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雙生劫”工作報告
——————————————陳阿祖
一.案件名稱
本次案件定為代號“雙生劫”。
二.凶手屬性
“雙生劫”已經發生了三期案件,基於以下原因,固將凶手定義為“連環殺手”,案件屬性為“連環凶殺案”。
判斷根據:
1:“連環殺手”最大的特征為“固定”。
所謂“固定”,存在著很多方麵的“固定”。
由於“連環殺手”的殺人行為是為了要滿足心目中一個固定的或是理想、或是理由、或是信念、或是信仰等等的目標,所以這些凶手的殺人動機、殺人模式以及殺害對象都不會輕易改變。大部分連環殺手的殺人模式都十分固定,除非遇到重大變故否則不易改變。時間、對象、凶器、棄屍地點等等往往每次都一樣,也因此比較容易由分析模式推斷出該連環殺手可能劇有的條件與特質。這個目標的內容可能與一個或多個人的性、權利、甚至生存有關,也可能純粹是一些道德文化觀念,但內容扭曲、和現實脫節,連環殺手如同一般的罪犯,他們也千方百計為自己的行為解釋,而且每隔一段時間就必須要再重現一次心中的目標,殺人模式也幾乎都固定,不易改變。
這三期案件中,除卻保鏢、工作人員等枉死目標外,主要目標都是一胎雙生的親兄弟,這是第一個“固定”;三起命案中,凶手都是將其餘的“閑雜人等”先全部殺光,然後再對三對親兄弟
進行其後殘忍的行為,或者說是一種“儀式”。死者都在死前被極為細密精確的外科手術似的折磨過,並進行過非凶手所謂的,可以說是相互間的搏命互毆。這是第二個“固定”。
由於並未對凶手做出確定的指向,所以動機尚不明確。過往的案件中顯示,囊括了大致的作案動機:補償一些不能得償的期望;將夢想的內容當成了自己的使命與工作;宗教信仰;金錢;某種理想;克服心理陰影;貪欲歧視心態(例如種族歧視);純粹的**娛樂;政治目的等等。
2:美國聯調局曾經對於“連環殺手”做出過以下定義:謀殺至少3個人,並在作案期間存在“冷卻期”,與短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展開大屠殺的大規模殺手,並有別於四處逞凶殺人的瘋狂殺手。
所謂“冷卻期”,就是指兩宗謀殺間隔的那段時間,連環殺手這段喘息的時間長短不一,短的可為1、2天甚至是幾個小時的,長的有1個月甚至數月,通常連環殺手通過一次“謀殺體驗”使自己興奮情緒達至一個高峰後,需要一段時間平靜下來,回味並總結這段亢奮經曆,改良行凶方法。
在“雙生劫”中,凶手已經犯下了三宗罪案,其中相隔時間也不過三周,符合“連環殺手”的定義。
不同的是,我認為,凶手在犯罪的過程中,指向性相較於過往的連環殺手更為明確;在犯罪過程中,並非以亢奮為補充劑,而是認真的對於自己的觀念有著深入骨髓的認同,這樣的連環殺手,通常擁有很強大的意誌力與自身能力,但就是由於這種“明確”而更易於抓捕。
3:儀式性
這一條極為重要。
我認為,這次“雙生劫”中的連環殺手,對於儀式性的手法相當執著。
對於在犯罪中,儀式性較重的“連環殺手”,一般動機著重傾向於宗教方麵。但是在本次案件中,根據凶手的手、目標、現場來看,基本可以排除帶有宗教色彩的儀式性。
“雙生劫”中的連環殺手,很有可能是幼年有過受虐經曆或者是出於心中一種扭曲的個人道德感作祟而犯案,抑或是兩者都有。
三.凶手人數
在鑒定科的鑒定下,凶手人數為一人。
但是,由於機器給出的定論隻是在客觀上,僅僅是處在用機器的思維來研究“犯罪”,何況“連環凶殺案”是犯罪中最難用“客觀”來分析判斷的一類案件。
所以,我的結論是,凶手一定在一人以上,為兩人的可能性占百分之九十,而且我堅持我的判斷。
四.凶手定位
既定凶手為兩人。
其中一人為具有極強武力威脅,精神上對於殺人並無任何負擔,純粹冰冷且暴力的殺人機器,手段殘暴,基本的清場工作與暴力壓製工作執行者。
另一人具有很強的人體器官、肌肉組織、神經、血管等等的認知能力,頭腦縝密,“外科手術”經驗與手法極其熟練,甚至可以說是天才。進行儀式的主要人物,殘忍**更勝於第一個人。
在現場,從兩個人的手段和行動模式來看,兩人以前應該是做過軍人,最大的可能是野戰特種兵,而且肯定是非常優秀的軍人。
這樣判斷的另一個重要證據就是,在進行“外科手術”中,第二個人使用的是軍用野戰手術刀。
五.總結
“雙生劫”,是一起連環殺人案,凶手為兩人,具有優秀的野戰特種兵經驗,很有可能為現役或者退役軍人。(另:兩人有很大可能為親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