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雞
一天清早,有個農民急匆匆趕到縣城來,要給生病的老父親請個醫生。經過一家米店門口,一不小心踏死了一隻小雞。店老板一看,連忙趕出店堂,一把揪住農民的衣領,非要他賠九百文錢不可。
正好,知縣路過這裏。一問,原來是這麼一樁事情,就說:“哎,一隻小小的雞,難道就值九百文錢?”
農民說:“大人有所不知,店老板說這隻雞品種極好,隻要喂養兩個月,就可以重到九斤,按市場價錢,一斤雞可賣一百文,這麼算來,這雞就被算成值九百文了。”
不知為何,縣令頓時變了臉,說:“喂,你走路時,眼睛也不睜開,如今踩死了人家的雞,當然應該賠償。這叫做公事公辦。”
那個農民見縣官翻了臉,早已嚇得冷汗直冒,隻得把身邊的錢全部摸出,還缺三百文。
縣官見農民實在可憐,便吩咐當差的取來三百文交給農民,湊足九百文,賠了雞錢。
店老板接過錢,高興得手舞足蹈叩頭謝過,正是走進店堂,卻被縣官喝住了:“且慢!我剛才所判,還沒有完呢!”
接著他又判得店老板叫苦不迭。
試問,他是怎樣判的呢?
案件答案
縣官說:“你說你的雞喂養三個月可重九斤,倒也不錯。不過,俗話說:‘斤雞鬥米’,雞重一斤,喂米一鬥。現在雞已經死了,不是省了你九鬥米嗎?今天他既然賠了你九斤雞的錢,你也應該將省下來的米還給他,才算公平合理。嗯?”
店老板不敢不賠。折算下來,九鬥米正好值九百文。貪心的店主什麼也沒有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