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泊資源的開發與保護
湖泊資源是在地質、地貌、水文、化學、生物等各種自然因素長期互相作用下形成的。自然因素的區域差異導致湖泊資源具有區域性的特點,利用的對象和利用的方式,也因地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中國外流湖區的絕大多數湖泊為淡水湖,湖水能夠外泄,水量也比較豐富,湖泊具有蓄洪、排澇、灌溉、航運、工業給水、發展水產和灘地墾殖之利;有的湖泊還兼具水力資源,能引水發電;不少湖泊景色秀麗,是療養和遊覽的勝地,如著名的旅遊湖泊——西湖、太湖、東湖(武昌)、大明湖(濟南)、滇池和日月潭等等。中國內流湖區多鹽湖和鹹水湖,湖泊補給的水量不足,湖泊資源的利用主要是開采鹽湖中的鹽、堿等無機鹽類。在某些含鹽量不高的微鹹水湖中,如青海湖、納木湖、呼倫湖、博斯騰湖和岱海等,仍可從事漁業生產。
從總的來看,中國湖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主要應做好3個方麵。
(一)湖泊灘地利用與合理圍墾
湖泊水位具有季節性的變化,而湖泊灘地就是界於湖泊高低水位之間的一個季節性積水地段;因受泥沙和生物殘體年複一年的沉積,由近岸帶向湖心逐漸伸展,不斷擴大其規模。汛期湖水位上漲、灘地淹沒於水下,水深約1~2米;枯水期水位退落,灘地出露。湖泊灘地平坦,土質肥沃,土層深厚,灌溉便利,是良好的土地資源(以鄱陽湖、洪湖、汈汊湖等湖泊的底質分析資料為例,見表4)。
表4湖泊底質(表層)主要營養成分表
湖泊灘地的利用,以圍墾種植最為常見,規模亦大,是湖泊灘地利用的一種主要方式。所謂圍墾,就是在湖泊灘地上選擇有利地段,築堤拒水,將堤內的灘地辟為農田。有的湖區稱之為圍田,有的則稱之為圩田或垸田。
中國以湖泊灘地為對象從事開墾種植,有著悠久的曆史。據文獻記載,殷末(公元前11世紀)有周人泰伯從北方南徙。泰伯是周太王的長子,原住陝西岐山附近。他為了成全父意,主動讓位於三弟季曆和季曆的兒子——文王昌,同二弟仲雍一塊離開了周國,到了當時稱為荊蠻之地的江南太湖地區,定居於蘇州、無錫間的梅裏,把北方先進的農業生產技術傳授給當地人民,墾殖湖灘洲地,並開泰伯瀆為農業生產服務,這是湖區墾殖土地和興修水利的最早曆史記載。之後,於春秋末期,因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人口的逐漸增加,對土地的要求越來越迫切,生活在湖區的人民不得不與湖爭地,湖灘地開墾利用的規模日益擴大,由起初比較原始的直接開墾利用而發展到築堤圍墾,有的已達相當規模,其中以位於今江蘇高淳縣境內的“相國圩”最為著名。該圩在固城湖西側,水陽江的右岸,為吳人所建。史籍記載:“相國圩周四十裏,為吳之沃土,後吳丞相(文)鍾有寵於君,因以圩賜之,故名。”與相國圩同時代興建的,還有範蠡在太湖下遊長泖地區建造的圍田。漢代及三國時期以後,北方遭受長期戰爭的破壞,人口南遷,太湖地區不斷圍墾。東晉時期北方戰亂又起,國都南遷;接著南朝宋、齊、梁、陳均建都於南京,曆時的270年(公元317~589年)。在這較長的曆史時期中,封建統治集團為了搜刮更多的財富,以應軍政開支,奢侈用度,不得不重視農業和水利,於是圍墾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及至唐末和吳越錢氏時期,則形成比較完整的圍墾和農田水利相結合的水網圩田形式。這種圩田,相隔5~7裏有一縱浦,相距7~10裏有一橫塘,利用開塘挖浦所取的泥土來修築堤岸。塘、浦、田有規則的排列,宛若棋盤。這是湖區勞動人民在生產實踐中創造出來的一種蓄泄並籌,排灌兼施的水利係統和方格化的農田布局相結合的湖泊灘地圍墾方式,可與關中的鄭國渠和四川的都江堰相媲美。
長江中遊地區湖泊灘地的圍墾,較下遊地區為晚。如洞庭湖區於東晉時(約公元325年)才開始興建堤垸,並築堤(寸金堤)以防水患;宋朝南渡以後湖泊灘地的圍墾方有了較大的發展,明、清兩代堤垸的興建達到了盛期。這是因為明代嘉靖年間江北的一些穴口被堵塞,清代鹹豐、同治年間藕池、鬆滋相繼決口,致使長江挾帶的大量泥沙入湖沉積,造成湖泊灘地廣泛發育。
