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有計劃地組織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複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卷煙、雪茄煙、煙絲複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製度。

第四條 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煙草專賣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 國家加強對煙草專賣品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提高煙草製品的質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份的含量。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製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實行煙草專賣管理,應當依照本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對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製品生產給予照顧。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七條 本法所稱煙葉是指生產煙草製品所需的烤煙和名晾煙,名晾煙的名錄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未列入名晾曬名錄的其他晾曬煙可以在集市貿易市場出售。

第八條 煙草種植應當因地製宜地培育和推廣優良品種。優良品種經全國或者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批準後,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九條 煙葉收購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收購合同。煙葉收購合同應當約定煙葉種植麵積。煙葉收購價格由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按照公等定價的原則製定。

第十條 煙葉由煙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價格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草公司及其委托單位對煙葉種植者按照煙葉收購合同約定的種植麵積生產的煙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等定價,全部收購,不得壓級壓價,並妥善處理收購煙葉發生的糾紛。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煙葉、複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煙葉、複烤煙葉的調撥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部門下達,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煙葉、複烤煙葉的調撥必須簽訂合同。

第三章 煙草製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開辦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其分立、合並、撤銷,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注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準登記。

第十三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卷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卷煙、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範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卷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