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信托理財學問(1 / 3)

第十章 信托理財學問

在當今理財新時代,除股票、基金、保險外,各類信托產品也開始走俏。安全、靈活,收益高於銀行存款,準入門檻相對較低,已成為老百姓投資理財的新選擇。

百姓理財新渠道

在歐美等發達國家,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被視為金融四大支柱。在我國,近年來信托理財產品以其專家理財、收益穩定、風險可控等優勢日受青睞。信托產品已經成為理財市場一顆耀眼的明星。

信托理財優勢多

作為金融業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業,與銀行、保險、證券相比,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在個人理財方麵有著其獨特的優勢。

首先,當前我國對銀行、保險、證券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製度,三者之間有著嚴格的政策約束。而信托投資的經營範圍卻較為廣泛,可以涉足資本市場、貨幣市場和產業市場,是目前惟一準許同時在證券市場和實業領域投資的金融機構,投資領域的多元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投資風險。

第二,信托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喜好和特性,度身定做非標準產品,通過專家理財最大限度地滿足委托人的要求。這種投資方式和產品的靈活性是券商和基金公司所缺乏的,也是目前所無法提供的。

第三,信托財產把委托人、受托人和收益人的權力和義務、責任和風險進行了嚴格分離。信托契約一經簽訂,就把收益權分離給收益人,而把運用、處分、管理權分離給了受托人。信托契約對信托財產的運用、管理、處分有著嚴格的現定,委托人隻能按照契約圈定的範圍和方式進行運作。這種機製固定了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和義務,確保了信托財產沿著特定的目的持續穩定經營,與公司製相比,是一種更為科學的製度安排。

第四,與個人單獨理財相比,專家理財,省時省心,風險低收益高。通過信托集中起來的個人資金,由專業人才進行操作,他們可以憑借專業知識和經驗技能進行組合投資,從而避免個人投資的盲目性,以達到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的目的。

信托理財除了具有使個人或家庭的財產保值、增值這一理財工具的共性外,還擁有管理子女生活及創業資金,更妥善安排個人退休安養、控製家族股權、照顧遺族等多種優勢。

門檻高收益高

2007年3月1日,銀監會頒發的新信托兩規正式實施。根據新的信托兩規,集合類資金信托計劃的門檻有了很大提高。按照規定,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須是合格投資人,即投資一個信托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或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以上三個條件滿足其一即可,這樣,集合信托計劃的委托人門檻大大提高。

這意味著,個人投資者直接參與信托計劃的可能性被降低。對於廣大投資者,信托公司麵前始終橫著一道“百萬元”的投資門檻,個人很難直接參與集合類資金信托計劃的主流——打新股信托產品。

但是,當個人依托銀行平台之後,一切就變得簡單了。某銀行先推出人民幣理財產品,然後集合投資者的資金,去購買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如此一來,投資者隻要五六萬元就能購買。打新股理財產品因概念簡單、風險係數低,是銀行的首選,因此,大量的銀行“打新”信托理財產品應運而生。

在諸多理財產品中,信托產品的投資收益往往高於同期其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借助證券市場的繁榮,不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產品收益開始不斷攀升,吸引了不少資金關注。像一些新股網下配售信托、私募股權投資信托的實際年收益率已達到百分之十幾到幾十的新高。

信托產品,有投資房地產類的,也有市政項目的,居多的當然是投資基金、新股類的了,這些產品預期收益基本都在8.00%以上,有的還達到了15%,對人的誘惑不小。

安全靈活受青睞

很多人買信托產品,是看中了它的安全性。在信托生效期內它不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這三方中任何一方,在出現財產糾紛時,能夠免於被沒收或拍賣。換句話說,這種安全性實際秉承了信托最古老的宗旨,為個人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並保護私人的資產不受侵害。而且,按照《信托法》有關規定,即使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清算,信托財產也是獨立的,不參加清算。

