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哈佛的經營管理原則2(1 / 3)

第一章 哈佛的經營管理原則2

合理地運用法律規範

法律規範的方法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法治”。法律管理方法主要適宜於國家政權機構對社會各類活動的宏觀管理。就社會的宏觀管理係統來說,主要是遵守國家法製,使各項管理活動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既保證整個社會活動的正常秩序,又促使和推動管理係統積極地改善內在機製,使其順利運行。一個微觀管理係統,必須善於了解宏觀社會的法律管理方法,擇其適用精神和原則在管理活動中加以具體運用,並製定微觀範圍內的法規製度,約束和規範成員的行為,以提高微觀管理的法製化程度,增強管理效能。

法律規範的方法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法治”。法律管理方法主要適宜於國家政權機構對社會各類活動的宏觀管理。就社會的宏觀管理係統來說,主要是遵守國家法製,使各項管理活動符合法律規範的要求。既保證整個社會活動的正常秩序,又促使和推動管理係統積極地改善內在機製,使其順利運行。一個微觀管理係統,必須善於了解宏觀社會的法律管理方法,擇其適用精神和原則在管理活動中加以具體運用,並製定微觀範圍內的法規製度,約束和規範成員的行為,以提高微觀管理的法製化程度,增強管理效能。

哈佛指出,運用法律規範來進行管理,具體有以下特點:

1.強製性。法律規範同其他社會規範不同,它是由國家強製實施的,因此它具有強製性。運用法律方法來進行管理,實際上就是運用這種強製性來進行管理。

2.規範性。法律這種社會規範,規定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麼或不可以做什麼。

3.穩定性。因為法律可以在同樣的情況下反複運用,而不是針對個別具體的人或某個具體事件,所以它一經製定,就具有一定的穩定性,運用法律來進行管理也就帶有這一特點。

4.預見性。法律是以符號信息的形式表達的,由於這些信息的存在,人們可以預見到國家對自己和他人的行為有什麼要求。也就是說,人們事前可以估計到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會有什麼樣的後果等等。

法律方法具有規範性的特點,因此它適於處理一般性的問題,便於集權和統一領導,能使各子係統的權利義務分明,賞罰分明。法律方法具有穩定性、預見性,又能使各子係統具有據以自動調節其活動的功能,有利於管理活動的正常化。

正因為法律方法具有以上特點,因此缺少靈活性和彈性,易使管理僵化,如不及時處理新出現的問題和特殊問題,也不利於子係統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法律方法是運用法律規範及類似法律規範性質的各種行為規則進行管理。法律規範的結構通常由條件、規劃、製裁三個部分組成。

1.法律規範的結構:

第一,條件。就是法律規範中指出的適用該規範的條件和情況,隻有適合於這種條件,才能適用該規範。第二,規則。就是行為規則本身,這是法律規範的最基本部分。第三,製裁。就是法律規範規定違反該規範時,將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

2.法律規範的分類:

法律規範可以按照法律規範的曆史類型來區分,也可以按照它們所調節的對象的不同來區分。這裏是按照法律規範本身的特點來進行分類。第一,按照法律規範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和授權性規範。要求人們承擔一定的義務,必須作出一定的行為的,屬於義務性規範;禁止人們一定的行為的,是禁止性規範;既不要求作出某些行為,也不禁止作出某些行為,而授權人們可以作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是授權性規範。按照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同時還可以分為強製性規範和任意性規範。強製性規範十分明確地規定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以任何形式加以變更或違反而必須履行。任意性規範則允許人們自行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第二,按照法律規範內容的確定性程度,可以分為確定性規範和非確定性規範。確定性規範明確規定某一行為規則,不須授用其他的規範來說明其內容。非確定性規範不明確規定行為規範的內容,而隻是指出將由什麼機構來加以規定。第三,按照製定機關和法律效力不同來區分,還可以分為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細則、合同、標準、規章缺席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哈佛指出,運用以上這些不同的法律規範來進行管理,就構成了各種不同的法律方法。

