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製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製度,致使發生鐵
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
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
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
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製度
,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
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
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
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
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
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條〓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
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一百三十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
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
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
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
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
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