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三章〓監督檢查(1 / 1)

〖ML〗第三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證明人,並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複製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和證明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