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指出,建城邑應從軍事、政治和經濟三方麵加以綜合考慮。建城前首先應衡量土地的肥瘠,決定是否有必要在此興建城邑。如決定興建,那就應使城邑和所轄土地的大小相適應,使城邑的大小和人口相適應,使人口的多少和糧食的供應相適應。如能做到以上三點,就能使城邑防守堅固,依托城邑作戰就能取勝。它又指出,攻城的原則是:沒有把握攻破敵城,就不去攻打它。如要攻城,就必須有堅定的決心,集中兵力,出敵不意,深入其境,包圍並切斷敵城與外部的聯係,實施猛攻,使敵措手不及,乘虛攻克敵城。它還指出,臨陣作戰的原則是:沒有必勝的把握,就不和敵軍交戰。在敵寡我眾的情況下,應依靠兵多勢眾的軍事優勢戰勝敵人。在敵眾我寡的情況下,就要使用權謀戰勝敵人。

卷2包括“守議”、“十二陵”、“武議”、“將理”、“原官”5篇,主要論述戰爭的性質、作用和守城的原則。

關於守城的原則,它認為一是不能隻守城牆,而應兼守城外,占據城外的軍事要地,設置工事,以增大防禦縱深。二是不能隻進行單純的消極防禦,還必須積極發動進攻。在占絕對優勢的敵軍的圍攻下,防守者或是依靠外援,或是靠消耗削弱敵軍,出奇以製勝。外有必定到達的援軍,城就必定能堅守不拔。外無必定到達的援軍,城就不一定能固守到底。

援軍抵達後,可與守軍內外夾擊敵軍,也可以牽製敵軍主力,減輕守軍壓力,使其得以保持補給線的暢通,增強抵抗力。如外無援軍,守軍應把握時機,不時出擊,以削弱敵軍,打破封鎖,出奇兵戰勝敵人,而不能死守待斃。三是為做到攻守兩全,守軍必須分為守備部隊和出擊部隊兩部分。出擊部隊不擔任守備任務,守備部隊也不承擔出擊任務。

關於戰爭的性質和作用,它認為,戰爭可用來禁止不義,討伐和剪除暴亂,是政治的另一種手段的繼續。所以,用兵不進攻無過失的城市,不殺無罪之人。這樣,軍隊所到之處,農民不會離開土地,商人不會離開店鋪,士大夫不會離開官府,兵不血刃,就天下親和歸附。

卷3包括“治本”、“戰權”、“重刑令”、“伍製令”、“分塞令”5篇,主要講述用兵的原則、軍隊的紀律和獎懲製度。

如用兵作戰要善於先發製人,做到虛虛實實,說有卻無,說無卻有,決心堅定,爭取主動,明察敵情,然後發兵決戰。又如它主張統率百人和千人以上的將吏戰敗或舉城降敵,或棄軍逃跑,除本人處死外,還要受到抄家和全家為奴等懲罰。在軍營內,中、左、右、前、後各軍按編製分設營地,彼此隔絕,禁止往來,違者處死。營內道路縱橫,每120步設一崗哨,管製行人來往,不是持有將帥符節的人,一律不準通行。

打柴放牧,必須整隊行動。士兵以5人為伍,10人為什,50人為屬,100人為閭,實行聯保連坐製。凡有士兵違犯禁令,同伍、同什、同屬、同閭有人揭發,就全伍、全什、全屬、全閭免罪。知道而不揭發,就全伍、全什、全屬、全閭一齊受罰。將吏從什長到左、右將軍,也都實行聯保連坐。凡有人犯禁違法,也都是揭發者免罪,知道而不揭發的,與其同罪。

卷4包括“束伍令”、“經卒令”、“勒卒令”、“將令”、“踵軍令”5篇,主要敘述戰場法紀、部隊的編組、標誌和指揮信號,以及行軍序列。如戰鬥中伍內傷亡與斬獲相當的功罪相抵;有斬獲而無傷亡的,有賞;有傷亡而無斬獲的,同伍的都處死,並懲辦其家族。戰鬥中各級將吏如有傷亡或無傷亡,也按上述原則獎懲其部下。為便於識別,各單位按旗幟、羽毛和所佩徽章顏色的不同加以區別。全軍按金鼓信號統一進退。君主一旦任命將帥,下令用兵,將帥就應指定軍隊集結的時間和地點,遲到的按軍法嚴懲。為保守秘密,隻要大軍沒有出發,在宣布戒嚴的地區不準任何人通行。軍隊開拔後,在大軍前麵50公裏處行進的是先遣部隊——踵軍,踵軍前50公裏處行進的是前衛部隊——興軍,興軍又派出小股部隊——分卒,任務是搶占軍事要點,追擊敗退的敵人。

卷5包括“兵教上”、“兵教下”、“兵令上”、“兵令下”4篇,主要論述軍隊的訓練和取勝之道。關於軍隊的訓練,它認為應先講清金鼓旗幟的作用,然後訓練士兵按信號變換隊伍和使用武器。訓練時先進行單兵訓練,然後不斷增加訓練人數,最後以全軍聯合演習來結束訓練。它認為,戰爭是“凶”、“逆”之事,但又是不可廢除的。用兵應本乎仁義,以討伐暴亂。政治和軍事是文為“種”,武為“植”,文為裏,武為表的關係。明白這一點,就能預知勝敗。政治可以使人分辨利害安危,武力可以用來進攻強敵,保衛自己。為驅使全軍拚死作戰,它主張以嚴刑重罰禁止士兵逃亡,使吏卒在戰鬥中互相救助,並借此樹立威信,使士兵服從命令,做到號令明白,攻守得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