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1 / 3)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1995年12月21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一、基本規定

1.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分為5種:涉外收入申報單(對公單位);涉外收入申報單(對私);貿易進口付彙核銷單(代申報單);非貿易(含資本)對外付款申報單(對公單位);對外付款申報單(對私)。(見附件)

2.國有外彙管理局統一負責設計、修改申報單。

3.凡在中國境內從事國際結算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都應按月從同級外彙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部門領取申報單,領取申報單時應交驗其《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①正本或影印件。

4.銀行應將申報單置於營業櫃台顯著位置,由其客戶在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時,自行領取並按規定填寫申報單。

5.辦理對付款業務的客戶,應在提交付款委托書等文件時,在付款銀行辦理對外付款申報。

6.辦理涉外收入款項業務的客戶,應在解付銀行發出入帳通知書或到款通知書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到解付銀行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申報。

7.除查複性申報單的申報號碼外,申報號碼均由銀行按國家外彙管理局的要求負責編製。解付銀行應將申報號碼填寫在其向收款人發出的到款通知書或入帳通知書上。

8.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收款人根據到款通知書或入帳通知書負責填寫;對外付款申報單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填寫。

9.查複性質的申報單(包括涉外收、付款申報單)的申報號碼均由外彙管理局編製。銀行應於接到外彙管理局要求查複性申報指令當日將查複性申報指令和查複性"申報號碼"通知申報人;申報人在進行查複性申報時應根據外彙管理局的指令和編製的申報號碼填寫申報單和申報單"申報號碼"欄。

10.申報號碼共計20位。前6位為地區標識碼;隨後4位為銀行標識碼;然後6位為該筆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該筆對外付款的申報日期(按年月日順序排列,如1996年1月1日的日期碼為960101);最後4位為該銀行營業部門的當日業務流水碼。銀行當日業務流水碼不得重號。

11.地區標識碼係指辦理涉外收、付款的經辦銀行所在同級地區的標識碼。地區標識碼(縣級標識碼請按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6?1(GB/T2260?995)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執行)和銀行標識碼由國家外彙管理局統一編製並分配;流水碼第一位為英文字母,後3位為阿拉伯數字。

12.銀行應對申報人的具體申報信息實行嚴格保密製度。外彙管理局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到銀行及有關單位查閱申報單時,應持國家外彙管理局統一製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並在銀行及有關單位業務部門的陪同下,方可進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它任何人員無權保存、查閱、調用、複製留存備查的申報單。

13.留存備查的申報單保存期限均為24個月,期滿後,由留存者負責銷毀。

14.銀行及申報人應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月收集的申報單按月和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麵。封麵必須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單位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15.銀行負責將外彙管理局留存聯按本規程第14條規定裝訂成冊並於月後8個工作日內轉交至同級外彙管理局。

16.未納入全國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計算機網絡的縣級銀行,應在當日工作日結束前,將本工作日收集的申報單以及對外付款信息(按《對外付款日結單》的格式和要求)和涉外收入信息(按《涉外收入統計表》的格式和要求)通過傳真機逐筆傳送至其轄區所在地的外彙管理局二級分局。

17.各級外彙管理局須對同級銀行傳送來的涉外收、付款信息和申報信息進行檢查和核對,發現問題,應當日通知有關銀行。銀行須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內,按外彙管理局的要求責令申報者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

18.被責令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的申報者應於經辦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經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反饋給責令其補充或修改申報信息的銀行。銀行應於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將經申報者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

19.各級外彙管理局對於申報者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應於申報期到期之日將未申報者的有關信息以書麵形式通知其轄內所有銀行,並要求其按本規程第27條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