湖泊灘地經過勞動人民世世代代的辛勤開墾利用,逐漸形成了農業發達的地區,像太湖、鄱陽湖、洞庭湖等湖區,都成了中國重要的糧倉。許多讚頌湖區富庶的民諺,也因此應運而生,如太湖地區有“上有天堂、下有蘇杭”,“蘇常熟,天下足”,“蘇湖足,天下足”;洞庭湖地區有“湖廣熟,天下足”等等。這些民諺至今仍在人們中間廣為流傳。元代農學家王禎和明代博物學家徐光啟對於湖泊灘地的圍墾曾加以肯定,認為這是“近古之上法,將來之永利,富國富民無越於此”,並作圍田詩加以記頌。由此可見,在曆史時期,湖泊灘地的圍墾是有貢獻的。當然,封建勢力割據,地方豪紳以鄰為壑,對湖灘地濫加圍墾,往往導致與湖區水利上的矛盾,從而引起對湖泊灘地圍墾的爭議。
新中國成立後,湖泊灘地的不斷圍墾,這對擴大耕地麵積,增加糧食產量,確實起到一定的作用。以湖南洞庭湖區為例,湖區麵積隻有全省的1/17,而1974年糧食產量卻達65億斤,占全省總產量的1/5,商品糧占全省的1/3,外調糧占全省的1/2;棉花132萬擔,占全省總產量的2/3;其它如油料、黃麻、紅麻等,亦居全省的重要地位。1979年糧食產量更進一步增長到70億斤,和1949年相比,淨增4.8倍。
然而,新中國成立以來,對湖泊灘地的圍墾不論是速度還是規模,都超過了曆史上的任何一個時期。據不完全統計,僅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蘇五省,近30餘年來,圍墾湖泊麵積近12000平方公裏以上,接近五大淡水湖麵積的總和,因圍墾而消失的大小湖泊達800個左右。素有千湖之稱的湖北省,每年要圍墾湖泊麵積200多平方公裏,圍墾掉湖泊27個。以水鄉著稱的江蘇省,圍墾湖泊麵積700餘平方公裏,消亡的中、小型湖泊達23個,占全省現有湖泊麵積的11.1%。安徽省的城西湖,麵積約300餘平方公裏,因圍墾而幾乎全部消失。蘇皖兩省交界處的丹陽湖,麵積140餘平方公裏,也因圍墾而名存實亡。洞庭湖在1949年時水麵積為4350平方公裏,是中國當時最大的淡水湖泊。以後由於連年圍墾,到1980年湖麵已縮小為2740平方公裏,退居為中國第二大淡水湖泊。雲南省有30多個大小湖泊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圍墾。顯然,這樣的圍墾如果再繼續下去,將會有更多的湖泊從地圖上消失。
湖泊受泥沙淤積,使湖底日益淤高,洲灘逐漸擴大,這是自然發展的客觀規律,從事湖濱灘地的合理利用是社會發展的需要。然而湖泊不僅灘地可以圍墾種植,還有繁衍水生動、植物、蓄水灌溉、發電和旅遊等多種效益。在曆史時期,由於湖泊麵積浩大,灘地廣袤,圍墾部分灘地對發展水產和水利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是在湖泊麵積已日漸縮小的情況下,再大規模圍墾,必將加劇圍墾與水利、圍墾與水產之間的矛盾。因此,當前必須對湖泊灘地采取保護性措施,對無計劃濫圍濫墾應堅決予以製止;對嚴重影響行洪、蓄洪的圍墾地區,應當退田還湖;而對那些地勢較高、蓄洪價值不大的湖泊灘地,確因擴大農田耕地或建築用地的需要而小麵積圍湖造田(地),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圍墾、水利、水產等加以統籌考慮,並製訂出全麵的規劃和合理的安排。
灘地的不斷擴大,是湖泊不斷淤積的結果。因此,采取多種途徑,大力開展湖泊流域的綜合治理,減少泥沙淤積,是延長湖泊使用壽命、製止圍墾的重要措施。如果隻強調製止湖泊灘地圍墾,而每年仍有大量泥沙沉積於湖內,那麼圍墾雖可製止,灘地卻日漸增多,這樣湖泊同樣會失去調蓄洪水和增殖水產的效益。因此,對湖泊灘地實行合理圍墾與開展湖泊流域的綜合治理,這是保護湖泊、充分發揮湖泊作用的兩項不可分割而又緊密配合的措施。
(二)防止汙染,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
湖泊中蓄積的淡水是工農業生產以及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之一。隨著生產的不斷發展,對淡水的社會需要量會日益增加,如建設一個100萬千瓦的大型火力發電站,每天所需要的循環冷卻水量就達340萬立方米。現在,火力發電廠、化工廠等廠礦企業有不少是建立在湖濱,以湖水作為水源。中國淡水湖泊的水質目前仍保持著礦化度低、硬度小和溶解氧豐富等良好的水質條件,能適宜工農業給水和生活飲水的需要。但是如果處置不當,將含有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廢渣傾注於湖中,或受農藥汙染的灌溉尾水泄入湖內,就有可能造成湖泊汙染,從而失去寶貴的淡水資源,危及湖泊生態,破壞水產資源,並影響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