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裁判規則

處理阻擋或撞人[持球隊員]的原則是什麼

1、防守隊員必須以麵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可以保持靜立或側移或後撤。隻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離開地麵一瞬間。3、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是發生在軀幹部位。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如果符合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的犯規

關於3秒回例和搶籃板球的接觸

1、進攻隊員在3秒區內連續投籃超過3秒,是否要判其3秒違例?答:在限製區內連續投籃不存在3秒問題,因為投籃球一出手,就意味著球已失控。全隊沒有控製球,個人沒有控製球自然也就談不上3秒違例的問題。2、A2與B2在爭搶籃板球時,A2先將球搶到手,B2上前將球打掉,B2在打球的同時也打到了A2的手。這種情況要不要判犯規?是不是所有的打手都要判犯規?答:雙方在爭搶籃板球的時候不可避免的要發生手和手的接觸,但裁判不應把所有的接觸都判為犯規。如果防守隊員在搶球時與進攻隊員僅僅是發生了手指間的輕微碰觸,並且對比賽沒有影響,那就可不作宣判。如果發生了手腕及整個手掌的接觸,而且這種接觸限製了對方隊員的活動自由,也就是給引起接觸的隊員帶來了利益,那麼就應判犯規了。

擲界外球的限製及進攻推人犯規

1、擲界外球時持球隊員與防守隊員有沒有距離的限製?答: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超過界線。當場地的邊緣距界外障礙物不足五米時,雙方任何隊員都不得站在距擲界外球隊員1米的距離內。2、無球的進攻隊員為了擺脫對方的防守,先將防守隊員推開再去接同伴的傳球(如:NBA98賽季季後賽步行者與公牛交鋒時,米勒推喬丹的那一下),算不算犯規?答:犯規。比賽中任何以侵犯他人利益為手段而最終達到個人目的的不合理身體接觸都是規則所不允許的。至於98賽季NBA季後賽步行者與公牛隊比賽中米勒推喬丹的那一下,從電視轉播畫麵的角度看,主持人認為是犯規。

回場、蓋帽實例

1、B2在中場搶斷對方傳球,搶到球後,B2騎跨中線,該什麼判?答:如果在前場搶到球後騎跨中線,為球會後場違例:如果在後場搶到球後,B2騎跨中線,算球進入前場。2、A1傳球,A2在中場騎跨著線接球,應如何判?答:如A1在前場,A2在中場騎跨中線接球,為球回後場違例。3、A2跳投,B2上前封蓋,封蓋是B2碰到了A2的手,但動作很小,結果A2持球落地,應如何判?答:如果B2隻是附帶地接觸A2的手,A2持球落地為帶球走違例。4、防守隊員在蓋帽時是否要等對方到最高點處才有效?答:判斷防守隊員是否犯規,不是看對方的出手點,而是看有無不合理的身體接觸。

關於跳球,3分球,防守

1、跳球時,非跳球隊員如何站位?規則對非跳球隊員有哪些要求?答:跳球時,在球被拍擊前,非跳球隊員均要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2、A1在三分線外投籃,球在上升時B2在3分線內跳起防守,其經過B2觸及之後中籃。判A1得幾分?答:舊規則算A1得3分,新規則算A1得2分。3、A1與B4背靠而立,在爭搶籃板球時,A1身體一讓,B4順勢倒地。該怎樣判罰?答:可不做宣判。因為B4的倒地是由他自己造成的。

關於二次運球和進攻犯規

1、A第一次運球結束,雙手持球,B上前搶A手中的球,但B並未使球從A手中脫落,A是否可以再次運球?答:不可以。如果再次運球應判二次運球違例。2、A用身體將防守者擠出很遠後再投籃。可以嗎?答:不可以。A的動作侵犯了他人的權益。要被判犯規。

關於投籃時的犯規如何宣判!

