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範圍和加強財務管理的規定(2 / 2)

(六)縣以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含縣級,下同)屬行政機構,其人員應列入行政編製,經費由行政費開支。縣以上各級黨委、政府召開的計劃生育會議,會議費由行政費開支。計劃生育部門召開的業務性會議,印發計劃生育宣傳、技術資料,舉辦展覽會,頒發獎旗、獎狀等開支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其他部門和單位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要的宣傳費,均由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經費中解決。

(七)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直屬的計劃生育科研所、計劃生育宣傳中心、宣傳技術指導站等事業單位的經費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

(八)農村公社(鄉),城市街道計劃生育專職幹部的經費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他們的各種待遇應與所在地的公社(街道)幹部相同。

(九)計劃生育部門為開展計劃生育工作而購置的設備、儀器、器具列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不夠基本建設額度的零星土建工程的費用,按1978年4月22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計財234《關於試行加強基本建設管理的幾個規定的通知》由計劃生育事業費中開支。

二、關於加強財務管理問題

為了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進一步提高計劃生育事業費的經濟效益,各級計劃生育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財務管理工作的領導,指定一名領導負責財務工作,建立和健全財務機構,充實財會人員,實行財務獨立核算。省級計劃生育部門要設立財務管理機構,縣及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必須配齊會計和出納。

要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財經紀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嚴禁用公款請客、送禮、看電影、看戲、遊覽等;各項費用開支標準和收費標準,不得任意提高,不得擴大開支範圍。要根據計劃生育工作的實際需要,及時編報年度經費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在事業費開支範圍內,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做到開支有計劃,報銷有憑證,嚴禁“先斬後奏”,利用職權強行報銷。財會人員對違反財經製度的開支有權拒絕付款和報銷。計劃生育事業費是否實行“預算包幹,結餘留用”的辦法,由省、市、自治區自定。

各級計劃生育的財務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業務部門的監督檢查。年初財政部門核定的事業費預算和年終決算,要報送上級計劃生育部門備案。

要加強計劃生育手術費和後遺症治療費的管理,嚴格報銷審核製度。衛生醫療機構對城鎮居民、農村社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費用,一律實行人民銀行內部轉帳的辦法。在計劃生育手術後,要及時填寫“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報銷登記表”,按月填報“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報銷彙總表”(格式附後),經縣以上計劃生育部門審核後報銷。

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製定實施細則和補充規定,並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