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境衛生檢疫單位財務管理辦法(3 / 3)

藥房藥品金額

本月藥品已實現差價:

本月藥品已實現差價=本月藥品收入×差價率

本月藥品實際消耗:

本月藥品實際消耗=本月藥品收入-本月藥品已實現差價

第七章貨幣資金管理

檢疫單位的貨幣資金管理包括:銀行存款管理、現金管理、有價證券管理。

第四十六條銀行存款管理

一、檢疫單位的各項資金往來,都必須存入銀行。

二、差額管理單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的全部資金在銀行開立一個“銀行存款”戶。

三、一切國家資金都不準以個人名義在銀行開戶存取,也不得作為“儲蓄存款”,用儲蓄所折子存取款項。

四、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製度和現金管理製度,接受銀行監督。

五、銀行帳戶隻限本單位使用,不準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

六、嚴格加強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頭、空白支票。確實需要簽發空白支票時,支票存根應由領取人簽章。作廢的支票和支票存根要妥善保管和處理。

七、各單位應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第四十七條現金管理

一、各單位的現金收付應當嚴密手續,加強管理,保證安全。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

二、各單位庫存現金,應按核定的備用金定額庫存。現金收付,除發給個人的工資補貼,預借自帶的旅差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撥等結算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用現金收付。

三、各單位收入的現金要當日存入銀行,不許坐支,不得以白條抵庫。每日業務終了前結清當天帳目,必須帳款相符。

四、各單位都在“資金結存類”科目中設置“庫存現金”總帳科目。現金出納帳必須逐單登記,不得彙總記帳。

第四十八條有價證券管理

一、有價證券是國家和國營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信用憑證。一般包括“國庫券”、“國家重點建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和“其他債券”四種。

二、檢疫單位可按國家規定購買各種有價證券。

三、購買的各種有價證券,應當作為貨幣資金妥善保管,保證帳券相符。

四、檢疫單位購買的有價證券,都作為有價證券庫存處理,不作“實際支出數”報銷,也不能攤入成本費用;兌付或收到的有價證券本金,作為購買時的自有資金收入處理;利息部分,列本單位的“其他收入”科目處理。

五、為了核算檢疫單位有價證券的收付結存,設置“有價證券”總帳科目。有價證券利息收入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第四十九條外彙管理

一、檢疫單位在對外檢疫業務中按國家的規定收取的外彙,屬非貿易外彙收入,應列入預算管理,按規定留成和使用。

二、檢疫單位可根據財政部和國家外彙管理總局及地方外彙管理局的規定,在中國銀行開設“現彙帳戶”或“外彙限額帳戶”。一切外彙收入均要通過銀行帳戶管理。

三、嚴禁私自買賣外彙、截彙、套彙、逃彙。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調換外彙或外彙兌換券。

四、檢疫單位必須定期向主管部門編報外彙報表。使用外彙時,要經主管部門批準申請到用外彙指標時方能使用。

五、檢疫單位留成的外彙,主要用於購置檢疫儀器設備和供科研使用的儀器設備。

第八章專項資金、專用基金、事業儲備周轉金管理

第五十條專項資金的管理

一、專項資金指由財政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規定的指定用途,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的資金。檢疫單位的專項資金,主要是用於大修、大購的資金。

為了單獨核算專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在會計上設置“撥入專項資金”“撥出專項資金”(主管單位用),“專項資金支出”三個總帳科目。

二、各單位需要使用的專項資金,向主管部門申報“專項資金申報表”;經批準後撥款專款專用。

三、專項資金項目執行過程中要定期上報“專項資金追蹤反饋情況表”,以反映項目進展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存在問題等,使上級單位能及時了解專款的使用情況。

四、項目完成後,要向上級單位報送“專項資金驗收審批表”,以反映項目完成時間、效益、資金結餘超支情況。專項資金如有結餘,經批準留給單位的可以轉入“結餘”科目。

第五十一條專用基金管理

一、專用基金是指單位按規定提取或轉入的單位自有的專款專用的資金。

二、檢疫單位的專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購基金、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折舊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

三、各項基金的提取

1.一般修購基金,從業務收入中提取。各單位可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提出提取比例,報檢疫總所批準後按規定提取,提取數列支出。

2.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是為解決大型設備的更新維護而設置的基金,它可以按固定資產原值的比例提取,其提取數列支出。

3.折舊基金,指收大於支的單位經主管部門批準按固定資產折舊辦法提取的折舊資金。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參照國務院發布關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的通知精神辦理。

4.“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均從“收支結餘”中提取,其提取比例,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按各單位具體情況核定。

四、專用基金的提取,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超額提取;使用時必須貫徹專項專用的原則,並防止任意擴大消費基金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事業儲備周轉金的管理

一、事業儲備周轉金是指維持正常業務活動而設置具有專門用途的,可以不斷循環使用的資金,主要包括藥品、材料的周轉金。

二、事業儲備周轉金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共同核定,新建單位由財政核撥。原有單位的周轉金不足,首先從本單位的事業發展基金中補充,確實有困難的,由財政和主管部門逐年撥給。

