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懲治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行為,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對刑法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修改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在第一百五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修改為:“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修改為:“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製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五、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將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七、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修改為:“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收購、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從重處罰。”
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修改為:“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製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正確理解、執行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統一認定罪名,現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法分則中罪名規定如下: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刑法條文罪名
第102條背叛國家罪
第103條第1款分裂國家罪
第2款煽動分裂國家罪
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
第105條第1款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2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107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
第108條投敵叛變罪
第109條叛逃罪
第110條間諜罪
第111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第112條資敵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5條第2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工具罪
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交通設施罪
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19條第2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第120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
第121條劫持航空器罪
第122條劫持船隻、汽車罪
第123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第124條第1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2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125條第1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2款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
第126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
第127條第1款、第2款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
第2款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第128條第1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第2款、第3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第129條丟失槍支不報罪
第130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製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
安全罪
第131條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132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133條交通肇事罪
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
第135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第136條危險物品肇事罪
第137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8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條消防責任事故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140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第141條生產、銷售假藥罪
第142條生產、銷售劣藥罪
第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
準的食品罪
第144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第146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第147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
第148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151條第1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
第2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第3款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第152條走私淫穢物品罪
第153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第155條第(3)項走私固體廢物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158條虛報注冊資本罪
第159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第160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第161條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第162條妨害清算罪
第163條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第164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第165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第166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條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第168條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
第169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第170條偽造貨幣罪
第171條第1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
第2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
第172條持有、使用假幣罪
第173條變造貨幣罪
第174條第1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第2款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罪
第175條高利轉貸罪
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177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第178條第1款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
第2款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79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第180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第181條第1款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
第2款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
第182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
第186條第1款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
第2款違法發放貸款罪
第187條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
第188條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
第189條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
第190條逃彙罪
第191條洗錢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第193條貸款詐騙罪
第194條第1款票據詐騙罪
第2款金融憑證詐騙罪
第195條信用證詐騙罪
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
第197條有價證券詐騙罪
第198條保險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201條偷稅罪
第202條抗稅罪
第203條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204條第1款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205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
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06條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7條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8條第1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第209條第1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2款非法製造、出售非法製造的發票罪
第3款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第4款非法出售發票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
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第215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
第216條假冒專利罪
第217條侵犯著作權罪
第218條銷售侵權複製品罪
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221條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
第222條虛假廣告罪
第223條串通投標罪
第224條合同詐騙罪
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第226條強迫交易罪
第227條第1款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
第2款倒賣車票、船票罪
第228條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第229條第1款第2款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
明文件罪
第3款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第230條逃避商檢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232條故意殺人罪
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罪
第234條故意傷害罪
第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罪
第236條第1款強奸罪
第2款奸淫幼女罪
第237條第1款強製猥褻、侮辱婦女罪
第3款猥褻兒童罪
第238條非法拘禁罪
第239條綁架罪
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
第241條第1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第242條第2款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
第243條誣告陷害罪
第244條強迫職工勞動罪
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246條侮辱罪誹謗罪
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第249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
第250條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
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
第252條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253條第1款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
第254條報複陷害罪
第255條打擊報複會計、統計人員罪
第256條破壞選舉罪
第257條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第258條重婚罪
第259條第1款破壞軍婚罪
第260條虐待罪
第261條遺棄罪
第262條拐騙兒童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263條搶劫罪
第264條盜竊罪
第266條詐騙罪
第267條第1款搶奪罪
第268條聚眾哄搶罪
第270條侵占罪
第271條第1款職務侵占罪
第272條第1款挪用資金罪
第273條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274條敲詐勒索罪
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277條妨害公務罪
第278條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第279條招搖撞騙罪
第280條第1款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
第2款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第3款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第281條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第282條第1款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第2款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
第283條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第284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第285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罪
第286條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第288條)
213.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290條第1款)
