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特的心態模式
盡管每個人的心態和心理功能的組合都有自己獨特的模式,然而卻不可能有誰不具備任何一種心態和心理功能。如果任何一種心態或心理功能不見之於他的自覺意識,那麼它肯定是躲藏到無意識中去了,就在那裏它仍然要對一個人的行為施加影響。榮格堅持認為處在無意識中的東西不可能獲得個性化,因而將始終停留在不發達的未開化的原始狀態。而一旦它突破壓抑的防線,就可能幹擾和妨礙一個人的生活甚至導致病態反常的行為。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隱藏在無意識中未得到發展的心理功能,對於人的自覺意識是一顆潛在的定時炸彈。
對一個人的性格的評定,就應該包括對每一種心態和心理功能的發展程度的估計,以便確定它們是處在分化和發展了的自覺意識狀態,還是處在未分化未發展的無意識狀態。
一個人的心態和心理功能的模式是由什麼決定的?榮格堅信,是由在兒童身上很早就顯露苗頭的那些先天因素決定的。這種先天固有的模式,由於受到父母和社會的影響而可能發生改變。由於同一個家庭的兄弟姊妹可能具有彼此不同的性格類型,由於子女的性格類型可能不同於父母的性格類型,因而,導致子女改變其先天性格類型的家庭壓力可能會很大。一個內傾情感型的母親,可能希望她的外傾直覺型的女兒轉變成她自己那種性格類型的人。一個外傾思維型的父親則可能要求他的內傾感覺型的兒子變得和他自己一樣。
榮格始終如一地堅持他的一貫立場,這就是,對一個人的天性的任何強製性改變都是有害的。他深信父母對子女施加的這種影響如果真地發生了作用,那麼往往注定了要使得這孩子在今後的生活中成為神經症患者。在萊格看來,父母的作用是尊重子女的權利,使他們按自己內在天性所指引的方向去發展,並為他們提供這種發展所需要的一切條件和機會。父母和子女之間發生的種種衝突,大部分都是由於這種性格類型的不相容所導致的。
榮格指出:在某一特定的曆史時期,某種性格類型可能比一種性格類型更受到普遍的重視和歡迎。他發現在他從事著述的年代即世紀(20世紀)的前五十年中,外傾型,特別是外傾思維型和外傾感覺型是更受歡迎的,相反內傾型的人卻被人瞧不起。他相信內傾型的人一直背負著這種社會歧視的沉重包袱而感覺到壓抑。那麼,內傾型的人是不是應該使自己的裏比多轉而流向外部世界,以便符合社會的普遍標準,使自己成為所謂“健康”的外傾型人呢?如果事情果真如此,那麼內傾型的人就不得不扮演一個虛偽的角色,而扮演這種角色最終隻能給他自己帶來更多的挫折和內心衝突。相反,如果他始終麵對社會的批評保持自己的本來麵目,他就會發現自己始終與社會不協調。但盡管存在著這種兩難的處境,為了保持心理的健康,較好的選擇還是聽憑自己的天性。
婚姻和戀愛對象的性格類型,對一個人的心理健康也極為重要。不能絕對地說相反的性格類型比相同的性格類型更為適合或者更不適合。一切都取決於這種結合是造成彼此性格的相互補充還是相互衝突。如果一個外傾思維型的人同一個內傾情感型的人結婚,他可能因為對方恰好表現了他自己人格中受壓抑受忽視的方麵而在共同的生活中獲得一種補償和滿足。
這樣他們的結合就可能成為很好的一對。但如果這個外傾思維型的人反感和排斥內傾心態和情感表現,那麼對方的性格行為就會每時每刻都使他感到惱怒、不能容忍。試想,如果一個沉默寡言的內傾情感型的人和一個尋歡作樂的外傾感覺型的人結為夫婦,或者,如果一個浮想聯翩的外傾直覺型的人和一個冷峻嚴謹的外傾思維型的人結為夫婦,可能導致什麼樣的結局。除非彼此都剛好補充了對方的不足,否則其結果隻能是互相作踐,使對方痛苦煩惱,一刻也不得安寧。如果有人以為他可以在婚後改變對方的性格,那麼榮格警告他,這是辦不到的。
同樣,也不能保證說同一性格類型的人就可以相處得很好。誠然,在意識領域內他們彼此具有共同的心態、共同的興趣、共同的追求和理想,所有這些都可能使他們的關係更為和諧融洽。然而與此同時也存在著這樣一種危險,即他們的共同興趣會使他們共同的優勢心態和心理功能發展到這樣一種程度,以致更加壓抑了別的心態和心理功能。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被壓抑的心態和心理功能就會變得更加強烈,很可有以一種毀滅性和粉碎性的方式爆發出來。可見,在性格類型上過分相似的人,也同樣可能給對方造成痛苦和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