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公費醫療幾個問題的答複(1 / 1)

財政部、衛生部關於公費醫療幾個問題的答複

一、原來不享受公費醫療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凡是符合國務院退休辦法,退休後由民政部門發退休金的,可以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其醫療費用,由當地公費醫療管理部門報銷;凡是退休後由原單位發退休金的,仍享受原單位醫療待遇,其醫療費用由原單位報銷。

二、高等學校帶工資的大學生,一律在學校所在地辦理公費醫療,不應回原單位報銷醫療費。

三、享受公費醫療職工,由於打架鬥毆、交通肇事以及醫療事故等造成傷殘,其醫療費用應視情況由肇事者單位或本人負擔,不應在公費醫療經費中開支。

四、享受公費醫療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和手術後遺症的治療費用,仍按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財政部、衛生部1977年12月27日《關於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範圍的規定和加強財務管理的意見》規定執行,即在公費醫療經費中開支。

五、心髒病人使用的心髒起搏器,不屬於公費醫療範圍,不應由公費醫療經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