214.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第290條第2款)
215.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1條)
216.聚眾鬥毆罪(第292條第1款)
217.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218.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1款)
219.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220.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第294條第4款)
221.傳授犯罪方法罪(第295條)
222.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223.非法攜帶武器、管製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7條)
224.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8條)
225.侮辱國旗、國徽罪(第299條)
226.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第300條第1款)
227.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條第2款)
228.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1款)
229.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230.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231.賭博罪(第303條)
232.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第304條)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233.偽證罪(第305條)
234.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第306條)
235.妨害作證罪(第307條第1款)
236.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第307條第2款)
237.打擊報複證人罪(第308條)
238.擾亂法庭秩序罪(第309條)
239.窩藏、包庇罪(第310條)
240.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第311條)
241.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第312條)
242.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第313條)
243.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第314條)
244.破壞監管秩序罪(第315條)
245.脫逃罪(第316條第1款)
246.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第316條第2款)
247.組織越獄罪(第317條第1款)
248.暴動越獄罪(第317條第2款)
249.聚眾持械劫獄罪(第317條第2款)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250.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18條)
251.騙取出境證件罪(第319條)
252.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253.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第320條)
25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第321條)
255.偷越國(邊)境罪(第322條)
256.破壞界碑、界樁罪(第323條)
257.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第323條)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258.故意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1款)
259.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第324條第2款)
260.過失損毀文物罪(第324條第3款)
261.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第325條)
262.倒賣文物罪(第326條)
263.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第327條)
26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第328條第1款)
265.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第328條第2款)
266.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1款)
267.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第329條第2款)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268.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第330條)
269.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第331條)
270.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第332條)
271.非法組織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272.強迫賣血罪(第333條第1款)
273.非法采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罪(第334條第1款)
274.采集、供應血液、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事故罪(第334條第2款)
275.醫療事故罪(第335條)
276.非法行醫罪(第336條第1款)
277.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第336條第2款)
278.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第337條)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279.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第338條)
280.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1款)
281.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第339條第2款)
282.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第340條)
28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第341條第1款)
28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第341條第1款)
285.非法狩獵罪(第341條第2款)
286.非法占用耕地罪(第342條)
287.非法采礦罪(第343條第1款)
288.破壞性采礦罪(第343條第2款)
289.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罪(第344條)
290.盜伐林木罪(第345條第1款)
291.濫伐林木罪(第345條第2款)
292.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第345條第3款)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293.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第347條)
294.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29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第1款、第2款)
296.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49條第1款)
297.走私製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298.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第350條第1款)
299.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條)
300.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2條)
301.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1款)
302.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條第2款)
303.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條)
30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5條)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305.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06.強迫賣淫罪(第358條第1款)
307.協助組織賣淫罪(第358條第3款)
308.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第359條第1款)
309.引誘幼女賣淫罪(第359條第2款)
310.傳播性病罪(第360條第1款)
311.嫖宿幼女罪(第360條第2款)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312.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第1款)
313.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第363條第2款)
314.傳播淫穢物品罪(第364條第1款)
315.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第364條第2款)
316.組織淫穢表演罪(第365條)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317.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第368條第1款)
318.阻礙軍事行動罪(第368條第2款)
319.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第369條)
320.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1款)
321.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第370條第2款)
322.聚眾衝擊軍事禁區罪(第371條第1款)
323.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第371條第2款)
32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第372條)
325.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第373條)
326.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3條)
327.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第374條)
328.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329.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第375條第1款)
330.非法生產、買賣軍用標誌罪(第375條第2款)
331.戰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第376條第1款)
332.戰時拒絕、逃避服役罪(第376條第2款)
33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第377條)
334.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第378條)
335.戰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第379條)
336.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第380條)
337.戰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第381條)
第八章貪汙賄賂罪
338.貪汙罪(第382條)
339.挪用公款罪(第384條)
340.受賄罪(第385條)
341.單位受賄罪(第387條)
342.行賄罪(第389條)
343.對單位行賄罪(第391條)
344.介紹賄賂罪(第392條)
345.單位行賄罪(第393條)
346.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第395條第1款)
347.隱瞞境外存款罪(第395條第2款)
348.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96條第1款)
349.私分罰沒財物罪(第396條第2款)
第九章瀆職罪
350.濫用職權罪(第397條)
351.玩忽職守罪(第397條)
352.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353.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
354.徇私枉法罪(第399條第1款)
355.枉法裁判罪(第399條第2款)
356.私放在押人員罪(第400條第1款)
357.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第400條第2款)
358.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401條)
359.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條)
360.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第403條)
36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第404條)
362.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第405條第1款)
363.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第405條第2款)
36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第406條)
365.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第407條)
366.環境監管失職罪(第408條)
367.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第409條)
368.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條)
369.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第410條)
370.放縱走私罪(第411條)
371.商檢徇私舞弊罪(第412條第1款)
372.商檢失職罪(第412條第2款)
373.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條第1款)
37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第413條第2款)
375.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第414條)
376.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第415條)
377.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第415條)
378.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1款)
379.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第416條第2款)
380.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第417條)
381.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條)
382.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第419條)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383.戰時違抗命令罪(第421條)
384.隱瞞、謊報軍情罪(第4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