從事外貿生意的陳先生在前些年投入100萬元購買了當地一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一個三年期組合投資信托計劃,並規定自己的女兒作為惟一的財產受益人。幾年後,陳先生的生意失敗,資不抵債,他的債主便向法院提請要求取得這筆信托財產的收益權。法院受理後進行調查,發現這筆信托財產的受益人並不是陳先生而是其女兒,根據《信托法》規定,駁回了債權人的要求。陳先生為女兒設置的信托資金發揮了作用。

在信托期內,銀行發行的信托理財產品也具有類似避債功能。在信托期內,銀行作為單一委托人和受益人將投資者的資金集合起來購買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如果某位投資人在信托期內遭遇財產糾紛,債權人無權將其購買的信托理財產品拿去抵債。但是也應該注意,當信托期已過,銀行將收益分配給投資人之後,或銀行發行的信托理財產品仍在募集期內,這兩種情況下投資人的投資就不再具有避債功能了。

信托理財基礎知識

信托這種新型理財方式和眾多信托品種的接連出現,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一條生財之路。如何選擇信托產品,投資者需要了解信托理財的基本知識。隻有真正了解信托,才能生財不斷。

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信托產品的預計收益率往往高於同期其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這也是為什麼信托產品銷售非常火爆的原因。投資者要選擇信托產品,首先要了解什麼是信托理財。

目前,許多投資者可能對“信托”這兩個字眼還比較陌生,對“信托投資公司”在做什麼、能做什麼還不大了解。實際上,信托作為法律上的一種財產管理製度,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已經與“銀行、保險、證券”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四大支柱產業。

信托是信用、委托的意思。根據2001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上述財產權,是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利,包括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以外的無形財產權。通俗簡單的說,信托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

信托製度作為一種財產管理方式,它的一個很重要特點是信托財產是區別於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他財產的獨立財產,不受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債務糾紛的影響,因此受托人必須設立獨立的賬戶來管理信托財產,保證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

信托的優越性

與類似的法律製度相比較,信托是一項更為有效的進行財產轉移與管理的製度設計。在國外的實踐中,信托顯示了自己獨特的優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家族保障。信托可對家庭提供保障,並保護資產不受侵害。使資產不會落入揮霍無度的後嗣手中;使資產不會被為了財產而與家庭成員結婚之人士有機可乘;使資產不會落入可能將家庭財富揮霍殆盡之無能後嗣之手。

第二,繼承安排。信托是安排財產繼承的有效方法,讓您可依照心願,預先安排資產分配與各家庭成員、親友、慈善團體及其它機構。在一些有繼承限製的國家,信托可助您彈性安排資產繼承,您的財富更毋須受到複雜冗長的遺囑認證程序影響,讓您指定的受益人能盡快繼承應得資產。

第三,絕對保密。由於您的資產已轉移至受托人名下,大多數的法定管轄區域均無關於公開披露的規定,而且信托契約無須項任何政府機構登記,亦不公開供公眾人士查詢,因此受益人的個人數據及利益均絕對保密,直至信托終止為止。此外,信托通常具有可充當公司股東之用,更可進一步隱藏公司實益擁有人的身分。

第四,資產保障。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成立信托可使您的資產獲得長期保障,此資產在法律上登記於受托人或指定人名下,而非您居住或設籍的國家,因此亦可保障您的資產免受債權人索償。

第五,資產統籌及管理。信托可助您將遍布全球的資產歸納入同一個架構之下,簡化資產管理及統一財務彙報。

第六,稅務規劃。成立信托可減輕甚至豁免下列稅務負擔:所得稅,資本利得稅,贈與稅,財產稅,遺產稅。就規劃的角度而言,此項優點正可提供您處理家族之全球稅務的考量。當信托對受益人執行資產分配時,受益人所在地的稅法將決定此等分配是否應課稅。建議您於資產分配前,事先尋求適當之稅務谘詢。

