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村民自治製度建設(1)(1 / 3)

村民自治是廣大農村群眾參與基層社會事務管理的一種直接民主形式: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是保障這一直接民主形式的重要製度,也是村民自治權的具體體現:在這四項民主製度中,民主選舉在村民自治運作中居於重要地位,是村民自治活動的基礎和前提,關於民主選舉的內容將在第五章專門介紹。

第一節 民主決策製度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就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研究決定村中重大事項和群眾共同關心的問題,按多數人的意見做出決定。它涉及決策主體、決策內容、決策程序等內容。

一、決策主體

根據村民自治的本義,決策主體是全體村民,但這並不意味著每一個村民都可以個人說了算,而是要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依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按多數人的意見辦。在我國的村民自治製度中,村民主要通過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兩種組織形式來行使對村務的決策權。

1.村民會議。

村民會議是村民對重大村務實行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監督和製約村民委員會和村幹部行為的重要組織保證,是村民自治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農民實現自己當家做主民主權利的重要途徑,村民會議的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村民大會,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全體村民參加。這種形式隻適用於規模小、人數少的村子;另一種是戶代表會議,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這種形式適用於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村子。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會議主要有以下職權:(1)製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2)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3)對村民委員會工作和幹部行為進行監督;(4)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村民會議的特點是:(1)參會人員的廣泛性。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村民或2乃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才有效,所以它是村民參與人數最多、規模最大的組織,這決定了它能最廣泛地表達村民的願望,最有利於代表所有村民的利益,因而也是村民自治組織中最高級的組織形式。(2)議事決策的民主性。參加會議的每一個村民都有平等的民主權利,都可以獨立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所以它能夠最直接、最全麵地表達村民的利益和願望,是徹底的直接民主形式。(3)地位和職能的權威性。村民委員會要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這使村民會議成為村中的最高權力組織。凡是涉及本村全體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都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通過,說明村民會議實際上擁有決定村務的基本權力。由村民會議做出的決定,村中任何人都要遵照執行,不能擅自改變。如需改變,也隻能提交下次村民會議重新議定。所以,它是村民自治組織中具有最高權威的組織形式。

2.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通過其代表決定村中重大問題的組織形式。從其形成看,一是從人民公社時期的社員代表大會過渡而來,一是由家庭聯產承包製後建立的一些村級議事機構,如“三老會”(由老黨員、老幹部和老村民組成)、“黨員議事會”、“村民議事會”發展而來。

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中沒有規定,它完全是農民群眾在村民自治實踐中的一個創造。1998年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代表會議給予了確認,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這意味著,村民代表會議不是取代村民會議,而是受村民會議授權,討論決定授權範圍內的有關事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這意味著村民代表會議不需要單獨設自己的負責人、村民委員會主任事實上就成了村民代表會議的主任。

村民代表的產生有特定的方式。《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這一規定說明了兩點問題:一是代表產生方式隻能有兩種,一種是“按五戶至十五屍推選一人”,即按戶推選,等同於聯戶,一種是“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即以小組為單位推選;二是村民代表一律由“推選”產生,不能確定“當然代表”。

村民代表會議作為村民會議的常設組織,其職權來源於村民會議的授予。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無權行使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通過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這兩項職權。除此之外,隻要村民會議同意授予的權力,都可以行使。一般情況下。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行使的職權大體有以下幾類:(1)議事,民主討論村中重大事務:(2)決策?在民主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決議;(3)監督;實施對村民委員會工作和幹部行為的監督;(4)立規.根據村務管理需要,製定有關規章製度;(5)協助,主要是協助村民委員會效聯戶的思想政治工作,貫徹落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由於村民代表會議有些類似於人民代表大會,聽以有村民稱它為“小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