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15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1999年3月17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豐富人民群眾文明、健康的娛樂生活,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消費者自娛自樂的營業性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開展文明、健康的娛樂活動。

第四條 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在娛樂場所從事含有下列內容的活動: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利益或者社會穩定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宣揚淫穢、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費者身心健康的;

(六)違背社會公德或者誹謗、侮辱他人的。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分別對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和消防、治安管理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娛樂場所,並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七條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娛樂場所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文明禮貌,依法辦事。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娛樂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所需經費,可以通過依法調整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由地方財政解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章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

第八條 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確定的經營範圍和娛樂項目;

(三)有與其提供的娛樂項目相適應的場地和器材設備;

(四)娛樂場所的安全、消防設施和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九條 娛樂場所不得在可能幹擾學校、醫院、機關正常學習、工作秩序的地點設立。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並不得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管理活動:

(一)因犯有強奸罪,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賭博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或者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十一條 國家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娛樂場所。

第十二條 設立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經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員、經營範圍、娛樂項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部門審核,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未經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審核合格,並領取營業執照,不得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不得塗改、轉借、出租營業執照,不得將娛樂場所轉包他人經營。

第十五 條娛樂場所提供的各種娛樂項目、服務項目等的收費,必須明碼標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對不適當的價格和高額收費,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限價措施。

第十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組織的表演活動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畫麵,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四條禁止的內容。

遊藝娛樂場所通過電子屏幕顯示聲光、影像的遊戲機內設計和裝置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四條禁止的內容。

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必須是經依法批準的出版單位出版的或者經依法批準進口的。

第十七條 遊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使用具有退幣、退鋼珠、退獎券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

第十八條 娛樂場所增加或者變更遊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的,應當報原審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 娛樂場所不得提供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的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 歌舞娛樂場所聘請文藝表演團體或者個人從事營業性演出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 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遊藝娛樂場所中設置的電子遊戲機,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條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

第四章 娛樂場所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條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製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保安人員。

保安人員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培訓;經培訓並取得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

第二十四條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居民身份證;其中,外地務工人員還應當持有暫住證和務工證明。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娛樂場所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娛樂場所經營單位不得雇傭沒有前款所列證件或者證件不齊全的人員就業。

第二十五條 嚴禁娛樂場所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開設賭場、賭局,引誘、教唆、欺騙、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進行封建迷信活動,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提供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或者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從事上述活動提供方便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