A1投籃,球清楚地離手時,上半時比賽時間結束的信號響了。在球成死球前,B2對A2發生身體接觸。這種情況怎樣宣判和處理?答:規則規定,結束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的記時員信號發出的同時,或在此前的一刹那發生的犯規,做為犯規結果的任何可能發生的罰球均要執行。本例的身體接觸是在發出信號之後發生的,故可不予理會。如果是不道德的行為,可作為比賽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處理。A1投籃,球正在向上飛行時,比賽時間結束,然後B1封蓋球時打到了球,又進入球籃。怎麼判?答: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時,球即成死球。故命中不算得分

關於防守等

1、A1持球向前跳起準備投籃,B2原地跳起防守,兩人相撞。該判誰犯規?答:三種處理方法:a、判A1帶球撞人犯規;b、判B2阻擋犯規;c、不做宣判。具體處理方法應根據規則製定的垂直原則和處理身體接觸的三項基本原則來判定。2、A2打算從邊線突破,B4防守時用臀部頂了一下A2結果A2連人帶球出界。該怎麼判?答:判B4侵人犯規。3、A1在3分線附近跳起投籃。B2上前防守,球出手後被B2撞倒。該怎麼處理?答:如果A1的腳未回到地麵,B2是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A1犯規,罰則按規定處理。

什麼是正確的掩護

掩護是籃球比賽中的一種戰術。指進攻隊員掩護同伴時采用的合理動作。正確的掩護應是麵向被掩護的隊員,距離約為90厘米,兩腳開立兩膝彎曲,上體稍前傾,站在切斷同伴的防守者跟防移動的最近路線上,並根據被掩護者的跟防移動情況,及時地靠腳步移動調整位置,迫使被掩護者沿著比自己同伴遠的路線移動,以便使同伴在短時間內得以擺脫對手獲得進攻的機會。從規則上講,正確的掩護就是合法的掩護,合法的掩護應該是:發生接觸時靜止不動(在他的圓柱體內),發生接觸時已雙腳著地。規則還規定:如果掩護建立在靜止對手的視野內(前麵或側麵),則隊員可以按照自己的願望,隻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如果掩護建立在靜止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

比賽整個"籃球規則"中提到的都是男性教練員、隊員、裁判員等等,沒有任何性別歧視的意思,顯然,它也同樣適用於女性,這樣寫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起見。第一條定義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製。

尺寸和器材

第2條球場尺寸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麵,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準符合下列尺寸範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隻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製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麵區域叫限製區。如果在限製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製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製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製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製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製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2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麵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注: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注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範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麵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準橫寬1.80米,豎高1.20米,下沿距地麵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麵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麵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麵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麵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麵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麵和側麵,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麵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麵1.20米處。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麵向球場的基座表麵必須要全麵地釓紮,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麵注),籃圈頂麵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注: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麵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鬆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麵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麵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表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表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麼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麵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製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複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準,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X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注: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X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第五十八條)。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第5條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係。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1、灰色上衣;2、黑色長褲;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第6條主裁判員的權力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準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第7條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準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係。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注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注解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1?、當投籃球離手時;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征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麼,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第8條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定義: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一、發生違例時: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二、發生侵入犯規時: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注解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第9條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一、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X20分鍾的比賽)或第6次犯規(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X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誌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誌:(1)對於2X20分鍾的比賽: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誌;(2)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誌;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他要注意:隻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衝突。第10條計時員的職責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表,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第11條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隊員、替補隊員和教練員

第12條球隊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一、對於2X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二、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第13條隊員和替補隊員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三、當裁判員招呼某替補隊員進場時,他即成為隊員;當裁判員招呼那名隊員的替換者進場時,該隊員即成為替補隊員。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1)兩側允許鑲邊;(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麵,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1)允許加裝飾邊;(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號碼。注: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1、下列裝備不允許:(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麵用軟的包紮也不行。(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3)頭飾和珠寶飾物。2、下列裝備許可:(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注解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幹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四、對所有的比賽: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第14條隊長的職責和權力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隻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第15條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一、要將隊員、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麵名單送交記錄員。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三、隻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注解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隻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f梢員惶婊弧!《⒊俚降奶娌苟釉笨梢圓渭穎熱灰詒熱敖塘吩畢蚣鍬莢碧嶠壞那蛟泵ブ幸尋慫恰!∪⒔塘吩?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係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係,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