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28日,3年前在國貿大廈發生的一起“泰明國貿詐騙案”引發的“中國第一名譽侵權案”案件宣判,這起案件的複雜和驚人程度遠遠超過ABA公司的詐騙案。
163、泰明國貿詐騙案
這場以“名譽侵權”為名的官司波波折折打了三年。
1997年4月,一家叫“泰明國貿”的“財團”在深圳各大媒體刊發了一則廣告:“本公司斥資近十億元創立了總麵積近28000平方米的一流超巨型購物天堂——泰明國貿廣場向外招租。”這家公司向租戶承諾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起每平方米月租100元。如此瘋狂的跳水價,僅相當於同一地段旺鋪租價的十分之一。
在千人通宵排隊搶租的洪流中,一位商人突然發現,這家商場的主要招租人竟是在廣州、深圳兩地劣跡斑斑、赫赫有名的詐騙高手謝錦福和蔣良榮!他急忙向羅湖區消委會作了舉報。事態緊迫,羅湖區消委會的市長聯絡員楊劍昌迅即報告深圳市委、市政府信訪部門。1997年8月中旬,由謝錦福、蔣良榮等人同時策劃的“泰明國貿商場招租”、寶華樓招租、粵民百貨事件終於爆發。先後有200多名消費者投訴“粵民百貨”、80多名租戶投訴“泰明國貿”欺詐行為。
經過一個星期的深入調查,楊劍昌連夜寫了一份《關於深圳泰明國貿商場極大欺詐案調查報告》,交給了深圳市五套班子。調查結果讓人觸目驚心:“泰明”與其控股的“粵民百貨”共涉嫌欺騙錢財1-2億元之巨。
“泰明國貿”的後台老板彭海懷一夥很快就拿到楊給市裏寫的報告。這些人一方麵通過關係向楊劍昌施加壓力,另一方麵又托人傳話,說隻要楊不再寫報告、搞調查,願意給500萬元錢。楊劍昌嚴辭拒絕。
1997年9月,深圳市公安局對“泰明國貿”調查後,得出“泰明國貿商場的行為尚不構成詐騙犯罪”;同期,《中國信息報》根據楊提供的材料,發表了題為《觸目驚心:深圳一則廣告騙億元》的文章。
1998年2月18日,“泰明”既不告報社,也不告消委會,而是“誌在必得”地將楊劍昌個人告上法庭。
1998年9月11日,深圳市中院一審駁回原告“泰明”起訴。一審認定楊劍昌的行為不構成名譽侵權,並查明原告“泰明”公司虛假驗資和虛假注冊資本的事實。此時媒體一片歡呼。但彭似乎很有把握,當即表示要上訴。
1998年11月,楊劍昌的調查取得重大進展:彭的11家公司無注冊資金、無經營活動場地、無營業收入,卻互為股東、相互擔保。楊向深圳市工商局打了報告,市工商局當即成立了項目組。當年12月,深圳市工商局的人員到彭海懷的地產開發(深圳)有限公司進行調查時,發現了21家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放在同一個抽屜裏,這是彭開皮包公司最有力的證據。這時,數十名不明身份的人聚集現場,以種種方式威脅執法人員。一直還在電話中自稱人在香港的彭海懷,突然帶著一批保安趕到現場,對著工商局的人說:“你們無權調查,我剛和省領導某某吃過飯,誰查我,我就讓你們陷進去!”
後來,彭海懷以省政協委員的名義,聯絡了幾個港澳人士和政協委員,控告“深圳工商部門例行檢查為名,刁難迫害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這些材料不斷寄到中央、省、市的有關部門。工商部門的調查工作一度中斷。
讓人難以置信的事終於發生了。1999年5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了市中院的一審判決,認為一審主要事實不清楚,裁定發回重審。
1999年6月下旬,彭海懷、彭海生及幾名幹將攜款潛逃,所有謊言不攻自破。2001年1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判:楊劍昌勝訴。這宗震懾中外的驚天大案,這場耗時三年的曠世訴訟,最終戲劇性地悄然收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