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八章 拯救計劃(1 / 2)

“我認為要撈出葉美琳得從兩方麵一起入手!一個是警察局,一個是社會輿論。”

眾女靜靜聽著墨穎說話,蘇槿、林芳菲、米蘭、劉蓮等不時點頭。

紛紛同意墨穎的分析。

從一個刑警角度墨穎將事情頭緒梳理的條條是道,分析的條理清晰,大家聽過之後豁然開朗。

按照墨穎說法,大家齊心協力,葉美琳做不了多長時間大牢,便能出來了!

墨穎給眾人分析道:

葉美琳偷稅一事,現在還是調查階段,暫時沒事。

不過也因為是處在偵察期,所以大家想去警察局探望葉美琳,想跟她說說話,那是不可能的。

根據法律規定,嫌疑人非行政拘留,又沒被檢察院批捕期間,是警察局偵察犯罪期,不準許到拘留所探望。

除了跟案件有關的公檢法人員外,隻有嫌疑人指定的律師才能在相關人員陪同下會麵。

這是防止嫌疑人串供的必要管製措施。

所以當務之急是給葉美琳找個著名律師。

在知道蘇槿給葉美琳從公司裏派去倆擅長打經濟官司的律師後,她又說道。

從網上傳播的資料來看,葉美琳偷稅一事千真萬確,想徹底推翻是難上加難,除非是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哪樣才有可能減輕處罰。

“我說的是減輕哦,不是免於處罰,即便是她的經紀人瞞著她偷稅漏稅,作為當事人,她也責任首要承擔者。”

既然無法推翻,那就想辦法減輕處罰,所以明天讓律師問明情況後,規勸她低頭認罪,爭取一個認罪態度良好,根據法律有減輕處罰的必要的寬大。

搞法律和蹲過牢的人都知道,認罪態度也是一項有力於嫌犯的法律的措施,當然了,也是有利於執法部門和國家的好措施。

比如:某貪官貪了一千萬被起訴,如果他懷著僥幸的心裏,負隅頑抗就是不認罪,那執法機關隻有動用大量警力偵察他一千萬的貪汙來源。

最終結果是被法院按照反貪法頂格判刑,能判到二十年。

若是貪官在警察們還沒掌握貪汙來源,貪官直接低頭認罪,一五一十交代清楚,那就是認罪態度好,有悔過表現沒,屬於還能挽救重新做人的罪犯。

最終結果是法院判按照規定最低一格判刑,能判十年。

偷盜搶劫殺人犯也如此,在其所犯罪行麵前,法律條款都有最高上限和最低上限。

比如盜竊吧,除了盜竊金融部門和盜竊國寶造成破壞的,最高上限沒有死刑,最低下限是拘役管製、刑事拘留。

像殺人犯,那最低下限起步就是七年打底,最高死刑沒說的。

當然了,認罪態度良好也不是萬能的,一定要減輕處罰,必須得按下限處理。

像民憤極大的特大殺人犯吧,哪怕就認罪態度再好,在法庭上跪地求饒,發誓下輩子當牛做馬也不行。

法官在宣判的時候,會認同其認罪態度良好,但——民憤極大,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還是定格處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像沒有民憤的,殺人犯在取得被害人家屬原諒並積極賠償的,幾乎都按照最低下限宣判。

若是在關押期間,嫌犯又舉報幾起他人犯罪,那就是有立功表現,按規定又能減輕一格處罰。

相比刑事犯罪,經濟犯罪的認罪態度就更加重要,量刑幅度也更大。

因為經濟犯罪影響不大,但牽扯的範圍大,動用的警力也大,有時甚至調查一年兩年也不見得能徹底查個清楚。

因此,葉美琳能識時務低頭認罪,不用相關部門再去一一核實偷稅證據了,那就是認罪態度良好。

說實話,一千萬的偷稅,那至少是五千萬的收入,至少有三四十場私人演出或發布會,至少得調查四五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