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眼》故事11:《回顧19年前海城“打黑”第一案》
裏外聯手“嘿”掉了一家國企
回顧19年前海城“打嘿”第一案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新類型案件層出不窮,本市檢查機關的辦案史上也出現了無數個“第一”。這些“第一”填補了司法實踐的空白,為後來辦理該類案件提供了寶貴的借鑒。本市第一起組織、領導、參加黑涉慧性質組織案移送起訴時的罪名是敲詐勒索和故意傷害,後經檢查機關審查後改變了定性。日前,記者重訪了當時在閘北檢查院承辦此案、現任天海市檢查一分院公訴處副處長的黃偉,聽他回憶當年改變此案定性的前後。
惡賊欺行霸市
當年,41歲的葛強根是本市一名無業人員。由於腿有殘疾,外人多叫他綽號“葛蹺”。葛強根年紀雖不算大,可違法犯罪的曆史卻不短。17歲時就被少教,1983年“嚴打”時又因盜竊罪被判處8年有期徒刑,出獄後,靠倒賣車票維持生計。1996年,他搭識了公興路客運站行李房職工馬**,隨後又拉攏在稽查大隊工作的陳**做靠山。然後,他與以前一直在站內拉客、販票的劉**、張**等人一起,以幫助拉客、帶無票乘客上車、安排最佳停車位置為由,在公興路長途客運站內,向來往於天海和張家港等地的長途客車駕駛員強行收取500元至2500元的“管理費”後進行瓜分。葛強根一夥還向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以逃避執法檢查。在較短的時間內,他們壟斷了公興路客運站至張家港等地的運輸業務,“黑”掉了一家好端端的國有企業。據統計,在短短兩年多時間裏,葛強根等人共同牟利達60餘萬元。人民群眾十分痛恨他們的惡行,紛紛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1999年12月,閘北公安分局一舉端掉了這個為害一方的犯罪團夥。
改變案件定性
黃偉回憶說,此案當時移送起訴的罪名是敲詐勒索和故意傷害。但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黑涉慧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當時作為承辦檢查官的黃偉仔細研究了《解釋》的有關規定後發現,自己手裏正辦理的葛強根案的情節與《解釋》中列舉的黑涉慧性質組織的4個特征十分吻合,當時就產生了改變案件定性的想法。
他將自己的想法向分管檢查長作了彙報,檢查長很讚同黃偉的想法,認為此案基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且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在同類案件中確實比較典型,也傾向認定黑涉慧性質組織犯罪。
改變定性說說簡單,做起來並不容易。由於是“第一”,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和現成的司法判例可供參考。其次,如果認定黑涉慧性質組織犯罪,對社會投資環境是否會造成不利影響?這樣的擔心也讓承辦檢查官的心理壓力增大。但黃偉和他的同事們知道,作為一名檢查官,維護人民權益,是我們執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而公平正義,則是我們的價值追求。如果因為有困難、有壓力而沒有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製裁,那是失職也是恥辱。
定罪證據確鑿
辦案組再一次仔細地審閱了卷宗,在對現有的事實與證據重新梳理的基礎上,對公訴內容進行了有針對性的充實和強化。一方麵讓公安機關補充增加相關材料,以進一步突出團夥犯罪的特點;另一方麵尋找案件受害人,複核被毆打、強迫交款的相關證據;同時,進一步固定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為葛強根等人提供“保護傘”的事實證據。半年之後,經多方補充偵查,該案黑涉慧性質組織犯罪的四個特征明顯呈現。閘北區人民檢查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涉慧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將葛強根等人向法院提起公訴,該案因此成為海城“打嘿除惡”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