第七,靈活運用。信托契約中可保有適度的彈性(尤其是全權委托信托),以確保受托人隨外在環境的變遷,仍能為受益人謀求最佳的福利。以下列舉的方式,皆可讓信托本身具有相當的靈活度:信托是可被撤銷的;受托人可以辭職(或被撤換);若基於政治或其它情勢之考量,而有較為謹慎之必要,信托設立及執行之地點可以移轉至其它法定管轄區域;信托財產的行政管理及操作、分配可隨時更改。契約中與您切身相關的條款,常會受不同因素影響,其中包括您財產規劃的目標、您所選擇的信托法定管轄區域與居住國之法律,以及您所要求的信托靈活度等。

個人信托的運用範圍

投資理財,使財產保值、增值;個人或家庭的財產管理、移轉及節稅規劃;子女生活、教養及創業資金的準備及管理;身心障礙子女或其它家屬的照護;退休安養生活的照料;夫妻財產保障;家族股權的控製;遺族的照顧。

使用信托達到人生目標

從人生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發現在不同的生命階段中,會有不同的人生目標,而信托可以幫助我們在各個階段中達成不同的人生目標,期情形可區分如下:

20歲以前(求學期)。此階段主要的生活資金供給來源為父母親,自己的經濟能力較差,故可考慮以金錢信托、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積資金。

21歲至30歲(創業期)。此階段主要為開始成家立業之階段,雖具有自己的經濟能力,但因剛在起步階段,收入較低,此時仍宜以金錢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積資金。

31歲至40歲(安家期)。此一階段,經濟能力逐漸增強,但隨著子女的誕生,使得生活的負擔增加,此時除以金錢信托或信托存款等方式累積資金外,亦可考慮辦理個人人壽保險信托以防萬一。

41歲至50歲(成熟期)。此階段,收入繼續增加,貸款陸續償還,小孩逐漸長大,比較有充裕的資金,故可考慮將多餘的資金從事證券投資信托及特定金錢信托。此時如有專利權或其它資產,也可考慮著作權、專利權的信托及不動產、動產的信托或租賃權的信托。

51歲以後(退休期)。此時主要考慮者為退休金的運用、繼承及遺產等問題,可利用的有退休給付的年金信托、不動產有效利用的不動產信托、遺書保管、遺囑執行、遺產整理及辦理繼承等信托。

可供投資的信托品種

當今國內信托產品的類別分為兩大類:一是資金信托類。二是財產信托類。根據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發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可以辦理資金信托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這實際上是以信托標的物為劃分標準。

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按照委托人數目的不同,資金信托又能分為單獨資金信托和集合資金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單個委托人委托的即為單一資金信托,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委托人委托的則為集合資金信托。

財產信托,就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土地收益權、房產經營權、股權收益權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這其中又細分為證券投資信托、房地產信托、融資租賃信托、基礎設施信托等等。

按照2007年2月1日頒布的新信托管理辦法,進行信托投資,必須首先滿足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超過100萬元的條件,這個門檻攔住了不少中小投資者。對此,我建議人們可以購買銀行人民幣理財產品中與信托掛鉤的銀信理財產品,其準入門檻相對就降低很多,普遍為五萬元,也有一萬元的。雖然前者的收益可能更高,但對於中小投資者,建議購買後者可能會是一個上佳選擇。

這類創新理財產品本質上是由銀行發行的在信托關係指導下的理財方案。它與普通產品最大的區別在於,募集資金的用途是購買信托產品,再通過信托公司的運作,用於信托貸款、投資股市或者進行實業投資等。

通過銀行搭橋,投資者還是能夠間接享受到信托理財的甜頭的。雖然其銀信產品收益可能會因為銀行這個中介需要分享一定報酬而略低於純粹的信托產品,但是從以往的表現來看,它們的預期收益率並不差。如2007年8月4日到12日建設銀行發行的2007年第44期“利得盈”,年收益率在4.11%-4.26%之間,而相關資料顯示,招行的“添富增利”年收益率更是高達4%-20%,遠在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