三、藥品、材料周轉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最高兩季的藥品、材料實際消耗金額為計算基礎,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規定的儲備天數計算。

四、儲備天數的確定應根據前後兩次供應間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險儲備期計算。

第九章往來款項和應繳預算收入管理

第五十三條往來款項管理

往來款項是在資金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暫存暫付,應收應付,預收預付和借入借出等結算款項,應嚴格控製,及時結算。

一、各單位的暫付款必須遵守預算管理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加以控製,不能亂挪亂用資金。暫付款應根據受款單位的收據或收款人的借款收據,經會計主管人員審簽和單位領導人或其授權人批準後辦理。暫付款應及時結清,前借未清的,原則上不辦理第二次借款。

暫付給所屬報帳單位的備用金,要定期結報,年終時,備用金原則上全部結清收回,下年另行撥付。

二、各項暫存款、保管款要注意及時清理歸還,不得長期掛帳。代管經費要按照委托單位的規定,辦理支付並及時結報。

三、對預收預付和借入借出款,必須嚴格按照簽具的合同的協議執行。

四、檢疫單位因短期周轉需要,確實有償還能力的,可向財政部門申請借用“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

按照財政部頒發的《關於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的設置、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規定,為了改革財政資金的分配辦法,支持事業的發展,對有償還能力的單位,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可以向財政部借用周轉金。借款時必須填製“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借款合同書”,要做到有借有還,按期歸還。用款單位要按合同期限主動還款,逾期不還者,超過半年以上不還者,財政部門從其當年經費中扣還。

第五十四條應繳預算收入的管理

一、檢疫單位的應繳預算收入指應繳預算的罰沒收入和其他應上繳的收入。

二、對於應上繳的收入,應按時足額上繳,不得暫存不繳,不得挪用,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坐支。應繳預算收入,應及時上繳到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填具“國庫繳款書”集中繳入當地國庫。

第十章財務分析和財務監督

第五十五條財務分析

一、財務分析是利用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資料以及對預算、計劃執行的實際情況,對單位財會活動進行比較分析的一種方法。它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財務分析可以改善財務管理,促進業務計劃的實現;維護財經紀律,保證財政、財務規章製度的貫徹執行;掌握財務活動規律,運用規章製度指導工作,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三、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定員定額的分析;收入的分析;支出的分析;資金運用效益的分析。通過財務分析反映單位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

四、財務分析應根據業務的需要進行經常的分析,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形式上可采用“全麵分析”、“部分分析”、“專題分析”、“定期分析”或“不定期分析”等。要求做到分析及時,態度嚴謹,數據真實,工作細致,結論準確。

五、財務分析的方法主要采用三種方法:比較法、連環替代法(因素分析法)、差額計算法。檢疫單位的財務分析,一般可采用比較法,但年終財務分析時,應在對比較法分析的前提下,運用連環替代法或差額計算法予以剖析,以較全麵地反映單位在財務管理過程中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

第五十六條財務監督

一、財務監督是財務管理工作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財政監督的基礎。

二、財務監督的目的是保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國家預算的實現;提高資金效益和財務管理水平;維護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

三、財務監督要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務製度、財經紀律以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實事求是地開展監督。

四、財務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管理、開支標準、開支範圍、以及收費製度的執行情況等的監督。

五、財務監督的形式采取事前監督、執行過程中的監督和事後監督。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適用於已經上劃中央管理的國境衛生檢疫所(站)。未上劃的衛生檢疫所(站)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八條各檢疫單位可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的情況,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執行。

第六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附件:

一、財政部關於發布《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幹規定》的通知。

二、財政部頒發《文教科學衛生單位、行政機關“預算包幹”辦法》的通知。

三、財政部頒發《關於社會文教行政事業周轉金的設置、使用和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四、財政部頒發《關於社會文教行政專項資金實行追蹤責任製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五、國務院發布《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和財政部關於發布《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通知。

六、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和財政部關於頒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七、衛生檢疫單位收支預算表、大型修理費預算明細表和大型設備購置預算明細表。

年衛生檢疫單位財務收支預算表

編製單位:年月日編製單位:元

科目名稱 上年執行數 本年預算數 上級核定預算數 計算根據和說明

一、收入合計

(一)業務收入

檢疫收入

傳染病監測收入

疾疾監察門診收入

衛生監督管理收入

檢驗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三)撥入差額補助費

(四)調劑收入

(五)下級上交收入

二、支出合計

(一)業務支出

工資

補助工資

職工福利費

離退休人員費用

公務費

一般修購費

大型設備更新維護費

折舊費

租賃費

藥品費

醫用衛生材料費

業務費

其他費用

主要副食品價格補貼

(二)上交上級支出

(三)調劑支出

(四)撥出差額補助費

三、結餘

單位負責人財務主管製表

年大修(大購)預算明細表

編製單位:年月日編製金額單位:元