1.保證必要的秩序:管理的關鍵在於信息、人、財、物的合理溝通,而使用法律規範的方法來進行管理,把溝通的方式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就可以建立起法律秩序。它可以使管理係統中各個子係統的職責、權利、義務明確,溝通渠道暢通,正常發揮職能,從而使整個管理係統自動有效地運轉。

2.加強管理係統的穩定性:由於法律方法具有規範性、強製性和穩定性的特點,它能把符合客觀規律、確實行之有效的管理缺席和管理方法,用法律的形式規範化、條文化,使管理係統具有一定穩定性。這種穩定性使管理不受外來的、臨時的因素幹擾,保證了管理係統內部關係的正常化,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強管理效益。

3.調節各種管理因素之間的關係:這是法律方法在管理中的主要作用。法律規範充分運用自身的約束力,根據對象的不同特點和所給任務的不同性質,規定不同管理因素在整個管理活動中各自應盡的義務和應起的作用,並通過使用各種不同的約束方法,調節其適用程度和範圍,來保證管理對象內外各種組織(及其各個下屬構成單位之間)縱橫關係的協調。這樣,即使管理過程中發生了矛盾,也能及時得到有效的調節,而不影響整體目標的實現。

4.促進管理係統的發展:法律規範能夠控製管理係統間各種不合理的溝通,來保護各促進合理的溝通,建立起一種穩定的、正常的管理秩序,並在即使出現矛盾時也能保證及時有效地進行調節。因此,正確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能提高管理活動的效率,而且能增加管理係統的功效,不斷地推動和促進管理係統自身的發展。加強管理法製建設、堅持運用法律手段,可以得到長期性的綜合效應。

管理的法律手段並不是與管理同時產生的。它是隨著私有製階段和國家的形成逐漸地出現和不斷完善起來的。在不同的社會裏,法律有不同的性質和作用。統治階段將自己的意誌上升為法律後,依靠國家機器的強製力量,要社會成員遵守。它明確規定什麼是應該做的,什麼是不應該做的,應該做而沒有做或不應做而做了就受到製裁。這樣就告訴了人們什麼是守法,什麼是違法。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各種法律規範是人民利益和意誌的體現,是用法律手段保障嚴格地按照社會主義客觀規律辦事的工具,它們是為了調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種社會組織之間以及它們與公民個人之間在各種活動中所發生的種種關係而製訂、實施的。

經濟方法是人類社會管理活動中應用最普遍的管理方法。無論是宏觀社會各領域的複雜的經濟活動,還是微觀的企業經營行為,都以經濟方法作為基本的管理方法。

所謂經濟方法是指依靠經濟組織,依據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運用經濟手段來進行管理的方法。

在經濟管理中采用的經濟手段的方法,和其他各種管理方法既有相似之處,也有不同的地方。

1.運用的手段:管理的經濟方法主要是指運用經濟手段,按照經濟原則,講究社會經濟效益的管理方法。如,通過運用諸如工資、利潤、利息、稅收、資金、罰款以及經濟責任製、經濟合同等這樣一些經濟手段為杠杆,組織、調節和影響管理對象的活動,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社會經濟效益的提高。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通過各種經濟手段不斷調整各方麵經濟利益關係,把個人的、集體的、國家的利益正確地結合起來,不損害國家利益,又能保證並根據情況不斷提高集體和個人的收益,從而使集體和個人對完成國家整體目標具有高度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責任感。這是經濟手段的方法與其他方法最基本的一個不同點。

2.適用的範圍:經濟手段的方法原則上適用於物質生產領域,對於知識生產領域及意識形態領域中與物質生產相聯係的那部分也可適用。在直接為生產服務中應用技術的研究推廣工作中,亦可用對物質生產所起的促進作用來間接衡量。對於對生產起間接作用的應用理論研究和基礎理論研究,便無法確定其價值,因此在知識生產領域中隻有應用技術的知識生產尚可用經濟手段的方法。

3.執行的機構:行政領導的方法、思想宣傳的方法的執行依賴行政組織,法律規範方法的執行則依賴法律機構,而經濟手段的方法則必須依靠經濟組織。

哈佛認為,經濟手段的方法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客觀性。在經濟管理中采用經濟手段的方法,是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具體製定和實施經濟方法必須符合客觀經濟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