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重申不得用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報銷自費藥品和非治療性商品的規定
據一些地方和群眾來信反映,有的醫療單位,不顧國家利益,巧立名目,大量購進、銷售非治療性商品,如電熨鬥、暖水瓶、熱水袋、折疊傘、發油、麥乳精、奶粉、蜂蜜、獅子壺、珍珠霜、參茸霜以及各種藥酒等,還有的購進用旅行杯、茶葉盒、茶葉桶等作包裝物的藥品。通過不同的方法和渠道,讓“病人”在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中報銷。有的醫務人員,不掌握醫療原則,不遵守“自費藥品的規定”,開人情方、大處方;有的幹部、職工指名要好藥,搞特殊化,造成了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大量浪費。
必須指出,上述各種錯誤做法,違反了黨和國家的利益,也損害了職工群眾的利益,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批評教育。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和醫療工作中的不正之風,特對上述問題,再重申規定如下:
一、凡是國家明文規定的自費藥品以及自購藥品、自請醫生等的費用,一律不得在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中報銷。各省、市、自治區可以根據本地區屬於自費範圍的新藥品的生產、銷售和名稱的變換情況,作出補充規定,並從嚴掌握。
二、醫療單位經營非治療性的商品,一律不得巧立名目,從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中報銷。如有違者,醫療單位所得的盈利應視為非法收入,一律上繳財政。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三、凡以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經費報銷了非治療性商品和其它應自費的藥品,一律按自費處理,應責成有關單位和人員予以退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