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做個受人歡迎的律師人1
如今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21世紀的經濟發展不僅要靠資本、技術,還要靠法律,而這一任務,必將由律師來完成。1996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律師法》,該法誕生後,律師業火爆。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所以,社會更需要律師。在西方,律師業向來被認為是永遠有魅力和價值的職業。
律師職業的概述
今天的社會,沒有法律不行,沒有律師更不行。盡管有法庭,但同樣需要律師,因為好多法官本身就是律師。律師不僅維護個人權益,更維護著這個社會的秩序和正義。
未來的律師們不僅要處理訴訟案件,還要提供法律谘詢,協助公司、企業製訂計劃,甚至充當政府的“智囊團”,為政府提供法律依據。因為律師不僅懂法律,還懂會、稅務、金融、保險、投資等知識,可以說未來的律師幾乎是—個全麵型人才,適合從事各方麵的工作。如今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一浪高過一浪,21世紀的經濟發展不僅要靠資本、技術,還要靠法律,而這一任務必將由律師來完成。1996年我國頒布了第一部《律師法》,該法誕生後,律師業火爆。
市場經濟是法製經濟,所以我們需要律師。在西方,律師業向來被認為是永遠有魅力和價值的職業。美國總統林肯是律師出身,克林頓也是法學博士畢業。而目前我國從業律師的人員不僅質量不高且人數極少,遠遠滿足不了市場發展的需要,所以這—行業的快速發展勢不可擋,尤其是房地產律師。別的行業可能會衰落,會被新興行業所代替,而律師則不會。
普通律師年收入大約在20萬左右,情況好的時候可達50萬。而那些有點名氣的律師大約一年能掙上千萬,因為他們接下的業務是有關幾億、幾十億的資產案、合同案,而律師的報酬是按標的物的一煊百分比去計算的。不僅公司有自己的律師,甚至個人也有律師,如明星、私企老板等都有自己的私人律師。所以商業巨賈們都願讓自己的子女學法律,這不僅因為律師本身的價值,更因為他們懂得它的附加值。所以如今社會上很多年輕人都參加律考以求為自己帶來好的機會。律師業在國內已成為一個惹人矚目的行業。
選擇律師業,不僅因為從事這一行業能帶來財富,還因為律師代表著正義,更重要的是因為律師生活多彩而又刺激。在法庭上,律師需要沉著、冷靜、機智,但結果令人難測,或箭撥弩張、你死我活,或握於言歡、化幹戈為玉帛。律師這個頗具挑戰性的職業讓你的生活永遠有新鮮感。但律師光有法律知識是不夠的,律師還要懂得財經知識、心理知識等等,既要曉之以理,還要動之以情,所以律師生活新既鮮又有點沉重。然而這沉重裏暗藏的喜悅和每一次成功後的輕鬆則隻有律師自己知道:“我鍾情於這個行業,隻因為它帶給了我無上的光榮和快樂。”
律師和律師製度
律師是指經過考試和考核,依法取得律師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聘請或者經法院指定,幫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或處理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工作者。
律師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律師是經過考試和考核,依法定程序取得資格,經國家批準執業,並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等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法律工作者。未經國家授予律師資格並發給律師工作執照的人不能以律師的名義從事律師業務。第二,律師的業務範圍由國家法律加以規定。律師在其業務活動中依法享有廣泛的職務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的義務。第三,與法官、檢察官等代表國家執行職務的法律工作者不同,律師參與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要以當事人的委托、聘請或者法院的指定為前提。沒有委托、聘請和指定,律師無權參與這些法律事務。第四,律師工作是一項服務性工作。律師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製度是由國家法律確認的,以規定律師的性質、任務、地位、職責、業務範圍、權利義務等為主要內容的一項法律製度。律師製度是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上層建築範疇,它是由經濟基礎決定並為經濟基礎服務的,是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的反映。
律師製度的特點有:第一,律師製度是以公民享有訴訟上的辯護代理權為產生的前提,經國家法律確認的一項法律製度,與審判製度、檢察製度一樣具有同等的地位,它們與其他法律製度一起,構成了一個國家法律製度的完整體係。第二,律師製度是一項司法民主製度,它以保證公民等在訴訟過程中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辯護權、代理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根本目的,這是民主原則在訴訟製度上的重要體現。律師製度的產生和發展,是國家實行民主與法製的必然結果。第三,律師製度是階級社會的產物。作為國家的一項法律製度,律師製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責無旁貸地擔負起了體現統治階級意誌,維護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的任務,並通過律師的特殊職能,在保障國家法律的實施,鞏固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等方麵,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律師製度作為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必然要適應社會發展和國家法製的客觀需求。