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7章 徐東海被迫下野 黎黃陂受擁上台(3 / 3)

這電報是六月三日,盧永祥從浙江拍發的。其餘如上海護軍使何豐林,以及主張聯省自治的褚輔成、孫洪伊等,也都紛紛表示反對。黎氏本人,因此愈加消極了。這時他門下的政客張耀曾等發起急來,也發了一個通電道:

約法及總統選舉法之規定,總理在任期中,離職之情形,隻有三種:一曰死亡缺位,二曰彈劾去職,三曰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三者有一,即為合法離職。三者以外,總統不讓職於他人,他人不得以離職要總統,若其有之,是非法也。黎大總統於六年七月,被逼離職,尚餘任期一年三月有餘,其離職原因,與前述第一第二兩事無關,即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亦屬毫不相涉。蓋我大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者,本師美憲前例,專指總統精神喪失而言。縱謂文義渾括,強為寬解,則所謂故者,當然依限於總統本身,所謂不能者,當然限於總統自動。譬如總統久罹重病,或因公遠赴異國,援引適用,尚屬可通。至於事故之生,出自他人,不能之原,由於壓迫,如憑借兵威,使總統不能在職,不敢複職者,是私擅廢黜總統耳,非法律上所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也。私擅廢除總統,本為法所不許,即當然不在法定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列。藉曰不然,則總統選舉法第五條二項之規定,不啻明詔為副總統者,時時可驅除總統而代之。敗紀獎亂,莫甚於此。立法本意,斷斷不然。故從法律上立論,自民國六年七月黎大總統之離職,推之法定三種原因,無一而當,是其離職,乃事實上之離職,非法律上之離職也。非法律上之離職,故不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唯其離職無效,故馮副總統之代理,乃事實上之代理,非法律上之代理也。非法律上之代理,故亦無法律之效力。在昔大法摧毀,事實相尚,舍法言權,夫複何說?今則尊崇法統,萬事資以判斷,而法律上固赫然昭示,黃陂黎公,仍在大總統之位,而其行使職權時間,尚有一年三個月有餘也。黃陂離職無效,一旦障礙既去,當然繼續開會。黃陂繼任應竟其未盡之期,亦猶國會續開,應滿其前此未滿之任。法理彰明,決非曲解,此則願吾人共加注意者也。茲事體大,解釋疑義,權固屬於國會,敷陳常理,責仍在於學人。耀曾依法言法,自信無他,國人崇法護法,諒有同感。

這電發表,各方的議論愈多,但在時勢情理各方麵說起來,黎元洪實有不能不複位之勢。當時黎氏原有這樣一個通電:

自引咎辭職,蟄處數年,思過不惶,敢有他念,以速官謗?果使摩頂放踵,可利天下,猶可解釋,乃才輕力薄,自覺勿勝,諸公又何愛焉?前車已覆,來日大難,大位之推,如臨冰穀。

可見他辭意本來很堅,無奈直方各人,已成欲罷不能之勢,如國務院代表高恩洪,京兆尹劉夢庚,商界代表張維鏞、安迪生,曹錕代表熊炳琦,吳佩孚代表李單率,以及各省代表,共四十餘人,都紛紛赴黎宅請黎複職,正是:

大運忽回春氣象,寒門又似市廛中。

未知黎氏肯答應否,且看下回分解。

黃陂起義武昌,首創民國,論革命之功,自屬千秋不朽,即以人格而論,民國十餘年來,自總統以迄軍閥,亦未有潔身自好如黃陂者。故以功業言,以道德論,均不得不為民國完人。惜其才識稍短,不免受人利用,遂以退隱之身,再作一度傀儡,幾致身名兩敗,性命不保。讀史至此,不能不哀黃陂之長厚,而痛恨軍閥政客之無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