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附錄(9)(1 / 3)

四、要加強對農村婦女參選參政工作的指導,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麵掌握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中婦女參選參政的動態情況,及時提出參選意見和要求,切實做好農村婦女的參選參政工作。

全國婦聯

2002年9月13日

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會

(1990年12月26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9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1996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根據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條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選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采取差額和無記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後應當及時選舉,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受縣(市、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的指導。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具體名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幾個自然村聯合設立村民委員會的,其成員分布應當照顧村落狀況。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五至七人組成,在成員中推選產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單獨或聯合提出,采取秘密劃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在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同時,推選二至三名候補成員。過半數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投票,推選有效,候選人或另選人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多的當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三次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會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經全體村民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罷免有效。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缺額的,從候補成員中依次遞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不再擔任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第六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傾聽村民意見,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

村民選舉委員會負責確定選舉工作人員,開展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組織候選人提名和預選,確定並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組織投票選舉,公布選舉結果。

村民選舉委員會行使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時止。

第七條縣(市、區)、鄉、民族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縣(市、區)指導組由同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鄉、民族鄉、鎮指導組由同級黨委、人大主席團、政府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受縣(市、區)指導組的領導。

第八條縣(市、區)、鄉、民族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指導組的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本辦法;

(二)部署、指導和監督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引導村民依法搞好選舉;

(三)開展選舉試點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四)受理選舉工作中的有關申訴;(五)確定村民委員會的選舉日;(六)總結交流換屆選舉工作經驗;(七)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第九條縣(市、區)、鄉、民族鄉、鎮指導選舉工作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經費可以給予補助,補助經費列入縣(市、區)、鄉、民族鄉、鎮財政預算。

第十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具有選民資格;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年齡的時間,以選舉日為準。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證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準。

第十一條凡具有選民資格的村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村民選舉委員會進行選民登記。

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選民資格的人員,由本人在選民登記期間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可以予以登記,但不得重複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每次選舉前應當對上屆選民登記以後新滿十八周歲的、新遷入本村具有選民資格的和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複政治權利的選民,予以補充登記。對選民登記後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從選民名單上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