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製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第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國有財產。
(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
(三)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
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九十四條〓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傷害:
(一)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二)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三)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第九十六條〓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製、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第九十九條〓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第一百零一條〓本法總則適用於其他有刑罰規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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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3〗〖HT2L〗〖JZ〗〖ML〗第二編〓分〓則〖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