒有失掉坐牢的權利,所以,你就有坐牢的權利,現在讓你享受一下坐牢的權利吧!”說完,就令人將歐幾裏得關了起來。歐幾裏得無話可說,坐了三天三夜的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