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任想通過起訴公安機關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以為法院會秉公執法,依法判決,不料,幾天之後等來的卻是一紙行政訴訟裁定書。那裁定書是這樣號的:
行政一審裁定書
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
(xxxx)xx法行初字第xx號
原告:曹廬任
性別:男
民漢:漢
出生年月:(略)
居民身份證號(略)
居住地址:(略)
被告:長水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朱泉雲,職務:所長。
被告:鋼城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原告訴稱,其在做生意賣洗潔精時被一個化名叫鄭知遠的人以請客拉關係為由詐騙現金人民幣壹仟五百元,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公安機關均拒絕立案偵查,故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追究長水派出所包庇犯罪份子的法律責任並要求判決鋼城公安分局將犯罪嫌疑人鄭建時抓獲歸案,同時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接到原告起訴狀後,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查,本院認為:《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由公安機關負責,當事人如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上級機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故本院認為,原告的請求事項不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現本院裁決如下:
原告的訴訟請求事項不在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本院依法不予受理。
本裁定為一審裁定,如原告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本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審判長:XXX
審判員:XXX
審判員:XXX
書記員:XXX
xx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章)
廬任收到這麼一份行政訴訟裁定書,真是肺都快氣炸了,這簡直就是故意胡說八道,一派胡言!他當即就決定上訴,並按那些法律書上的樣式範本寫了一份長長的上訴狀。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曹廬任,男,漢族,出生年月日(略)
住址:(略)
被上訴人:長水鄉派出聽,法定代表人:朱泉雲,職各:所長
地址:(略)
被上訴人:鋼城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該局局長
地址:(略)
上訴人因不滿xx法行初字xx號行政裁定書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
事實與理由:
本人在外學了一門洗浩精生產技術,準備回鄉創業,但因為多種原因,銷量很不好。某一天,我在馬路邊上碰到一個人,這個人自稱叫鄭知遠,能幫我銷很多洗潔精,他知道我是本市烏衣嶺的人後十分高興,說他也是烏衣嶺竹村的,並說了很多人的名字,這些人我全認識,所以我就信以為真,以為他真的是烏衣嶺的人,這人說可以幫我銷很多洗潔精,不過要簽合同,還要請那些幹部吃頓飯聯絡一下感情,方便長期合作,我沒細想就同意了。這個化名叫鄭知遠的人把我帶到鋼鐵廠後騙走我壹仟五百塊錢後就消失了。等我發覺自己上當受騙後就到處報警求助,但公安機關均把我當皮球一樣踢來踢去,無人理睬,後來才由鋼城公安分局受理我的報案,可鋼城公安分局卻根本不把這個案子當一回事。我多次去找他們都沒任何結果。
不久,我獲得一條重要線索:在烏衣嶺那裏,有一個叫伍義的人,這人我小時候就認識,伍義有一個兄弟叫伍青,已經死了很多年了,伍青的老婆姓鄭,娘家在長水鄉大穀村,她有一個兄弟叫鄭小強,是大穀村的治安隊長,這鄭小強有兩個兒子,他的第二個兒子叫鄭建時,不過具體是那個建那個時我沒問清楚,這鄭建時據說就是一個專門做些偷雞摸狗的勾當的人,無論別人描繪的樣貌年齡身高都與我要找的那個鄭知遠十分相似,而且他姑姑就在烏衣嶺,所以我覺得這鄭小強的二兒子鄭建時有很大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