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反對外國教會的鬥爭
鴉片戰爭後到辛亥革命前反對外國教會的侵略,是中國人民反帝愛國運動的重要組成部分。
清道光二十年(1840)鴉片戰爭以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教會和傳教士就妄圖用“十字架征服中國”,開始了對中國的侵略活動。鴉片戰爭後,由於中英《南京條約》等一係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便給教會和傳教士的侵略活動提供了合法的依據。二十四年簽訂的中美《望廈條約》和中法《黃埔條約》中,明文規定允許在五口通商地區建造教堂、醫院,遂使傳教士的宗教活動和侵略活動有了牢靠的據點。《黃埔條約》規定:“倘有中國人將法蘭西禮拜堂、墳地觸犯毀壞,地方官照例嚴拘重懲。”不僅如此,法國侵略者還強迫清政府於二十五年一月(1845年2月)同意解除雍正以來禁止天主教活動的禁令。但是,法國侵略者仍不滿足,進而要求清政府發還曆年被封閉的天主教堂舊址。二十六年一月(1846年2月),清政府又被迫發布了“廢教”和發還天主堂舊址的上諭。從此被查禁長達120年的天主教正式弛禁。這使歐美的天主教、基督教以及其它教會在通商口岸傳教“合法化”。但外國傳教士進入內地還是非法的,並已經引起中國人民的反對。例如,鹹豐六年(1856)廣西省西林縣地方官員即對法國傳教士馬賴進行了懲處。十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政府與英、法等國簽訂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規定,外國傳教士可以自由深入內地傳教,無論是洋教士或中國教徒,地方官都要“一體矜恤保護”;還擴大了“發還舊址”的範圍,凡“前奉天主教者之天主堂、學堂、墳塋、田地、房廊等件”,應一律“賠還”“奉教之人”。擔任翻譯的法國傳教士孟振生(1807―1868)更擅自在中法《北京條約》的中文稿內私增一項條款:聽任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昏憒無能的清政府竟默認了。第二次鴉片戰爭以後,外國傳教士遂以《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為護符,以本國駐華公使為後盾,利用一切機會深入內地城鄉,建設教堂會所,進行各種侵略活動。他們揚言:“準備在每個山頭上和每個山穀中設立光輝的十字架。”到19世紀末期,在中國的歐美天主教、基督教、俄國東正教共有外籍傳教士達3300多人,建立了40個教區,60多個教會,招收教徒達80餘萬人。其中,山東、直隸等省天主教勢力最為集中,也最為猖獗,竟至出現了“教堂遍天下,傳教洋人相望於道”的景象。
到中國來的傳教士中,個別人在傳播西方文化、增進中外聯係上,做了些有益於中國的好事;多數人是信仰虔誠、但深受殖民主義和宗教神學影響,企圖用基督教、天主教來“挽救”“異端橫行”的中國,自覺不自覺地為西方殖民主義者的侵略擴張服務;更有一部分是披著宗教外衣的殖民主義分子,以征服者自居,並在“聖潔”麵紗的遮掩下充當侵略、奴役中國人民的急先鋒。他們在中國到處霸占民房地產,經營高利貸,包庇走私,強奪百姓生計,殘酷剝削中國人民;勾結地主惡霸,招徠地痞流氓,稱霸一方,為害鄉裏;包攬詞訟,私設“班房”,拘禁中國百姓,破壞中國司法主權;搜集各種情報,充當間諜和謀士;挑撥民族關係,製造民族糾紛,破壞我國民族團結;宣傳奴化思想,進行文化侵略;以教堂為營壘,暗藏武器彈藥,以屠殺中國人民;為本國出謀劃策,攘奪中國利權。他們起了侵略者的大炮所不能起的作用。資本帝國主義國家教會侵略,早就激起了首當其衝、深受其害的廣大中國人民的無比憤怒和強烈反抗。同時,一些地主、富紳和地方官吏也因為自己的統治地位和經濟利益受到教會侵略勢力的損害,而憤懣不平。由此而引起的同外國教會的糾紛、抗爭,當時被稱為“教案”。中國各族、各階層人民共同反對外國教會侵略的鬥爭,從19世紀60年代開始,此起彼伏,幾乎遍及全國,至辛亥革命前一直持續了近70年。總數多達約1600起。因此,外國教會侵略和中國人民反教會侵略的鬥爭,構成了19世紀後半期和20世紀頭10年中國社會矛盾的一個重要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