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藥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管理麻醉藥品,保證醫療、教學、科研的安全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成癮癖的藥品。
第三條麻醉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類及衛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
第四條國家嚴格管製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和麻醉藥品的生產、供應、進出口,非醫療、教學、科研需要一律不得使用麻醉藥品。
第二章麻醉藥品的種植和生產
第五條麻醉藥品原植物的種植單位,必須經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並抄報公安部。
麻醉藥品的生產單位,必須經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麻醉藥品的生產活動。
第六條麻醉藥品原植物的年度種植計劃由衛生部會同農牧漁業部審查批準,麻醉藥品的年度生產計劃由衛生部會同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並聯合下達執行,種植和生產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計劃。對成品、半成品、罌粟殼及種子等,種植或生產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嚴加保管,嚴禁自行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麻醉藥品的生產,要加強質量管理,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第八條麻醉藥品新品種的研究試製,必須由研製單位編製計劃,報經衛生部審定批準後,方可進行。研究試製完畢後按有關新藥審批的辦法辦理,並要嚴格試製品的保管與使用手續,防止流失。
第三章麻醉藥品的供應
第九條麻醉藥品的供應必須根據醫療、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有計劃地進行。
全國麻醉藥品的供應計劃由國家醫藥管理局指定的部門提出,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查批準後下達執行。
第十條麻醉藥品經營單位的設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醫藥管理部門提出,報衛生部、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批準。經營單位隻能按規定限量供應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使用單位,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供應。
第十一條藥用罌粟殼的供應業務由國家醫藥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辦理,其他單位一律不準經營。罌粟殼的分配必須根據衛生部和國家醫藥管理局共同審查批準的計劃調撥。罌粟殼可供醫療單位配方使用和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經營單位憑蓋有醫療單位公章的醫生處方配方使用,不準零售。藥品生產企業為配製中成藥所需罌粟殼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後,報衛生行政部門核定下達執行。
第十二條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必須設置具有相應儲藏條件的專用倉庫或專櫃,並指定專職人員承擔麻醉藥品的儲運和供應工作。
第四章麻醉藥品的運輸
第十三條運輸藥用阿片時,必須憑衛生部簽發的國內運輸憑照辦理運輸手續,原植物的種植單位調給國家醫藥管理局倉庫的藥用阿片由發貨單位派人押運,由倉庫調往藥品生產企業的由收貨單位派人押運。押運員人數,按運輸部門的規定確定。
運輸憑照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運輸麻醉藥品和罌粟殼,除藥用阿片外,生產和供應單位應在運單貨物名稱欄內明確填寫“麻醉藥品”,並在發貨人記事欄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憑此辦理運輸手續。
第十五條運輸單位承運麻醉藥品和罌粟殼,必須加強管理,及時運輸,縮短在車站、碼頭、機場存放時間。鐵路運輸不得使用敞車,水路運輸不得配裝倉麵,公路運輸應當苫蓋嚴密,捆紮牢固。
第十六條運輸途中如有丟失,承運單位必須認真查找,並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查處。
第五章麻醉藥品的進出口
第十七條麻醉藥品的進出口業務由對外經濟貿易部指定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外貿的規定辦理,其他部門一律不得辦理麻醉藥品的進出口業務。麻醉藥品進出口的年度計劃應當報衛生部審批。
第十八條因醫療、教學和科研工作需要進口麻醉藥品的,應報衛生部審查批準,發給《麻醉藥品進口準許證》後,方可申請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九條出口麻醉藥品,應向衛生部提出申請並交驗進口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口準許證,經衛生部審查發給《麻醉藥品出口準許證》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
第二十條麻醉藥品進出口準許證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第六章麻醉藥品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麻醉藥品隻限用於醫療、教學和科研需要。設有病床具備進行手術或一定醫療技術條件的醫療單位,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核定供應級別後,發給“麻醉藥品購用印鑒卡”,該單位應按照麻醉藥品購用限量的規定,向指定的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
教學、科研單位所用的麻醉藥品,由需用單位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購用。
限量單位的級別標準由衛生部製定。
第二十二條麻醉藥品使用單位在采購麻醉藥品時,須向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填送“麻醉藥品申購單”。麻醉藥品經營單位在供應時,必須詳細核對各項印章及數量。供應數量按照衛生部規定的麻醉藥品品種範圍及每季購用限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麻醉藥品使用單位采購麻醉藥品,除直接到麻醉藥品經營單位采購外,也可郵購。但往來單據、證件均須掛號寄發。郵寄麻醉藥品時,麻醉藥品經營單位應在包裹詳情單上加蓋“麻醉藥品專用章”。並憑蓋有“麻醉藥品專用章”的發票作為郵局辦理郵寄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