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仁者的情愫2
孩子與樹
17世紀英國哲學家霍布斯認為,人是自私自利的動物,每個人都努力要保持自己的生命。這種“自我保存”是人類一切行為的基本動力。霍布斯是站在研究國家社會出現的角度看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他的思想核心就是“人對人是狼”,然而他忽視了父母與子女的關係,父母對子女是一種本能、無私的愛,而子女卻往往沒有同樣的感受。
從前有一棵樹,她很愛一個小男孩。每天男孩都會跑來,收集她的葉子,把葉子編成皇冠,扮起森林裏的國王。男孩會爬上樹幹,抓著樹枝蕩起秋千,吃吃蘋果。他們會一起玩捉迷藏,玩累了,男孩就在她的樹蔭下睡著了。男孩好愛這棵樹……樹好快樂!
日子一天天地過去……男孩長大了,樹常常好孤單……
有一天男孩來到樹下,樹說:“來啊,孩子,來,爬上我的樹幹,抓著我的樹枝蕩秋千,吃吃蘋果,在我的樹陰下玩耍,快快樂樂的。”
“我不是小孩子了,我不要爬樹和玩耍。”男孩說,“我要買東西來玩,我要錢。你可以給我一些錢嗎?”
“真抱歉”樹說,“我沒有錢。我隻有樹葉和蘋果。孩子,拿我的蘋果到城裏去賣。這樣,你就會有錢,你就會快樂了。”
於是男孩爬到樹上,摘下她的蘋果,把蘋果通通帶走了。
樹好快樂。
男孩好久沒有再來……樹好傷心。
有一天男孩回來了,樹高興得發抖,她說:“來啊,孩子,爬上我的樹幹,抓著我的樹枝蕩秋千,快快樂樂的。”
“我太忙了,沒時間爬樹。”男孩說。
“我想要一間房子保暖。”他說。
“我想要妻子和小孩,所以我需要房子,你能給我一間房子嗎?”
“我沒有房子,”樹說,“森林就是我的房子,不過你可以砍下我的樹枝去蓋房子,這樣你就會快樂了。”
於是男孩砍下了她的樹枝,把樹枝帶走去蓋房子。
樹好快樂……
可是男孩好久都沒有再來,所以當男孩再回來時,樹好快樂……快樂得幾乎說不出話,“來啊,孩子,”她輕輕地說,“過來,來玩啊!”
“我又老又傷心,玩不動了,”男孩說,“我想要一條船,可以帶我離開這裏,你可以給我一艘船嗎?”
“砍下我的樹幹去造船吧!這樣你就可以遠航……你就會快樂。”樹說。於是男孩砍下她的樹幹造了條船,坐船走了。
樹好快樂……但不是真的。過了好久好久那男孩又再回來了。
“我很抱歉,孩子,”樹說,“我已經沒有東西可以給你了……”
“我的蘋果沒了。”
“我的牙齒也咬不動蘋果了。”男孩說。
“我的樹枝沒了,你不能在上麵蕩秋千……”樹說。
“我太老了,沒有辦法在樹枝上蕩秋千。”男孩說。
“我的樹幹沒了,你不能爬……”樹說,
“我太累了,爬不動的。”男孩說。
“我真希望我能給你什麼……可是我什麼也沒了。我隻剩下一塊老樹幹。我很抱歉……”
“我現在要的不多,”男孩說,“隻要一個安靜可以休息的地方。我好累好累。”
“好啊!”樹一邊說,一邊努力挺直身子,“正好啊,老樹根是最適合坐下來休息的。來啊,孩子,坐下來,坐下來休息。”
男孩坐了下來,樹好快樂……
這個故事一看就會有種本能的親近和熟悉,是我們值得思考的問題。故事裏麵,這棵樹就好像我們的爸爸、媽媽,我們就好像那個小男孩。小時候,我們總是圍繞在爸爸、媽媽的周圍玩耍。漸漸地長大後會離開父母的身邊,而且不常回來,即使每次回來也可能是不快樂的時候,不然就是有什麼需要的時候,而父母常常都會把他們身上最好的、最符合我們需要的東西交給我們。這時,我們總是拿了東西轉身就走,留下渴望我們留在他們身旁的父母。凝視著漸小的背影,雖然如此,他們在心中卻是不斷地說著:“希望他會快樂,祝福他一路上順利、平安!”而當我們累時他們就伸出雙手懷抱著我們,讓我們安穩地在他們的懷中休息,不受吵鬧。我們對他們“予取予求”,不但如此而且還都“美夢成真”,但是他們卻都“無怨無悔”,而且還“不求回報”。他們有這樣的義務對我們嗎?沒有。那又為了什麼使他們這樣做——隻因為愛。我想隻有愛的力量才那麼大,而我們摸摸自己的心,我們是以什麼樣的“愛”去回饋給他們呢?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動不動發脾氣?把在外受到的委屈都發泄在他們身上?當他們孤單的時候我們在哪裏?當他們需要我們的時候我們在哪裏?
