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範圍和加強財務管理的規定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必須力爭在本世紀末把我國人口控製在十二億以內,這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為了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1982〕11號文件和中央辦公廳中辦發〔1982〕37號文件,使計劃生育財務管理工作更好地適應開創計劃生育工作新局麵的需要,進一步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現對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範圍和加強財務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計劃生育事業費的開支範圍
(一)按國家規定免費供應的避孕藥、避孕工具及其管理費,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具體管理辦法按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醫藥管理局、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居民和農村社員施行各種計劃生育手術的掛號費、檢驗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術後治療費等,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
經縣以上節育手術技術指導小組鑒定,城鎮居民、農村社員因做節育手術而引起的後遺症,其治療費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未經鑒定或經鑒定不屬於節育手術後遺症以及私自就醫者,其治療費不準在計劃生育事業費內開支。
城鎮居民、農村社員在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同時,兼搞其它手術的費用,原則上不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由個人負擔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審批後,可酌情減免。減免經費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團體工作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以及手術後遺症的治療費,在“公費醫療經費”中開支。國營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及其供養的直係親屬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上述費用,在企業“職工福利基金”中開支;待業青年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但已參加勞動服務公司和其它形式的聯營組織的,應由所在單位、組織的公益金中解決,其中確有困難無力負擔的,經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批準,也可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軍隊官兵、職工、工人和隨軍家屬等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上述費用,在國防費中開支。
外國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和所需避孕藥、避孕工具按規定標準收費,特殊情況按外事部門的規定辦理。
計劃生育手術收費標準,應以保本(不含工資)為原則。對偏高或偏低的項目,計劃生育、衛生、財政部門如認為必要,在成本測算的基礎上,可進行適當調整。已經實行“兩種收費”的醫療單位,按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的收費標準執行。
有條件的地區也可實行包括手術費、住院費、掛號費、藥費等在內的全部費用按例實行大包幹的收費辦法,以簡化財務結算手續,進一步發揮醫療單位管好、用好計劃生育經費的積極作用。
(三)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婦女隊長、計劃生育宣傳員等基層骨幹進行短期培訓,所需的教材費、公雜費和夥食補助費、路費及其它必要的訓練費用,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培訓期間是否給誤工補貼,由各省、市、自治區自定。
組織赤腳醫生等非國家職工參加計劃生育手術小分隊所需費用(如夥食補助等)應在所得的計劃生育手術費收入中開支,不足部分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抽調國家醫務人員組織計劃生育小分隊經費開支問題,醫療部門按規定收取費用的,計劃生育部門不再支付醫務人員的工資和藥械消耗費。抽調醫務人員,所需的公雜和旅差費,應由組織抽調的單位負擔,不能增加派出單位的負擔。
(四)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給有困難的公社和大隊醫療技術機構補充添置必要的小型計劃生育專用手術器械的購置費,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其它部門和縣及縣以上的醫療、婦幼保健機構添置手術器械,應在有關部門、單位的經費中解決。
(五)獨生子女保健費,不論夫婦在何地幹何工作,均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其經費來源:國營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由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這樣解決後仍有困難的,可報請財政部門批準,在企業管理費中補充;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項下開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個體就業者,應在其上繳的管理費中解決;城鎮待業人員,可暫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但已參加勞動服務公司和其它形式的聯營組織的,則應由其所在單位、組織的公益金中解決;農村社員用公益金或多承包責任田,或降低包產指標等辦法解決。對於每年人均收入不足五十元的困難地區(指獨立基本核算單位),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國家補助百分之五十,其中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一半。中央財政負擔部分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根據困難地區上年末獨生子女領證人數和平均標準計算補助金額,作為本年度專項預算撥款,各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地的發放標準,連同各級財政補助金額逐級下撥到縣,由縣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組織發放。國家補助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必須專款專用,年終結餘,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並以實際發放數編報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