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1 / 2)

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

(1994年8月1日國家商檢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證進出口商品質量,促進對外貿易關係的順利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種類表》的進出口商品,經收貨人、發貨人和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國家商檢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第三條 申請人申請免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㈠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的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質量體係。進口商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商檢局認可或者有認證協議的有關機構實施考核,並獲得其頒發的質量體係評審合格證書。出口商品的生產企業應當由中國出口商品生產企業質量體係(ISO9000)工作委員會認可、並經國家商檢局注冊的評審機構考核,獲得其頒發的生產企業質量體係評審合格證書。

㈡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質量應當長期穩定,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率連續3年達到100%;

㈢進口商品的中國用戶或者出口商品的外國用戶對申請免驗的進出口商品沒有質量異議。

第四條 涉及安全、衛生和下列有特殊要求的進出口商品不能申請免驗:

㈠糧油食品、玩具、化妝品、電器等;

㈡列入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管理的商品;

㈢品質易發生變化的商品或者散裝貨物;

㈣合同要求按照商檢證書所列成份、含量計價結彙的商品;

㈤用於進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免驗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㈠申請人應當填寫並向國家商檢局提交免驗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包括:質量體係評審合格證書質量標準、生產工藝文件、商檢合格率證明、商檢機構初審意見、用戶意見)。免驗申請表、商檢機構初審表格式見附件。

㈡申請人申請出口商品的免驗,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的商檢機構按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實施初審合格後,方可向國家商檢局提出免驗申請。

第六條 國家商檢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免驗申請,經審查對免驗申請作出如下處理:

㈠免驗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予以受理;

㈡免驗申請內容不全或者隨附單證不全的,將免驗申請退回申請人,限期補證。過期不補的,視為撤銷申請;

㈢免驗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受理,書麵通知申請人。

第七條 國家商檢局對於受理的免驗申請,應當組織專家審查組進行考核、審查。專家審查組成員一般應當具有出口商品質量體係評審員資格,組長一般應當具有主任評審員資格。專家審查組組長領導考核、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