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真菌菌種檢定單位名單
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
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南開大學生命科學院
附件4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益生菌類保健食品評審工作,確保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的食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係指能夠促進腸內菌群生態平衡,對人體起有益作用的微生態製劑。
第三條 益生菌菌種必須是人體正常菌群的成員,可利用其活菌、死菌及其代謝產物。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必須安全可靠,即食用安全,無不良反應;生產用菌種的生物學、遺傳學、功效學特性明確和穩定。
第四條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由衛生部公布。
使用名單之外的益生菌菌菌種研製、開發和生產保健食品的,應先向衛生部申請菌種審查,並提供菌種食用的國內外安全性資料。衛生部組織專家評審後,決定是否將該益生菌菌種列入“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
第五條 衛生部根據《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對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檢定單位進行認定,菌種檢定單位的名單由衛生部公布。
益生菌類保健食品的菌種檢定工作應在衛生部認定的檢定單位進行。
第二章評審規定
第六條 申報益生菌類保健食品,除按《衛生部保健食品申報與受理規定》的要求提交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產品配方及配方依據中應包括確定的菌種屬名、種名及菌種號。菌種的屬名、種名應有對應的拉丁文。
2、菌種的培養條件(培養基、培養溫度等)。
3、菌種來源及國內外安全食用資料。
4、經衛生部認定的檢定機構出具的菌種檢定報告。
5、菌種的安全性評價資料(包括毒力試驗)。
6、菌種的保藏方法。
7、對經過馴化、誘變的菌種,應提供馴化、誘變的方法及馴化劑、誘變劑等資料。
8、以死菌和/或其代謝產物為主要功能因子的保健食品應提供功能因子或特征成分的名稱和檢測方法。
9、生產企業的技術規範和技術保證。
10、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生產企業現場審查的審核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