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給我掛過電話。”韓印故作淡然地說。
“放心吧,我打聽過了,古都市局還是很重視她的,去幹校就是避避風頭,三五個月回來應該還能官複原職。”顧菲菲饒有意味地盯著韓印的眼睛淺笑說。
“咱們什麼時候出發?”韓印故意低頭看下時間,回避顧菲菲的注視,轉了話題。他實在不願意當著顧菲菲的麵過多談起葉曦,就像前麵說的那樣,葉曦越是不想讓韓印感覺到他欠她,韓印心裏就越內疚;同樣,顧菲菲越是在他和葉曦的關係上表現大度的姿態,他越覺得羞愧萬分。
“越快越好,英雄和小美已經過去了。”顧菲菲說。
“那我跟學院打聲招呼咱就走。”韓印說著便從椅子上站起身。
古都市,現場模擬。
首起案件發生在便於周圍居民休閑鍛煉的開放式公園內。受害人住在附近,有正經工作,為人老實,因與朋友聚會,所以當日回家較晚,屍體倒在公園內一條相對僻靜的林蔭小徑上,估計是從公園裏抄近路回家時遭到侵害。案件二,受害人是白領,在某公司從事采購工作,死前曾在酒吧逗留過,屍體是在其住處衛生間的淋浴間內被發現的,身上沒有約束和反抗的傷痕,也沒有撬鎖和暴力闖入的跡象。案件三,受害人無業,喜好泡酒吧和網吧,纏在其頭部的寬膠帶和將其雙手拴在床頭的手銬均屬專用情趣器具,同時在其家中還搜索到其他類型的情趣用品,並在其手機上發現大量不堪入目的調情短信,遇害前一個小時,手機曾有一次通話,對方手機號碼是臨時卡。
相繼考察了三個案發現場,並試著將案情還原,回到駐地的韓印將現有與案件相關的所有信息揉捏在一起,做了一個通盤的分析:
首起案件,與很多連環犯罪的初始犯罪一樣,是一起機遇型作案。針對這類案件,韓印以往做過很多次剖析,簡單點解釋:凶手受到刺激,憤怒情緒爆棚,需要宣泄,而選擇了暴力途徑;受害人隻是在不恰當的時間出現在不恰當的地點而已。總體來說,作案是一種對刺激性事件的應激反應,事前沒有規劃;受害人選擇有隨機性,不過他身上一定有某種特質與凶手的刺激源同質,有可能是性別、年齡、長相、做派等。
第二起和第三起案子則截然不同,很明顯是有預謀的,凶手事先準備好凶器,事後清理過現場,但殺人手法略有變化:案件二,凶手采取了偷襲手法,趁受害人洗澡時,從背後將其刺死;而第三起案子,不難判斷受害人是專門從事“受虐賣淫”服務的男妓,這樣的目標不會對陌生人產生警覺,而且甘願被束縛,不會有絲毫的反抗,由此凶手便可不費吹灰之力充分享受殺人虐屍的快感。
不過,殺人手法的不同反映出的卻是相同的特質,凶手似乎懼怕與受害人正麵對抗,殺人手法有一定的投機取巧,似乎很像女性作案,又或者是具有某種缺陷的男性,比如個子比較矮、體弱無力、患有某種疾病等。而就受害人的背景特征來說,從這兩個方向也都解釋得通:案件二的受害人,據他朋友反映,他是雙性戀,喜歡在酒吧尋找刺激,說白了就是尋找*對象或者從事賣淫服務的男女,所以無論凶手是男還是女,都可以對其形成誘惑,案發現場的情形也確實顯示受害人是心甘情願把凶手帶進家門的;至於受虐賣淫男,就更不用說了,根本不會在意顧客性別,有錢賺就好啦!
回過頭來再說說首起案件。為什麼韓印一上來就把案件性質定為心理畸形犯罪?這是因為他看到了犯罪標記動作,而隨後兩起案件同樣出現了模式相同的犯罪標記,凶手都會在受害人死後將其臉部蒙住,並對其下體進行侮虐,意在將受害人幻想成某個怨恨已久的人,並對其進行報複和懲罰。當然從懲罰的方式來看,估計與性侵事件或者性壓抑有關。那麼,考慮到凶手初起作案有很大偶然性,殺人手法和受害人選擇也屬臨時起意,犯罪標記就更能突出作案本質了。因此,盡管它與後麵的案件在作案規劃、殺人手法、凶器種類、受害人特質、作案環境的選擇上均大相徑庭,韓印還是認為三起案件係同一凶手連續作案,它們非常鮮明地體現出一個連環殺手由開始到發展到趨於成熟的蛻變。
初步罪犯側寫:女性,或身材和身體器官方麵具有某種缺陷的男性,年齡在25歲至35歲相對成熟的階段,曾經遭受成年男性猥褻或者性侵。首個犯罪地點與生活中的某個方麵有交集,很可能是住所距案發公園較近。有一定經濟能力,因為其在作案中不僅沒有順手帶走受害人財物,還在第三起案件中為了表達報複的快感,在現場留下八百塊錢;案發前受過刺激,家庭成員要麼不完整,要麼關係長期不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