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自序(1 / 2)

個人主義促成自由嗎?多元主義體現寬容嗎?道德律促進個體高尚嗎?言行是道德的標準嗎?政教分離是政治文明的起點嗎?公民社會是司法正義的基礎嗎?英雄人物借著偶然事件改變曆史嗎?摩西促成了以色列解放嗎?加爾文主張資本主義“天職觀”嗎?

我一直在思考這一係列在眾人看來很奇怪的問題。這緣於我的閱曆,也源於我的知識結構。我們這代人,至少生活在兩種意識形態之中:一種來自一個強大的“利維坦”;另一種來自“江湖”一一那是一個宣稱不服從卻常常被各種情緒俘虜、同樣難逃功利的世界。這本書裏的文章最早寫於2004年,最遲修改於2011年。八年多來,我的體會是,必須小心翼翼地修正,常常僅僅是為了清除某些刻骨銘心的、很壞很壞的記憶和幻覺。

這本名為《正義一元論:從民情到法政》的小書開篇是從對霍布斯的某種肯定開始的。不過,霍布斯絕非是一個值得太多地予以肯定的人物。《利維坦》的確反映了人性和政治的某種真實,但這種真實從來就不值得我們去頌揚。提及燕京大學的自由派神學,我們可以回顧霍布斯的教育思想、政體建構。對小共同體價值的反對,不能說是特立獨行的事件;霍布斯和蔡元培,就有非常值得我們深入分析的共同點。由此分析,有意思的是,雖然這些文章相隔好幾年,組成文集後,我卻驚奇於它們如此前後呼應、引人深思。

於是,我越來越不太容易相信某種社會理論,不太容易相信特定人物的表達,更不敢輕易相信基於上述兩種情況的曆史敘述之後所得出的一些結論。我曾經非常憂傷地思考過這麼一些命題:如果西方引進的新興小共同體注定不能促進中國文明(曆史上這些人物不是未曾墮落,中國社會並非未曾以一種近乎喪心病狂的姿態迫害過他們,如大教育家蔡元培所做的),我們該怎麼辦?甚至更極端地說,在可以預期的年代裏,中國注定不能有一種令人放心的生活方式,那種極端的道德決斷依然被延續,我們該怎麼辦?

然而,我們不僅僅要懷疑,還要判斷,還要有所作為。世俗意義上的偉大價值從來都是可以而且必須被分解的,並且可以被量化和用以交換的。否則,就不會產生可以不失去博弈機會而產生的節製以及可以被接受的妥協。認真反思東方民族的困境與教訓之後,我發現了“中庸性審慎與決斷”這個複合型新概念,據此整理出了“小共同體精神”的問題方法:顧全大局、深思熟慮、力所能及、循序漸進。與某些激情澎湃的口號相比,由於繼續貫穿了一種懷疑的精神與承擔責任的決心,我當然喜歡這種內省性敘述。

細心的朋友會發現,這些文字,越到後麵越回到曆史與實證中去。我想說,我仍然警惕某些個體結論,我不相信對幾千年曆史的簡單的歸納與演繹能夠告訴我們完全的真相與真理。我還想指出,與另外一些已被我否定的敘述相比,我隻敢相信這些結論。一方麵我深知“曆史決定論的貧困”,另一方麵我折服於托克維爾、伯爾曼、斯金納在曆史敘述中所得出來的結論。這種專業的治學精神,在中國文明史上是至今難見的。

閱讀《聯邦黨人文集》和《論美國的民主》之後,我們就會發現,

西方立憲時期的那些思想家,如果稱呼他們為“知識分子”,他們的文章卻不是以知識分子為核心而展開的敘述。就個體行為的演繹邏輯而言,以知識分子為核心的敘述,傾向製造道德群體的幻想,更是常常不符合實證要求。真正的學術不應該沉浸在政治正確和啟蒙偏見之中。當然,他們還會遠離另外各種各樣的民族性群體迷信。我們要尊重他們這種獨立思考與堅忍不拔的精神。

那麼,他們一以貫之的實踐、調查、閱讀與思考的核心關切,究竟是什麼?作為苦苦思索如何“師夷長技以製夷”並完成轉型的中國人,我們究竟如何去繼承(或者去批判)他們的這種核心關切、思維方式與立憲技藝?在回答此問題之前,我們必先確認一個根本事實:個體的生活經驗和公共交往,較之整個社會的實際情況,總是相距甚遠。

即便如此,對托克維爾這個法國人來說,他就必須開創政治社會學,發展比較政治學,在大洋彼岸通過田野調查,對比出法國的現狀、問題與可珍惜之處。這種實證精神,是絕大多數傳統中國知識人所欠缺的。由此導致,中國公共話語中,不僅根本缺乏超越性的關懷,而且基本缺乏在場性的技藝。中華民族的幸福感和榮譽感,從總體上來說是不可確認且難以操練的,也是不可持續的。如果我們希望中國有相對美好的生活,整全的實證研究應該成為這個國家知識人的立身之方法,並成為政府的公共決策之基礎。

我努力探索各種政治現象的成因。在這些文字中,我接連使用了一些新概念,卻很少歸納這些名詞的具體定義,最多是給了形成性定義和描述性定義。以現代化變遷的兩大困境為核心關切,從最早的“啟蒙係”、“法政係”、“政治與宗教的滲透式分立”、“中庸性審慎與決斷”,再到後來的“顯性道德”、“隱性道德”、“正義一元論”、“善一元論”、“可回溯性正義”、“自主交叉性小共同體”,新概念不斷。一旦結合洛克、托克維爾、伯爾曼、楊慶堃等人的研究來審視,我們真正跳出了憲政學界常見的英雄史觀和機遇史觀,開始尊重一種關注政治文化和底層社會的綜合社會學說。善思之士有時便問:什麼是“小共同體”,包括不包括區域政府體係?我的回答是,我也沒想好如何給小共同體一個完整而精確的定義;隻是能確認,相對全球大一統的主張(例如,法西斯擴張和納粹軍國主義),民族國家也可以是某種維權小共同體。當然,與任何有形組織一樣,民族國家的集體維權,很有可能陷入“寡頭鐵律”,值得我們深刻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