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1 / 3)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辦法

開展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被償貿易,是較快地提高出口產品生產技術,改善產品質量品種,擴大出口商品生產,增加外彙收入的有效途徑。它有利於發揮我國勞動力,自然資源和生產的潛力,擴大出口貨源,增強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各地方、各有關部門(包括軍工部門,下同)要加強領導,解放思想,千方百計地把這項業務更多更好地開展起來,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為了搞好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特製定本辦法。

一、加工裝配業務,主要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必要時提供某些設備,由我國工廠按對方的要求進行加工或裝配,成品交給對方銷售,我方收取工繳費。外商提供設備的價款,我方用工繳費償還。也可以采取靈活作法,運進的原料和運出的成品,各作各價,分別訂立合同,我方賺取差價,用差價即工繳費償還設備價款。或者由外貿部門同外商簽訂合同,承擔加工裝配業務,然後組織工廠生產,外貿部門同工廠之間按購銷關係辦理。中小型補償貿易,主要是指國家重點的大型補償貿易項目以外的一般輕紡產品、機電產品、地方中小型礦產品和某些農副產品,由外商提供技術、設備和必要的材料,我方進行生產,然後用生產的產品償還。補償貿易原則上要用所產產品償還,如須用其他商品償還的,屬於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國家計委及外貿部審批;屬於地方管理的商品,由省、市、自治區審批。

二、對外開展加工裝配業務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要以發展出口商品生產、增加外彙收入為主要目的。開展這項業務,要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多搞勞動集約產品,不要片麵追求自動化;要盡可能利用現有的廠房設備,同現有企業的挖潛、革新、改造結合進行。進口設備必須從嚴控製,凡是能引進技術在國內製造的,不要進口設備,能進口單項設備在國內組織配套的,不要成套進口。必須引進的技術和進口的設備,要進行周密的經濟分析和成本核算,不能搞那些償還期過長、收彙少、沒有盈利甚至虧損的項目。

三、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自己的條件和特點,製定發展規劃,要因地製宜地發展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發展高級加工產品,逐步改變出口商品結構。在繼續搞好加工裝配業務的基礎上,有些來料加工,要積極創造條件,爭取逐步改變為進料加工或使用國產原料,有些裝配業務要逐步提高國產零部件、元器件的比重,以至完全立足於國內。

四、開展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要在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門放手去辦。有條件的地方,都可承接這方麵業務,不受現行口岸商品經營分工的限製。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凡是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平衡、產品不涉及國外市場配額和用彙在1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市、自治區研究確定,報國家計委,並抄報國家經委,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和主管部備案;凡涉及上述問題和用彙在1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需事先報國家計委會同進出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

五、搞對外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要做到產銷見麵,各有關部門協同動作,一致對外。接受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的工廠,有權參加對外談判,交流技術,必要時派人出國考察,並同外貿公司一起,對外簽訂合同,在生產和交貨方麵,直接承擔執行合同的責任。工業、外貿、銀行等部門要分別研究技術,價格、信貸條件、支付方式和貨幣使用等方麵的問題,並共同搞好談判。

六、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是整個對外貿易的組成部分。外貿部門要把開展這項業務作為自己的任務,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廣為聯係客戶,積極組織來料來件和設備的進口,組織成品的出口交貨。要隨時介紹國際市場情況,支持生產,指導生產,積極搞好倉儲、運輸和合同的履行。有關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的進出口數字,一律計入國家進出口貿易總額中,各種對外加工裝配收入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收入(除去償還設備部分),都作為國家出口收彙。各承辦單位和企業,要按時向外貿部門和銀行提供有關進出口業務的統計憑證或報表。外貿部門和銀行要在統計報表中專項進行統計。外貿公司、銀行可以從加工裝配和中小型補償貿易所得的外彙收入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