曆史沿革(3 / 3)

戰後日本經濟的恢複以及企業重組,是在美國占領當局的政策指示下進行的。日本投降後,美國作為戰勝國,以聯合國的名義,派軍進駐日本。同時設立由道格拉斯·麥克阿瑟任司令官的占領軍總部,負責實施美國對日方針政策。美國政策的主要目標是:“保證日本不再構成對美國的威脅,並不再構成對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威脅”;幫助日本“建立一個和平的而且負責任的政府,這個政府支持體現在聯合國憲章的理想和原則中的美國的目的”,為實現這一目標,對日實行非軍事化和民主化措施。顯然,是要在政治和社會生活各方麵根除軍國主義的影響,在經濟方麵鏟除軍國主義賴以生存的基礎。

“解散財閥”,是當時與“農地改革”、“勞動立法”齊名的三大經濟民主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項改革對戰後日本企業的改組、發展,乃至日本現代企業製度的建立都具有重要影響。美國政策製定者認為:“日本的財閥是由整個日本近代史中控製著金融、產業、商業以至政府的人們組成的,是以家族或公司組織形式緊密結合起來的較小集團。他們是日本最大的戰爭潛力。他們使日本的一切征服和侵略成為可能。”1947年5月,美國向遠東委員會提交《關於日本過度的經濟力量集中的政策》報告,闡述了其解散財閥的政策體係。之後,美國占領軍總部指令日本政府頒布一係列有關法令,並成立專門的辦事機構著手改革。改革的主要環節是:①解散控股公司,實行股權分散化。控股公司是日本財閥的核心機構,是財閥利用控股形式建立金字塔型資本統治網絡的頂層組織。改革中,包括三井、三菱、安田、住友等十大財閥總公司,以及部分中小財閥公司共計83家公司,被指定為控股公司。這些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以及十大財閥的56個家族個人所擁有的股票,均交控股公司整理委員會處理。但在令其出售股票、消除控股公司的性質後,公司的企業部門被保留了下來。整理委員會把有償接收的股份向社會公開拍賣。這部分股份資本數額相當於1946年末日本全部股份公司實繳資本總額的42%。②消除財閥家族對企業的控製和支配。在對財閥家族所擁有的股票實行公開拍賣的同時,勒令財閥家族和財閥所屬主要公司領導人一律辭去公司領導職務,並且禁止他們在10年內重新任職。此外,還強製2500家戰時的主要公司和銀行的領導人全部交出領導職務。通過這些措施消除財閥家族對企業的影響。③防止壟斷,分割大企業。1947年,日本先後製定了《關於禁止私人壟斷和保護公平交易的法律》、《過度經濟力集中排除法》。第二年,被確定為經濟力過度集中而予以分割的對象,有325家公司。它們都是各產業部門的大公司,其實繳資本占全國公司實繳資本總額的66%。由於美國對日方針的改變,實際被分割的企業為18家。其中三菱重工業等11家是公司分割;東京芝浦電氣、日立製作所等3家為工廠和設施分割;日本化學製藥等4家是保有股份處理。盡管解散財閥是根據美國占領當局的指令進行的,但這一民主化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日本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日本經濟的重新崛起

1959年,池田勇人內閣登台執政。為了穩定政局,緩和國內矛盾,增強日本的經濟實力,池田表示要實行“新政策”,對內要為“國民經濟的繁榮”和“社會福利的增長”而努力,對外要“丟掉從屬於美國的屈從思想”,“對一切國家都采取睦鄰友好政策。”特別引人注目的是,池田政府成功地實現了“經濟高度增長”、“國民收入倍增計劃”。這個計劃是池田政府動員許多學者進行了兩千多人次的討論而製訂的。它規定,從1960年到1970年的十年裏,日本的國民生產總值和國民收入都增加一倍,職工的工資增加一倍。為了補充實現這個計劃所缺少的260萬個勞動力,池田政府製訂《農業基本法》,規定把60%的農民轉到城市的工業部門,其餘40%的農民的收入也要同工人的收入不相上下。池田政府推行“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結果,到1971年,日本國民生產總值由1960年的430億美元增加到2184億美元,增加四倍多,粗鋼產量由2214萬噸增加到9332萬噸,增加三倍多;機床工業增加三倍多,造船工業增加七倍多,汽車工業增加十二倍多。在1960年至1970年的十年裏,日本工業生產平均每年增長率達16%,國民生產總值平均每年增長11.3%,超過其他資本主義國家好幾倍。日本的國民生產總值1966年超過法國,1967年超過英國,1968年超過聯邦德國,成為僅次於美國的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大國”。

日本經濟在1973年受到國際性石油危機的衝擊,增長速度放慢,轉入“穩定增長”時期,但增長率仍然是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最高的。

中日邦交的恢複

1971年,中國恢複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以後,日本各界人士要求恢複日中邦交的呼聲更加高漲。1971年10月,中國政府提出了恢複日中邦交三項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惟一合法政府;台灣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台“條約”是非法的、無效的,應予廢除。日本各界對這三項原則表示熱烈支持。

1972年9月25日,日本總理大臣田中角榮和外務大臣大平正芳訪問中國。9月29日,中日兩國總理和外長發表《聯合聲明》,宣布兩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和平友好關係,結束兩國之間的戰爭狀態,正式恢複邦交。同日,大平正芳外務大臣在北京舉行記者招待會,代表日本政府宣布,日台“條約”結束。中日建交後,兩國政府相繼簽訂了貿易、航空、海運、漁業等協定。

1978年8月12日,中日兩國政府在北京簽訂《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條約規定:“締約雙方應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各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兩國間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根據上述各項原則和聯合國憲章的原則,締約雙方確認,在相互關係中,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條約還規定:“締約雙方表明:任何一方都不應在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或其他任何地區謀求霸權,並反對任何其他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簽訂,標誌著具有兩千多年交往曆史的中日兩國關係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擁有十多億人口的中日兩國建立和發展持久的和平友好關係,有利於維護亞洲和世界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