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會比賽項目的設置
世界上的體育運動項目非常之多,不同的地域、國家都有其不同特色的體育運動。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中設置的體育競賽項目隻不過是體育運動項目中的一部分。那麼,為什麼其它許多運動項目不能列入奧運會比賽呢?列入奧運會比賽的運動項目又有什麼特點呢?
原來奧運會對比賽項目的設置是有嚴格規定和限製的。因為舉辦奧運會總會受到人力、物力、時間等多方麵的影響和製約,奧運會不可能列入太多的比賽項目,它隻能設置當今世界上最有影響、最為普及、最為人們喜愛而具有世界性的一些主要運動項目,以便使奧運會能夠真正成為當今世界上競賽水平最高、規模和影響最大、綜合性最強的世界運動會。
根據91年版《國際奧林匹克憲章》規定,列入夏季奧運會比賽的運動大項或分項,必須是在至少75個國家和4大洲的男子中,以及在至少40個國家和3大洲的女子中廣泛開展的運動項目,僅在少數幾個國家廣泛開展的不能列入;列入冬季奧運會的比
賽項目至少是在25個國家和3大洲中廣泛開展的運動項目,僅在少數幾個國家廣泛開展的
不能列入。而運動大項或分項列入奧運會比賽,至少應在有關奧運會召開前七年確定,確定後不允許有任何變動。
運動小項要列入奧運會比賽,也必須在數字上和地理上具有公認的國際基礎,而且至少兩次被列入世界錦標賽或洲的錦標賽。隻有在至少50個國家和3大洲的男子中,以及在至少35個國家和3大洲的女子中開展的運動小項,才可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運動小項列入比賽項目,還必須在有關奧運會召開前四年確定,確定後不允許有任何變動。
《奧林匹克憲章》還規定,那些基本上靠機械推動取得成績的運動項目,不論大小都不能接納為奧運會比賽項目。另外,一個運動小項的比賽不能同時產生個人名次和團體名次,除非國際奧委會作了相反的決定。
不過對於以上規定,也有個別例外的情況。因為在某種特殊情況下,為了奧林匹克傳統,即使個別列入奧運會比賽的運動項目不符合以上規定要求,但經國際奧委會決定,仍可以保留。
一般來說,奧運會的競賽項目是由國際奧委會承認的國際單項組織及主辦城市三方協商決定。每屆夏季奧運會的比賽項目至少必須包括15個運動大項。但冬季奧運會不存在這種限額,而且每屆奧運會後,國際奧委會對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項目重新審議。在每次重新審議時,國際奧委會主管機構以對各類運動大項、分項、小項的設置標準重新審議,並決定大項、分項、小項的設置和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