由於各國國情和法律製度的不同,各國的律師製度也不盡相同。總的來看,英美法係國家與大陸法係國家的律師製度最明顯的區別在於:第一,英美法係國家一般沒有係統的律師法典,其有關律師製度的法律規定散見於國家憲法、習慣法和單行法規中;而大陸法係國家則一般以正式製定和頒布《律師法》及有關成文法為律師製度正式產;第二,英美法係國家的律師一般都實行“二元製”即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兩類(美國除外);而大陸法係國家則實行“一元製”,律師在身份上沒有區別,其業務範圍和權利義務也均一樣。
律師製度的產生
律師製度的曆史源遠流長。自古代奴隸製社會的律師製度生古羅馬產生以來,伴隨著人類社會曆史的前進步伐,律師製度已經曆了近兩千年的發展曆程。
曆史上最早的律師產生於古羅馬的法律專家之中。公元前3世紀以後,古羅馬奴隸製社會的原始商品經濟進入了繁榮時期為調整日益複雜的社會經濟關係和法律關係,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在大量製定和頒布法律的同時,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專家的服務和幫助。他們想通過法律專家對法律的研究、解釋以及指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達到及時解決各種糾紛,穩定社會,維護其統治的目的。到古羅馬帝國時期,一批以接受委托,代理當事人參加訴訟,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人逐漸從法律專家的行列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新的職業法律工作者。這就是曆史上最早的律師。
律師的出現,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和統治階級利益的需要。因此,迅速得到了統治階級的確認,並通過國家立法的為止序,對涉及律師活動的各項內容加以法律化、製度化,成為國家整個法律製度中的有機組成部分。律師製度就這樣問世了。律師製度的建立,使律師接受委托依法參與訴訟和其他法律事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現實,律師製度的建立,也使得當時的法律製度進一步得到發展。
律師製度以國家確立的辯護;代理製度為其產生的重要條件。而最早的辯護、代理製度出現在以古代雅典為代表的古希臘奴隸製城邦共和國。在談到律師製度產生的同時,就不能不涉及到古代雅典的辯護、代理製度。
我國律師的性質、任務及工作原則
律師的性質
所謂律師的性質是指由國家本質決定並由國家法律製度規定的關於律師的法律地位、任務和作用的根本屬性。不同性質的國家決定了不同的法律製度,不同的法律製度規定著不同國家的不同的性質。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律師暫行條例》第一條明確規定,“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這就是我國律師的性質。這一性質的含義是:
1、我國律師與公安、檢察、法院的工作人員一樣,都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都是國家政治、經濟領域和社會生活中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力量。律師與公、檢、法機關之間通過互相配合、互相製約的手段,共同實現維護國家法律正確實施的目的。他們隻有分工的不同,工作方式的不同,並無本質上的差異。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律師的服務對象是社會或社會成員,因而它又是麵向社會的法律工作者。那種把國家法律工作者片麵地理解為國家行政工作人員,也是不科學的。
2、我國律師不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是自由掛牌的職業者。我國律師執行職務隻能在國家批準設立的律師工作機構——律師事務所,有組織、有領導地從事律師業務活動,律師承辦案件,由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托,與當事人簽訂委托協議,然後指派律師辦理,律師個人不得私自接受當事人委托,更不能以個人名義辦理案件。
3、我國律師在從事具體業務活動中,是站在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立場上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律師業務活動中最基本的原則。對於那些從根本上違背法律規定,違背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要求,律師不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即使在事先接受了委托,在具體工作中,如果當事人仍堅持自己的違法要求,律師可以辭去委托。這就進一步體現了律師開展業務活動,隻服從於法律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征。
4、我國律師在具體業務活動中,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服務與被服務,提供服務與文付一定報酬的關係,這種服務不是以營利為根本目的,二者之間不是金錢關係,更不是雇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