親親相隱
“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論語·子路》
此案發生於春秋時期楚國。楚國有個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別人的羊,他便親自到官府告發。官府抓其父並要處以死刑,直躬請求代父受刑。他說:“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不誅者乎?”楚王聽後,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
“告密”,尤其是親屬之間的相互“告訐”,其惡果是整個社會倫理盡喪,人性受到嚴重的腐蝕,社會的長治久安終成泡影。“直躬證父”這一著名案件便反映了當時社會上的爭議和有識之士的憂鬱。孔子懷“博愛”之心,以風俗不同來間接譴責直躬的行為。連身為“法家”的韓非幹脆把直躬殺掉了事:“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韓非子·五蠹》)呂不韋以秦國公子異人為奇貨,贏得了一場政治豪賭,“直躬證羊”的故事在他的筆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遊戲:“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楚王聞之,乃不誅也。”所謂“直躬”者竟強詞奪理,方圓任情,把個楚王侃得頭昏腦脹,隻好將他放掉,呂不韋借孔子之口對此行為表示不屑:“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呂氏春秋·當務》)
實際上,“親親相隱”的雛形最早在周禮中就已經出現了。所謂“親親、尊尊”乃是中國宗法製度的萌芽。發展到春秋戰國時期,天子權力萎縮,諸侯坐大,以致“禮崩樂壞”,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說繼承周禮傳統,提倡“親親”原則。孔子對“父攘羊,子證之”的案例給予的否定態度奠定了“親親相隱”原則的理論基礎。孔子“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這句話也成為了中國親親相隱製度的基石。漢代初期的儒法之爭中,儒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得到漢武帝的支持,“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因此,在漢武帝之後的司法實踐中逐步采用了儒家思想,將儒家經典作為裁判案件的理論依據,史稱“春秋決獄”。漢宣帝地節四年(前66年)頒布親親得相首匿的詔令:“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患禍,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漢書·宣帝紀》)
漢律對中國曆代法律體製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尤其表現在漢代儒家思想對中國曆代法律體製的影響,儒家在政治上標榜以仁孝治天下,寧可為孝而屈法。正因如此,從漢朝起,代表“孝”的“親親相隱”原則開始了其長達2000多年的司法實踐。到唐宋,“親親相隱”進一步擴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隱,相應地在《唐律疏議·名例》卷六、《唐律疏義·斷獄》卷二十九和宋刑統名例律第六卷中作出了規定。《大明律》雖然比唐律嚴苛,但是也有“同居親屬有罪得互相容忍”、“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的法律原則。事實上,中國曆代法律不但默許相隱而且鼓勵相隱。從漢律起,兒子若向官府告發父親的罪行,官府將以“不孝”罪,對兒子處以重刑。事實上,曆朝曆代法律規定強迫血親相證犯罪也是犯罪。以《大清律例》為例,子告父,若所告不實,即父無子所告之罪行,子當處絞刑;若所告屬實,即父確有子所告之罪行,子亦須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罰。妻告夫,或告翁姑,夫之雙親,同子告父之情況處理。舉告屬實仍處罰舉告者,這種刑事政策,在世界範圍裏是非常罕見的,為中國所獨有。以告發者與被告發者之親屬關係遠近來衡量處罰,即關係越遠處罰越輕,關係越近處罰越重,這也是儒家“親親相隱”司法化的體現。
不過,親屬相隱原則的適用是有其例外情況的。由於親屬相隱的理論基礎在於“孝”,而根據儒家理論,封建社會的最高利益自然是臣民對君主的“忠”,那麼,當忠和孝發生衝突的時候,隻有舍孝而取忠。因此,在“謀反”、“大逆”等罪中,親屬相隱的原則並不被采用。
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的原則從某種程度上講,更應該屬於一種強製性的要求,很難將其理解為一種“權利”,不過,從其表現上看,這應該算是一種特殊的拒證權,而且它在穩定家庭秩序,維護家庭共同利益上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
盡量給他人留麵子
在人際交往中,常常會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這時,你要勸說別人從他的立場上改變到你的立場上。如果說話不當,就會使別人下不了台階而沒有麵子,甚至有可能使別人惱羞成怒,與你發生爭執。
例如,在某商店,一位40歲左右的婦女,手裏拿著一瓶果醬。滿臉怒容地朝服務員小姐走過去,大聲說道:“我兒子到你們這買的果醬,怎麼分量差這麼多?”服務員小姐禮貌地從這位婦女手中接過果醬,看了一會,明白了是怎麼回事,於是,微笑著對那位婦女說道:“實在是對不起,不過您兒子可能又長胖了,不信您回去稱稱他的體重去看看。”這位婦女一下子明白過來,知道是自己的兒子偷吃了果醬,於是連忙和服務員聊了一下別的商品。服務員也微笑著向她解釋,氣氛變得很融洽。假如那位服務員直接說:“是你家兒子偷吃了果醬。”那位婦女麵子上一定下不了台,說不定會與服務員爭吵起來。
一般來說,除非有的人已經做出了許諾和決定,而不願改變自己的立場外,大多數人還是會很高興地改變其觀點轉而同意你的觀點的,隻要你的勸說有理而且得體。精明的勸說者往往知道怎樣使門開著,以便對方能從他以前的立場上改變過來而又不失麵子。
有兩種方法可以借鑒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