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有違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場所進行檢查時,應當有當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場,由辦案人員、當事人、第三人簽名或者蓋章。而你方在執法過程中並沒有讓第三方簽字。”
“第三,第三十六條規定,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而你方在貼封條時並沒有當場清點,也沒有扣押財務通知書。”
“第四,你們說金諾售假酒,查封假酒便是,為什麼要貼封條,難道其他物品都是假貨嗎?如果不是,造成的損失誰來承擔。第五,你們在執法過程中出現辱罵威脅第三人,這是你們該有的執法形象嗎?第六,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穿工作服,還拿了超市的幾瓶飲料,請問,難道執法人員就可以不付錢隨便拿嗎?第七……”
梁媛果然伶牙利嘴,講起來頭頭是道,聽著李隊長臉都綠了。一拍桌子惱怒地道:“你他媽的是誰啊,有什麼資格來這裏指責我?”
梁媛怒嗔道:“李隊,請注意你的言辭,我現在是以律師的身份與您說話,請正麵回答我的問題。如果得不到滿意答複,我有權向上級機關申訴,如果還得不到解決,我隻好向法院起訴。”
“喲!活了這麼大還頭一次見這種奇葩事。”李隊長顯然不耐煩了,指著道:“趕緊滾,不滾我可叫人了。”
“辱罵蔑視律師,罪加一等。”
李隊長徹底惱怒了,站起來道:“我他媽的就是違規執法了,你能把我怎麼著?”
“好,既然承認了就好。”梁媛繼續道,“公司財務拿回來的罰款隻有10萬元的單據,可我聽說隻罰了2萬元,剩下的8萬去哪了?”
李隊長急了,走過來推搡道:“最討厭你這些律師了,說起來一套一套的,我就一粗人,想去那去那告去,這裏不歡迎你。”
梁媛推開李隊長瞪了一眼道:“不用你動手,我自己會走。另外,你剛才的話我已經錄下來了,現在就去找你們領導。”說完,轉身要走。
李隊長急忙攔著,語氣軟下來道:“梁律師,有話好好說嘛,幹嘛這麼較真。”
梁媛回頭道:“你的態度讓我很厭惡,告辭。”
李隊長硬是攔著去路,求饒道:“我知道錯了,你們想怎麼著吧。”
梁媛道:“很簡單,扳回金諾損失,我方不予以追究。”
“扳回?怎麼扳回?”
“帶上你的人,到金諾搞一次現場活動。”
“啊?這是什麼套路?”
“按照我說的做即可。”
李隊長想了半天道:“你先把錄音刪了,我就配合你。”
梁媛當著他的麵刪除,李隊長立馬變了副嘴臉,一揮手道:“快去告吧,我等著你。”
梁媛早知道他會來這一套,又從口袋裏掏出錄音筆道:“那就不客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